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勞工保險年金」讓台灣勞工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戴國榮勞工權益

「勞工保險年金」讓台灣勞工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戴國榮/編輯室

   
 

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正積極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立法,由於該制度之設計良莠及發展趨勢,影響所及既深且廣,包括對台灣現有870萬勞工、即將進入職場之社會新鮮人,亦或尚未進入職場者(後代子孫)的未來退休安全(老年生活保障),都將產生絕對性之影響,因此,引發社會各界之格外關注。為此,勞委會特於96年7月5日假臺大醫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說明會」,除廣邀國內各級產、職業工會幹部參與,期藉雙向交流模式廣納民意外,會中尚特別安排盧主任委員天麟作一個小時的專題報告,以凝聚勞工共識。顯見勞工出身、具工會理事長資歷、又曾擔任過勞工立委的盧主委對工會幹部的尊重及重視。

玆將「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說明會」過程及重點摘述如下:

壹、專題報告

主講人:盧主任委員天麟

盧主任委員在專題報告中,首先闡明爭取「受僱者一體適用《勞基法》」為其長期從事勞工運動的職志。因此,自接掌勞委會一個月來,念茲在茲的仍是如何讓台灣勞工過更好的生活,得到更安全的保障。而為落實照顧勞工生活的目標,盧主任委員將勞委會的定位、施政主軸做了清楚說明:

一、勞委會定位:

(一)    勞資爭議被動仲裁者。

(二)    福利積極創造者。

(三)    法定權益維護者。

二、勞委會施政主軸:

(一)    安全的職場環境(233減災計畫):2006年職災死亡人數三百多人,要求2007年降低30﹪。

(二)    友善的工作環境:勞工不受歧視;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現為49﹪)。

(三)    週全的退休環境:盧主任委員特別指出,軍、公、教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為75﹪〜100﹪,且支領方式有三種選擇:1. 一次給付;2. 月退俸;3. 50﹪一次給付、50﹪月退俸。而台灣勞工的退休金制度則為:

1.勞基法退休金(第55條,舊制):退休金最高45個基數,採一次給付,但許多勞工根本看得到、領不到。且雇主往往認定勞工無法做到退休,故不願每月按勞工薪資2﹪〜15﹪提撥退休準備金。

2.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第14條,新制):現四百二十多萬家的企業,有三百五十多萬家按月提撥勞工工資6﹪之退休金至個人帳戶(約佔80﹪)。選擇新制勞工則有586萬人(約77﹪)。

3.勞工保險條例退休金(第59、61條,老年給付):勞工投保率95﹪,退休金一次給付。

綜上,勞工支領之退休金多為一次給付。而目前全世界一百九十七國家,除台灣及黎巴嫩外,卻都採行年金制。因此,在評估一次給付風險,及考量選擇權、時間點等構面的情況下,以風險分攤概念(繳最少的錢,獲取最大的利益)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對台灣勞工最為有利。

盧主任委員認為,目前我國已成為高齡社會,2006年65歲以上老人佔10﹪,預估到2019年約佔15﹪,至2025年佔20﹪,我國從進入高齡化社會到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只花了26年的時間,人口老化速度與全球壽命最長的日本相近。加上我國生育率為8.96‰,在這一波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趨勢下,未來20年後的年輕人,平均一個人要照顧三個老人,在年輕人面臨經濟壓力大,負擔又多的情況,勞工朋友如果希望老年生活過得輕鬆自在,就必須靠自己養老。換言之,在台灣人口結構改變、國人平均餘命延長及基礎經濟保障的考量下,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已經是勞工迫切的需求。再者,歐美先進國家推動年金制度已有近百年歷史的經驗,相較於一次給付,亦可降低通貨膨脹、運用不當的風險。尤其現推動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同時規劃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且具有以下特色:

一、保障完整性:三個年金相互轉銜,保障更週延。

二、老年給付的選擇性:勞工在請領老年給付時,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年金。

三、保愈久領愈多,且與現制老年給付比較,老年年金並無年資上限。

四、鼓勵延後退休,加給展延老年年金,讓樂於工作的勞工可累積更多的退休年金。

五、期待保障制度,勞工只要有保險年資,即使已經退休,未來如果達到新制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都可以請領老年給付。

六、年金給付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不用擔心通貨膨脹,生活更輕鬆自在。

最後,盧主任委員強調,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係依據2006年經續會結論:「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化同步推動,並於2007年完成立法為目標」。且勞委會非常重視勞工朋友的意見,期待大家共同努力讓未來的生活,可以因年金制度的實施及年金保險財務的穩健經營,使台灣勞工活得更有尊嚴!

 

貳、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修法說明

主講人:勞工保險處 孟處長藹倫

孟處長就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特色,及財務規劃說明如下:

 

一、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一)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10﹪,預估至2019年約佔15﹪,如何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之一環。

(二)    現行勞工保險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生活。例如平均一次老年給付:2006年為102萬元;2007年為107萬元。另依據聯合晚報2007年5月25日報導,如果以60歲退休後再活20年,每月花費2萬元計算,並考慮通貨膨脹,至少要1056萬元才夠用。而2006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2萬餘元,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

(三)    2002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及2006年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結論,均將建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列為共同意見。

(四)    歐美國家實施年金制度已有近百年歷史,乃參考其成例,規劃我國之年金制度。

 

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特色

(一)    保障完整性: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三個年金得相互轉銜。

1.         老年年金給付

  (1)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A. 年資滿15年。

B. 年滿60歲離職退保,或離職退保後年滿60歲。

前項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發給老年一次金。

(2)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

     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5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3)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 3000+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55﹪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1﹪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勞委會將主動計算後擇優發給)

    (4)展延老年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依實際請領時之平均投保薪資增給)

(5)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為基礎。(勞委會統計投保薪資30〜50歲最高)

以被保險人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先予以調整成請領時之現值(比值)後在平均計算。

選擇現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仍維持現制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6)完善的老年退休生活保障:

勞工保險所得替代率約52.8﹪(40年年資,含展延年金)。

 
   
 

例:○女士65歲退休時,保險年資4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

  ․所得替代率:40×1.1﹪=44﹪

    計算基礎:保險年資1年為1.1﹪

  ․加計展延年金所得替代率:44﹪×(1+4﹪×5)=52.8﹪

    計算基礎:超過60歲,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5年)。

․ILO老年年金給付標準:1967年國際勞工公約(ILO)第128號條約規定,老年年金給付標準所得替代率應為45﹪;同年131號建議修正為55﹪。

 
   
 

(7)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1.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條件:

        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按現行規定依殘等發給一次給付。

(2)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1),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眷屬補助條件:

     A.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撫養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B. 子女:(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例:○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礙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每月年金金額:10560元

    32000×20×1.1﹪=704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

    7040×(1+50﹪)=10560元

 
   
 

(4)身心障礙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文字方塊: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身心障礙補償一次金

 

文字方塊: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文字方塊: +

 

例:承前例,○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身心障礙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身心障礙給付:

    每月年金1056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補償一次金

    (32000×20=64萬元)   

 
   
 

1.      遺屬年金給付

(1)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之遺屬可請領年金:

     A.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B.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人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2)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A. 配偶及子女。

     B. 父母。

     C. 祖父母。

D. 孫子女。

E. 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遺屬請領條件:

   A.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撫養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B. 子女:(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C. 父母:年滿60歲。

D. 祖父母:年滿60歲。

       *請領年齡於開辦5年後調整1歲,其後則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E. 孫子女:(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F. 兄弟、姊妹:(a)未成年。(b)無謀生能力。(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4)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A.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1),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B.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人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50﹪;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例:○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10560元

    32000×20×1.1﹪=704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

    7040×(1+50﹪)=10560元

 

例:○先生在領取老人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9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6750元

    9000×50﹪=45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

    4500×(1+50﹪)=6750元

 

(5)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文字方塊: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文字方塊: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6)喪葬津貼:

     A. 給付條件:被保險人死亡。

B.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或無遺屬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二)老年給付之選擇性

      1.對象: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2.選擇時點:於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後,申請老年給付時,得選擇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領取老年年金前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銜接

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如加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即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者,亦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三、勞工保險財務之規劃

(一)我國規劃之年金保險費率:依現行法定費率範圍6.5﹪至11﹪(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建立費率調整機制如下:

1.自動調高機制:採固定階梯式自動微調方式,即施行第1年及第2年為6.5﹪,其後每2年調高0.5﹪至達到11﹪(預計19年),能讓勞資雙方預見保費成本。

2.機動中斷調高機制:依收支流量保持安全準備,當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二)年金保險國家之費率比較:

國家

英國

德國

日本

法國

瑞典

美國

台灣

費率(﹪)

23.8

19.2

17.35

16.45

16

12.4

11

 

(三)參考數據:

     1.費率調高0.5﹪所增加之保費

身分別

受僱勞工

職業工人

投保薪資

32000

每人

每月

每年

每月

每年

勞方20﹪;60﹪

32

384

96

1152

資方70﹪

112

1344

政府10﹪;40﹪

16

192

64

768

說明

受僱勞工每月增加保費:32000×20﹪×0.5﹪=32元

2.現制老年一次金與年金金額比較

例:勞工60歲退休,投保薪資32000元,年資35年,領到82歲(領22年)

退休金

現制一次金

老年年金

計算公式

32000×45

32000×35×1.1﹪×22×12

領取金額

144萬

325萬2480元

說明

最高基數45個月

1.1﹪為所得替代率

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3.老年年金領多久可以回本

文字方塊: 例:受僱勞工投保薪資32000元,年資計40年,年金共領了17年。 回本: (1)    年金開辦2年內退休,領年金第1年底計16萬8960元,剛好等於保費總額16萬8960元。 (2)    年金開辦時繼續加保20年後退休,領2年4個月計22萬5280元,超過保費總額21 8880元。

 

[勞工權益]「勞工保險年金」讓台灣勞工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戴國榮 

 

叁、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

在座談會中,各產、職業工會幹部紛紛就年金制度之內容提出建言,亦或是質疑,而職業工會幹部因「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是職業工人僅有的「退休金」,也是老年生活保障的唯一經濟來源。因此,對於政府推動年金制度的「所得替代率」更是高度關切。茲將是日諸多工會幹部提出之疑慮及建議彙整,提供會員參考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

(一)所得替代率計算不實,也不足以維持勞工老年生活。

(二)以勞工平均餘命22年(活到82歲)作為計算基礎不合理。

(三)勞工請領年金時,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為基礎,比值換算公式為何?若以基數計算較清楚易懂。

(四)勞工請領年金時,以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計算不合理,應以投保薪資最高之3〜5年計算。

二、保險費率

(一)未來保險費率越來越高(施行19年後達上限11﹪)、可支領給付年齡越延越長(施行13年後為65歲)。

(二)不論選擇新(年金給付)、舊制(一次給付),保費都越調越高,但舊制給付未增加。

(三)雇主會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造成勞工年金縮水。

三、遺屬年金

(一)遺屬請領條件過於嚴苛,限制太多。

(二)夫妻同為保險人,一方死亡,另一方(遺屬)可能無法請領?

(三)夫妻存續關係為何必須維持一年?

(四)遺屬請領標準應再研議。

其次,個人在座談會中有兩大發現如下:

一、多數工會幹部贊成勞工保險朝向「年金」方向規劃

雖然許多幹部對年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不滿意,卻都贊成勞工保險應朝向年金方向規劃。這凸顯了工會幹部對政府長期重資輕勞、一味向資方靠攏的施政作為毫無信心,也藉此機會充分表達內心的不滿及不信任;但卻同時接受了「勞工保險年金」是世界潮流,是對勞工有利的政策。或許這樣的一個思惟轉變,值得勞委會深思及做必要之因應。

二、產、職業勞工待遇大不同

職業工會幹部認為,職業工人只能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一種退休金,還不如產業勞工。

產業工會幹部認為,產業勞工只有勞退新制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二種退休金,還不如國營事業勞工。

國營事業工會幹部認為,國營事業勞工只有舊制退休金、勞退新制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三種退休金,還不如公務人員領月退俸,外加存款利息18﹪。

如果從「人生而平等」的概念思惟,的確,這個社會存在著許多的不公平,而且是人比人氣死人。因此,我們不難理解同樣身為勞工,待遇卻是有所不同的宿命及抱怨。或許,我們該慶幸身為人人稱羨的國營事業勞工,但我們必須更具備同理心,更應該站在底層勞工的立場看待所有的勞工問題。我們應該多付出點心力,讓產、職業勞工之間的退休生活差距縮小,我們更該努力讓所有勞工的老年生活過得更輕鬆愜意。換言之,國營事業工會與勞工有責任及義務致力推動並建立一個可長可久、公平合理的勞工退休制度。 

政府推動「勞工保險年金」之立意甚佳,惟制度設計的良莠關鍵取決於為政者之心態,是否廣納民意而非一意孤行;而制度施行品質的優劣則取決於為政者的執行力,是否實事求是、落實法制而非敷衍了事。因此,如果有勞工或工會幹部反對政府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個人以為反對的理由在於「政府與勞工間的互信不足」,且勞工認為現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設計及配套仍不夠健全,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畢竟,勞工長期「被打壓、被剝削、被犧牲」的直覺感受,很難在一時間扭轉。政府必須拿出更大的誠意,釋出更多的善意,持續不斷的溝通與協調。其次,身為工會幹部則應該就事論事,就制度內容做詳實頗析,提出更多紮實、有利於勞工的立論基礎及具體可行之建議。讓政府充分感受到勞工團體的巨大壓力,讓政府無法迴避問題及虛應故事,使勞工在「勞工保險年金」中獲得最合理及最大之利益。最後,個人建議政府應儘速邀集勞方、資方及政府等相關代表進行「社會對話」,就眾所關心之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及遺屬年金等核心議題作深入之探討及修正,以化解疑慮並凝聚社會共識。期使未來的「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更臻完善,並順利完成立法。屆時不但勞工受惠,我們的下一代也將在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中減輕許多負擔。

 
   
   

[勞工權益]「勞工保險年金」讓台灣勞工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戴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