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探討/戴國榮勞工權益

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探討/戴國榮

 

 

ㄧ、前言

歐洲知名社會學者迪克森(John Dixon)和馬夸洛夫(David Macarov)早在1998年就直言不諱:「一種全球性貧窮正透過資本主義全球化的社會經濟效應而逐漸形成」。郭奕伶認為(2003),此刻的新貧(New Poverty)議題是歷史上的第三波貧窮,它正影響著地球村的各個角落。的確,近年由於全球經濟景氣不佳,對台灣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衝擊。台灣人民普遍感受到社會已存在著低所得、低利率、低消費及高失業等所謂「三低一高」的現象。尤其,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的全球趨勢,不論是政府亦或勞工都深切體認,台灣亟需建構一個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作為勞工退休後重要的經濟來源與支撐,以提供勞工安全的老年生活環境。爰「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係在因應台灣特殊產業結構型態的政策思維下推動立法。雖然,法案審議期間曾因「強制提撥率」、「收益率」及「所得替代率」等數據的合理性引發爭議,致部分勞工團體強烈質疑政府提供之企業勞工老年生活保障明顯不足。惟國營事業工會在那段爭議期間,卻完全摒棄本位主義,以新制施行將有利於國內80%以上弱勢勞工(退休金從無到有)的觀點,盱衡台灣整體勞工利益,而未提出過多批判。今國營事業工會在新制實施後,適時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修法建議,爭取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一併納入適用範圍,亦完全著眼於公平性考量,認為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的發展

台灣在民國73年7月30日公佈(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實施的「勞動基準法」,首次明確以法律條文保障勞工退休相關勞動權益,包括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條件正面表列、第54條: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負面表列;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予標準(以下簡稱舊制);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條文。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民國75年7月1日內政部台七十五內勞字第321291號令公佈)第2條: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惟舊制實施以來,一則因國內產業型態以中小企業居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流動率高,以致勞工能符合退休條件者不多;二則因雇主給付退休金成本估算困難,常以不當手段資遣、解僱勞工,或避免僱用中高齡勞工,衍生勞資爭議與僱用歧視問題,致社會各界建議修正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聲浪不斷。所以,民國90年8月25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達成退休金改制共識,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之前提下,規劃可攜式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由雇主為勞工個人提繳退休金。民國93年6月11日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6月30日經總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公佈,並於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制推動強調「確定給付」的特色,打破了舊制「看得到,領不到」的實務缺失。

三、工會爭取修法過程

    有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施行以來,國營事業「純勞工」(雇用人員)依法可於5年內(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派用人員)卻完全不適用之制度設計,造成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退休制度出現「一國兩制」之不合理現象。因此,工會基於追求企業員工退休權益之一致性,遂積極推動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亦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且採行政、立法二個機構同步推動之策略,一方面陳請立法院對我友好委員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修正案」修法工程(治本);另一方面則向經濟部、行政院爭取以行政命令方式為之(爭取時效),並不斷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反映、爭取由行政部門主動提出修法建議,以解決制度設計瑕疵。爰本案在本會莊理事長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工會的齊心努力下,民國96年終獲盧天麟委員(民進黨籍)、侯彩鳳委員(國民黨籍)等50位朝野委員於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聯手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正式進入修法程序。其後立法院實際審議法案情形,詳如表一:

 
   
  表一、立法院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情形  
   
 

提案人

審議情形

結果

盧天麟(民進黨籍)、侯彩鳳(國民黨籍)等50位朝野委員(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468號委員提案第7267號)

96年4月9日第6屆第5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逕送院會二、三讀。

第6屆第6會期本案送請立法院會討論,決議交付朝野協商,協商過程卻因民進黨團反對,而未能於會期結束前完成二、三讀。

李乙廷委員、盧秀燕委員等20位國民黨籍委員(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468號委員提案第7938號)

97年6月25日第7屆第1會期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逕送院會二、三讀。

???

 
   
 

 如上揭,本案早在去(96)年第6屆立法院審議期間即有機會通過修法,惟最後卻在民進黨團(執政黨)的反對下,遲遲未能進入院會二、三讀程序,以致功敗垂成,誠屬可惜。今(97)年,本案再獲國民黨團(執政黨)的鼎力支持,於第7屆立法院捲土重來,迄今並已順利完成一讀。原期待本案能如「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般,在國民黨團掌握立法院多數席次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但事實卻非想像中樂觀。原因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期間,國內正受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飆漲引發輸入型通貨膨脹所苦,而原物料價格的激烈變動及近期油電價格的雙漲,更使國內民生經濟雪上加霜。致平面及電子媒體檢討國營事業定位及營運績效的聲浪迅速在社會各地蔓延,媒體並以「國營事業勞工享雙退休金」、「國營事業勞工挖走國庫71億」等聳動標題提出嚴厲批判,形成「人民生活痛苦」與「國營事業貴族勞工」的強烈反差,使工會原本單純爭取「提供選擇權」的修法,平添許多變數及困難度。因此,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台糖、台船、台水、中央印製廠及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等相關工會領袖特於97年7月4日上午召開緊急會議,研商後續因應對策,除凝聚繼續爭取之共識外,並於是日下午連袂赴立法院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委員辦公室拜會,陳請國民黨團能堅持修法立場,讓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能夠依法選擇適用新制,以符公平原則。

四、工會立場與主張

面對政治、經濟及社會輿論等種種強大壓力,本會咸認有必要將爭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案」之論述主張及理由,向社會大眾作充分說明:

(一)工會職責所在:爭取會員勞動權益是工會的天職(工會法第1條),因此,舉凡台灣中油公司員工依法成為工會會員者,本會自有義務爭取其相關勞動權益。至於工會訴求之合理性與正當性,自可接受社會公評。

(二)追求制度公平合理:爭取國營事業內部員工退休權益一致是基於衡平性考量,絕不因會員「身分別」而有分別心或差別待遇。尤其,所謂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從業人員,事實上,除擁有公務人員之「公保」外,其他方面完全無法比照公務人員,既無月退休金,也沒有18%的優惠存款及公務人員旅遊補助等。未來,邇等人員倘仍無法比照適用新制,此「兼具身分」在公務人員與勞工相關制度皆不適用情況下,反倒成了「非公非勞」之棄嬰,形同懲罰條款,在在凸顯身分認定荒謬及制度設計瑕疵。

 (三)降低國營事業成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適用新制,等於是讓國營事業所有員工都必須一體適用相同的退休標準,短期內看似增加成本(國營事業10年內預估每年攤提7億元);惟在國營事業未來新進人員皆適用新制情況下,長期而言,反而能降低國營事業成本,對政府不啻是「短空長多」,此結果亦符合社會期待。

(四)與政府政策接軌:政府當初制訂「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意旨,係希望勞工退休後能領取月退休金,以安定老年生活。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亦能比照適用,完全符合政府規劃退休金之政策方向。

另針對外界質疑修法圖利國營事業特定族群一事,本會亦回應如下:

(一)就事論事,回歸理性探討:不利修法之社會氛圍所以形成,係部份媒體將「民營企業勞工」與「國營事業勞工」以二分法區隔,致一般民眾受「比較心理」的影響產生「貧勞」和「富勞」的強烈感受及錯覺。惟國營事業經營目的(執行政策性任務)與民營企業(營利為目的)本有所不同。尤其,國營事業勞工勞動條件之制定,係長期受政府相關法令規範與制約,始終保有一定的勞動水準,而相較於民營企業勞工須承擔經營風險情況,國營事業的勞動優勢及保障的確存在。如今,國內面臨經濟不景氣之惡劣環境衝擊,國營事業勞工原具有之「穩定僱傭關係」,反而成為社會檢討及攻訐目標,並據此抹煞或否定國營事業工會為會員爭取應有勞動權益的權利。此以偏概全的作法,不僅模糊了議題主軸,也讓國營事業勞工莫名背負了「貴族勞工」的負面形象,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本會建議社會各界應就事論事,回歸理性探討,徹底檢討國內勞動環境如何「向上提升」。

(二)爭取修法,讓退休條件一致: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長期依法(勞動基準法第55條)為現職員工提撥退休金;而新法公布實施後,國營事業亦依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為選擇新制勞工提撥退休金。惟同樣身為國營事業從業人員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卻必須是民營化後繼續留用者才能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形成國營事業內部退休制度出現「一國兩制」之不公平現象。因此,工會爭取修法意在提供「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與勞工行使相同權利(即於民國99年6月30日前得選擇適用新制之權利)。如今,工會單純的動機,卻遭致外界誤解甚至扭曲,繼而嚴厲批評國營事業員工爭取享有「雙退休金」,此種說法實有欠公允。

五、結語

        我們必須承認,台灣目前的景氣真得很差,社會對抗通膨的壓力也與日俱增,面對外在環境不佳情況,工會提出的任何訴求都可能被社會用放大鏡來檢驗,即使是具正當性、且合情合理的論述主張,恐怕都難以避免遭受嚴厲批判及指責。這是大環境使然,也是國營事業勞工長期以來必須時時面對「社會觀感」的宿命,身為國營事業員工的我們只能勇敢面對、堅持理想。

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乙案,雖然目前修法尚未成功,但本會仍需萬分感謝立法院諸多委員在這段期間的鼎力支持及仗義執言。其次,本會亦要表達尊重社會各界賢達從不同的角度切入,並提出不同思維及見解。再者,本會虛心接受社會輿論所有的批評指正,畢竟各自立場不同,想法及認知定差異在所難免。惟本會仍須再三強調,工會爭取會員權益的堅定立場不會改變,冀盼社會各界理性看待國營事業工會之積極作為,並給予工會公平論述的空間及環境。唯有如此,社會才能透過良性互動及對話,化解不必要的對立紛圍,回歸理性探討,讓台灣追求勞動環境向上提昇的力量得以延續。

六、參考文獻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5,「勞工退休金條例宣導手冊-選用新制享受幸福」。

(二)《勞動基準法》。

(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

(五)郭奕伶,2003,「對貧窮的恐懼就像癌症」,商業周刊,801期。
 

 

[勞工權益]工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探討/戴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