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諺有「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法律不僅可以捍衛個人的權利,更足以做為談判的利器,因為兵法有言:「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從各種的法律關係當中,倘若先行瞭解彼此手中的籌碼,於是在身陷難題之際,猶能做到進退有節的地步。

  中油公司站在第一線的服務人員,天天需要直接面對消費者,雙方之間隨時會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一旦碰到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首當其衝的就是最前線的服務人員,例如加錯油或是顧客在中油場所受傷等等,中油統統都要「概括繼受」,無法完全規避責任。

  發生這類的問題,中油首先要面對的,就是損害賠償的責任,茲以加錯油為例,因為依照民法第一八八條之規定,雇用人須對受雇人之侵權行為,必須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要在中油場所內,發生之工安及其他意外事故,中油礙難置身事外,尤其中油身為國內最大的公營事業,有其企業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比起一般人僅對自我自由意志下之行為負責,二者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按照上述的說明,碰到加錯油或是顧客在中油場所受傷,中油似乎要承擔極大的責任,從而賠出許多銀兩,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其實並不盡然,針對中油、客戶與保險公司間的三角法律辯證關係,如能徹底掌握清楚,中油變成有責任、沒債務之情況,反而可以游刃有餘,順利解決眼前的燃眉之急,圓滿地服務顧客的需要,卻不需要花自己身上一毛錢。

  茲以中油自營加油站加錯油為例,客戶當然找中油索賠,此乃民法第一八八條之規定使然,但是加油工係勞務外包人員,則屬於例外情形,因為勞務外包人員的老板為承攬商,與中油無關,因此中油就勞務外包人員之加錯油,毋庸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縱使中油員工(包括編制內員工與工讀生)加錯油,因為此種風險業已投保,必須由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中油依然可以高枕無憂。然而這其中有一盲點,即客戶索賠的金額,當然傾向於愈高愈好,而保險公司亦有其立場,其願意理賠的金額,則每每傾向於愈少愈好。兩者之間難免形成極大的落差,往往陷入談判僵局困境(dilemma),面臨進退兩難,而這一方面的矛盾及衝突,正是中油人員發揮折衝樽俎能力的關鍵時刻。

  眾所周知,打官司兩敗俱傷,雙方要各自負擔律師費,而裁判費則由敗訴一方負擔。雖然自民國九十五年以後,由於民事訴訟法之修正,第三審所生的律師費,可以轉嫁敗訴一方負擔,可是仍以法院核定者為準,並非全額轉嫁給敗訴一方。與其把律師費繳付律師、裁判費繳付國庫,不如三方(中油、客戶與保險公司)談妥,來得划算多了。準此,中油當前努力的重點,即在於說服客戶與保險公司,雙方維持理性,別輕啟訴訟程序,就賠償的金額,嘗試取得折衷點,讓整起事件順利完美落幕。

  俗話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間,莫不自認屬於有理的一方,動輒得理不饒人,於是乎彼此嫌隙愈來愈大,終至難有妥協之空間,為了「爭一口氣」,不惜弄到撕破臉的地步,真是何苦乃爾?

  若從法律面分析,除了油灌車司機把人撞成重傷案件,尚涉及刑事責任之外,單純加錯油之案件,中油因為將此風險投保緣故,原則上由保險公司理賠,中油實在不需要負擔賠償金額,但是有所謂「顧客永遠是對的」道理,基於和氣生財的原理,還是有必要做到皆大歡喜的程度。

  法律上,中油、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三角法律辯證關係如下:

一、客戶對中油-  客戶主張中油員工加錯油,向中油請求損害賠償,中油有義務解決損害賠償的相關事宜。

二、中油對保險公司-  中油面對客戶之損害賠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出面理賠的談判,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之訴求。

  在上述的三角法律關係中,客戶與保險公司間缺乏直接的連結,需要仰賴中油從中溝通及連繫,是以中油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萬一客戶不滿賠償金額,對於中油提起訴訟,中油必須向法院聲明,由保險公司「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參照)。無論雙方是否達成訴訟上和解,日後的和解或判決確定金額,所有中油給付客戶之損害賠償,保險公司都要「概括承受」。為什麼中油在這類案件中,可以非常篤定地去應對,癥結即在於中油只是「過路財神」,而把所有之賠償金額,轉嫁給保險公司一手承擔。

  懍於這樣的理念,中油在此種案件裡,實在站在制高點位置,一方面說服客戶務實看待賠償爭議,索賠金額切忌漫天要價,另一方面說服保險公司從寬理賠,求取客戶與保險公司妥協點,否則不幸進入訴訟程序,中油除了增加法務人員的差旅費,其餘多出來的各項費用,實際上由客戶與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因而中油、客戶與保險公司唯有經由談判獲致共識,必然創造「三贏」之格局,免除訴訟上耗費的時間及金錢。

  當然,鑒於人命關天,碰到在中油場所發生傷亡案件,中油的相關人員更應該發揮智慧,防範對方「以刑(事)逼民(事)」,毋待對方出手,就必須說服客戶與保險公司,求得大家皆可以接受的「最大利益公約數」,及時完成民事的和解,由於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只要民事和解成立,刑事的傷害罪同時化解於無形,員工在如此的環境下,真正享受到「工作環境權」,而樂於安心工作,才是上上之策。

  以上所說的作業模式,其實可以將之規格化、制式化,成為中油面對危機管理,一項良好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畢竟顧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對之必須善盡服務之責,而保險公司既然領取中油保險費,允當令其功能發揮到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