一.前言

  近年少子化問題頻受關注,勞動部於108年6月14日辦理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公聽會,擬就產假延長、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兒留職停薪相關議題,廣泛聽取各界相關意見,因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友善育兒政策,邀請勞資雙方、學者專家、單位出席,針對現行制度表示意見,做為未來修定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參考,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推動友善的生育職場。

二.現行規定

(一)產假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

(二)產假工資計算: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三)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四)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有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項、第17條)

(五)育嬰留職停薪不得拒絕或不利處分:

  受僱者提出育嬰留職申請或期滿復職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

(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

三.綜合座談

  勞動部表示,目前並沒有預設的方案或方向,目前主要先廣納蒐集各界意見,以便了解什麼部分是有需要、急迫性的,或在做法上有可行性的,經歷北區、中區、南區共計3場次公聽會後,再來評估是否可以有進一步處理之可行性及未來修法方向。會議中,有勞團代表認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將產假延長至14週,但有工商團體認為產假過長,除增加雇主成本,產生替代人力問題,同時恐造成勞工跟職場脫節。勞動部表示,我國的產假雖較其他國家少,但還包括安胎休養假、育嬰留職停薪假等,並給予4個月的經濟生活保障,相關規定並未比其他國家差。若要提高產假日數,需考量到雇主人力調配及財源等問題。產假延長除需考量替代人力,復原職位銜接也是一大問題,況且若改由社會保險支付薪資,勢必增加保費,財源從何而來?

  與會學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侯岳宏表示,以日本為例,法律有單獨訂立一部育兒照顧、老人照顧的專法,並於專法中規範育嬰假、顧老假相關申請流程、條件與福利。產假期間14週所給付之工資成本,是由社會保險機構所支付負擔,而在台灣8週產假所支付之薪資,是全額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之雇主負擔,故另立專法來規範也許是台灣未來有關育嬰法律規畫的方向趨勢。

  與會先進工商團體代表大多表示,欲提升台灣目前低落的生育率,應由改善整體經濟環境、保障婦女工作權、提升居住環境及增進政府公辦幼兒教育學校等方面著手,找出不婚不生的原因,經由跨部會通盤檢討整合,創造友善優質的生育、託育、養育及教育整體條件環境,減輕年輕夫妻的生育負擔。而非僅藉由延長產假或育嬰留職停薪的單一政策改善,就奢望可以提高生育率,達到改善少子化的目的。

圖01.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圖
圖02.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主持公聽會
圖03.公聽會開會一景
  • 圖01.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圖
  • 圖02.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主持公聽會
  • 圖03.公聽會開會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