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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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反對工會法修惡破壞會員團結/編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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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王理事長率幹部赴立院陳情。 | ▲工會幹部在立院召開記者會,王理事長會中發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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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動員幹部至立院關心工會法修法,黃昭順委員到場說明進度。 | ▲本會動員幹部至立院反對工會法修惡,王理事長帶領幹部呼口號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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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資 本主義體系在遇到危機、或蕭條時,必須採取調整策略,以維持經濟再啟動、商品再生產,讓資本積累得以繼續。調整策略常會涉及勞資關係、勞動條件,但也不一定是每次都朝降低勞動條件著手,50年代就因社會主義風靡全球,讓資本主義體系國家不得不對勞工做出退讓,最典型的就是北歐的「凱因斯式福利國民國家」、歐陸的「大西洋式福特主義」、乃至美國的羅斯福的「新政」,資產階級政府向勞工的妥協,是因應當時的赤色政治危機。90年代蘇維埃政權解體,資本主義體系開始全盛時期,全球化、無國界等主張變成主流,資本要快速積累,改變勞動條件變得必要且緊急,工會法規範了工人的團結、組織、運作,以前是資本主義列管工人的工具,如今反而成了阻礙,由此看來工會法朝自由化、解體化的發展趨勢,是符合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的利益的,只是工會的瓦解、工人的個體化,將讓這個世界呈現如何的景象是當前工會所關心的。貳、工會法修正草案意見 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鐵路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台塑企業工會聯合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高雄縣產業總工會( 2009年10月)工會法修正草案意見說帖 工會法自民國 18年立法以來,於民國32年至38年間,歷經3次全文修正,可說是戒嚴體制威權統治思想下的產物;民國64年雖修正部分條文,但仍未脫離工會戒嚴的本質。時代在變,34年不變的工會法已難適應台灣社會的需求,確有必要大幅修改,但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仍未能完全符合工會之期待,特提出部分條文修正意見,謹請 委員支持,茲說明修正內容如下:一、堅持原工會法「強制入會」之精神(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 為確保勞工團結權,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是勞工的權利也是義務,此一強制入會精神原本規範於現行法第12條,但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條文既然刪除第12條,卻又於第28條工會經費來源中,大幅提高會費收取之下限,此一修改將使工會既有會員快速流失,結果反而因不當的修法造成工會的瓦解。 工會法宗旨既係「促進勞工團結」,應使法律規範確保勞工之團結權,自由入會顯然不利工會的經營及發展,建議參酌工業、商業團體「業必歸會」之相關規定,修改第4條及第7條,於第4條第1項增加「及義務」,但於第7條明確規範強制入會之範圍僅限於企業工會。 由於員工從屬於企業的身分,使其當然具有參與企業內工會組織的代表性。例如在德國的工廠會議,只要是廠場內的員工即當然具有參與工廠會議的身分,但是否加入上級工會則屬員工個人自由選擇。此處的強制入會並非指強迫員工繳費或是參與,其意義在於「強制具有代表性」。(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 另保留乙案併陳,係參採美國工廠工會之精神,明定依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組織之企業工會,其會員數超過該廠場或事業單位勞工半數時,其餘未加入之勞工,即應加入該工會為會員。(修正條文第7條) 二、允許「非典型僱用」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修正條文第6條) 在現今僱傭關係多元化的社會中,相同的工作廠場當中出現許多不同身分或是僱傭關係不明確的勞工,現行的勞動三法無法完全保障派遣、外包等這些「非典型僱用」勞工的勞動三權,尤其是最重要的團結權,故增列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內屬於外包等未具有僱傭關係之勞工可加入企業工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教師工會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不應有不同規範(修正條文第6條、第28條) 教師之團結權應與一般勞工受同等保障,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由於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爰刪除第1項「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等文字。(修正條文第6條)於第28條中增列第4項「教師依第六條規定組織之工會,適用前項之規定。」比照享有代扣會費之組織運作權利。(修正條文第28條) 四、增列上級工會理事長於必要時得駐會辦理會務(修正條文第3 6條、第4 6條) 有鑑於工會聯合組織運作實務需求,理事長駐會處理會務有其必要,故增列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比照企業工會理事長之駐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6條) 另規定符合團體協約法具有協商資格之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亦應保障其會務假俾利處理會務,維持工會合理運作。且在不增加雇主公假費用負擔前提下,賦予工會彈性運用公假時數之空間。同時配合修改第46條刪除「第二項」等文字。(修正條文第36條、第46條) 五、刪除第43條 本條文於人民團體法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刪除,不必再於工會法重複規定。 參、本會參與過程 政府在本次工會法修法朝著自由入會、提高會費等方向運作,與全球化資本主義體系的主流思想是若合符節的,只是在院會二讀前讓工會阻擋了下來,工會連續數次動員幹部在立院陳情,希望能維持目前的工會法,本會參與過程如下: 一、10/22上午11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周佳靜秘書與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國內各直屬工會理事長連袂拜會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委員,表達反對政府修法瓦解工會之立場,陳請協助工會確保勞動三權之行使。 二、10/23上午10時,王理事長偕同理事會成員一行30餘人,赴立法院出席由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及國內各產業工會聯合舉辦之記者會,表達堅決反對政府修法瓦解工會之立場,要求立法院不得通過相關法案。在國內各產業工會強力動員的結果,今日立法院院會決定不處理工會法修法相關草案,並交付朝野協商。 三、10/30上午9時,王理事長偕同本會幹部、各分會常理及幹部80餘人赴立法院陳情,堅決反對工會法「自由入會」、「提高會費」等戕害工會團結之相關修法,獲黃順委員、侯彩鳳委員、賴清德委員、管碧玲委員、黃淑英委員的全力支持。期間王理事長並與全國產業總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等幹部連袂拜會王金平院長,提出「工會法修正草案尚未與工會團體協商達成共識前暫緩進行二、三讀審查,並請立法院責成行政部門儘速與工會團體就法案內容進行溝通」之訴求,獲王院長善意回應,並隨即邀集立法院各黨團進行協商。 四、11/3上午9時,王理事長偕同各友會(全銀聯賴萬枝理事長、全教會劉欽旭理事長等)赴立法院陳情,堅決反對工會法「自由入會」、「提高會費」等戕害工會團結之相關修法。 五、11/5下午2時,王理事長偕同周佳靜公關秘書及各友會於立法院召開「反對工會法自由入會、提高會費之修法」記者會 六、11/6上午9時20分,王理事長偕同本會及各分會幹部赴立法院陳情,堅決反對工會法「自由入會」、「提高會費」等戕害工會團結之相關修法。 七、11/9下午2時30分,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周佳靜公關秘書及各友會赴立法院拜會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林益世執行長、鍾紹和委員,陳請立法院國民黨團全力支持工會法維持強制入會及會費等建議。林益世執行長允諾近期請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侯彩鳳立委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溝通協調會議廣納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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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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