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勞工的輓歌./艾凡那夫勞工議題

勞工的輓歌 /艾凡那夫

 

 

[勞工議題]勞工的輓歌./艾凡那夫

 
 

   2008

年11月30日上午在台中發生了令人遺憾的垃圾場活埋意外,震驚全台。其中有一位勞工,因為營造公司當初可能來不及辦保險,造成勞工工作盡責,甚至到失去自己的生命,卻領不到理賠金的窘況。以下是勞工家屬與記者的對話:

        勞工家屬:「他們

(公司)沒幫我們辦保險,因為我們東西都有給了。」記者:「當初為什麼沒保險?」勞工家屬:「沒辦法,我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讓筆者不禁深思,難道勞工就這樣因為雇主的疏忽而什麼都拿不到嗎?筆者遂整理以下勞工法令以供社會大眾參考:

    (一)勞工保險條例:依勞工保險條例

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又依勞工保險條例63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下列規定: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9條亦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第8條第1項款之情形者,得申請補助。

    (三)勞動基準法: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給與「補償」,如果雇主有為其加保勞保,因勞保職災保費全數由雇主負擔,故職災給付可以抵充補償責任。所以綜上所述,雇主應為勞工加保而未加保,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是需要付損害賠償責任的,惟仍需要起訴雇主才可以求償。也就是說,如果雇主不依勞動基準法補償,也不依勞工保險條例賠償者,勞工僅得選擇提起訴訟向雇主求償以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補助。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勞工都有財力心力可以與經濟能力相對強大的雇主打官司,而申請補助的程序以及要件有時又過於繁瑣。預防勝於治療,勞工在任職時應該時時注意雇主有無幫自己依法投保,以保障本身的權益。否則,不幸的事情發生時,真的就只能高唱勞工的輓歌了。   

 

 

[勞工議題]勞工的輓歌./艾凡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