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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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業 拒當賤勞 迎戰勞動彈性化國際論壇/編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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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自主工聯與台南縣產總、新竹縣產總、世新社研所針對勞動派遣舉辦研討會。 | ▲香港全球化監察區龍宇報告香港的勞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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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動聯盟遠藤先生報告日本的勞動情形。 | |
台灣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勞動彈性化」政策,不論是「變形工時」、「部分工時」、「外包」、「臨時工」、「契約工」、或最近甚囂塵上的「派遣勞動」,種種政策加劇勞動情勢的惡化、工會組織的弱化。政府相關調查研究,除了吹捧「勞動彈性化」的好處之外,卻不見「非典型雇用」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狀況,特別是工作內容、工時、職業災害等問題,也不見使用「非典型雇用」的企業是否合乎勞動法令規範。鑑此,自主工聯、世新大學社發所、竹縣產總、南縣產總在4月16日假台鐵工會台北車站會議廳召開「迎戰勞動彈性化國際論壇」會議,會中除了台灣勞動狀況的報告,還有港日的勞動情況。因台灣近日勞工政策的倒退式發展,為讓台灣勞工朋友清楚當下狀況,特摘錄其中有關台灣勞動狀況的部分以饗讀者。【台灣報告-台灣彈性勞動化政策分析】 2004年6月11日立院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確立以「個人可攜式帳戶制」為主的制度,這是台灣勞動者退休制度的一大改變;然而政府的修法不是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生活,而是順應了台灣的主流意識-“市場萬能主義”、“勞動彈性化”、“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勞退金修法是促進勞動彈性化、擴大非正規職員工隊伍的重要手段,至於勞動者對勞工退休金的期待-「領得到」、「領得夠」,恐怕還是要落空了! 但勞退新制不過是台灣政府推動勞動彈性化的諸多政策中之一環,近年來在政府與資方以「提高競爭力」、「世界潮流」為名義大力推動下,「勞動彈性化」成了主流意勢型態之一,也對台灣工運產生了莫大的衝擊。-全球化與勞動彈性化- 非正式部門或非正式經濟的發展與膨脹是台灣等東亞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過程的特點,台灣在外銷導向的工業生產過程中,是以“家庭”為基礎的零細企業形成具高度彈性的生產網絡,接取國際訂單並進行層層的分工與轉包。外包制度是台灣戰後外銷導向工業化的基本生產結構,而家庭代工則是外包制度的基層磐石。在這個外包網絡中工作的勞動者往往不受勞動法令的規範,沒有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的管制,沒有工會,沒有勞工保險,甚至不出現在官方的各種社會經濟統計中,可說是台灣傳統的非正規僱用型態之一。 〈勞基法〉(及其實施前的〈工廠法〉)、〈勞工保險條例〉等這些法令在實際上往往僅對在國營事業和大型私人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但對在數量和僱用員工數都佔全體企業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幾乎不受這些勞動法令的規範,而政府也無意落實。因此台灣勞動力市場本來就極富彈性,政府實施勞動彈性化政策主要是針對-比較受到勞動法令規範的中大型私人企業與國營企業。 在1974-5年,全球所謂資本主義的「黃金時代」(資本主義的擴張期)已結束,世界主要國家都受到經濟衰退的衝擊,普遍而持續的衰退期開始。對資產階級來說,克服利潤率的下降以擺脫衰退成為首要的考量;於是過去的充分就業的保障、社會安全體系的擴張、實質年工資的增加等已無法再維持,資本不再與勞動妥協,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生活水準變成了打擊的對象。私有化、解除管制和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等新自由主義政策成為各國政策的新潮流,企業則展開所謂的「再結構」(restructuring),企圖恢復勞動力市場的彈性,在「彈性化」的名義下,引入壓力管理等被稱為「精瘦生產」(lean production)的勞動組織方式,強化對勞動者的控制,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與保障。 就「雇主角度」來看,企業內的勞動彈性化大致有幾個面向: (一)雇用人數的彈性化-企業為了降低人事成本、維持組織彈性,便希望能視其經營需要來彈性調整員工人數;一面裁減正規職員工,一面以外包、勞動派遣、定期契約工、部分工時工等來取代之。所以推動法令的修訂以放寬對解雇權的限制、降低解雇成本,同時透過修法讓雇用非正規職員工更容易、更具效益。 (二)工時的彈性化-打破勞動法對工時的規定,讓雇主得以彈性地支配勞動者工作時間,使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完節奏全配合企業謀取利潤之需要,也往往無需額外支付加班費,例如集中某段時間密集工作、超時工作等。 (三)員工技能的彈性化-企業讓員工具備多項技能,以便在工時與員工數不變情形下,依據工作需要大幅調整員工工作內容,並應付企業業務量的變化。 (四)工作地點彈性化-包括原本集中某地的工作分配到不同的國家地區,或是從傳統的工作地點一辦公室、工廠,轉變成在家工作或個人工作室,薪資給付也往往變成更剝削的「計件制」。 雖然主流經濟、社會和勞工學者宣稱彈性化可以為勞動者帶來更多的自由,但勞動彈性化蔓延的後果,卻不是勞動者的解放而是處境的惡化。雖然英美等國的勞動彈性化政策是台灣政府和主流學者大力宣揚的,但是近年來它們卻正是不平等、兩極化、貧窮等大量蔓延的國度。勞動彈性化到底是應該追隨、甚至擁抱的潮流,還是應該力阻、反抗的逆流,答案應該是清楚的。-國民黨政府時代的勞動彈性化政策-○勞動彈性化政策萌芽期(1984-1996年) 新自由主義政策在80年代中期成為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政策,官方稱之為「經濟自由化」。在政府推動新自由主義政策之初,勞動彈性化政策的焦點是「工時彈性化」。1988年起,面對當時工運浪潮,國民黨政府計劃修改當時被稱為「勞動三法」的〈勞基法〉、〈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的基本取向是-『放鬆』勞工的『社會權利』、『緊縮』勞工的『政治權利』,而社會權利部份中則將基本勞動條件改為彈性計算或勞資協議。官方在1991年提出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中納入了兩週及兩月的變形工時、延長加班時數上限等工時彈性化條款,此外還計劃放寬定期契約和試用期的限制,可以說已涵括了日後勞動彈性化政策的若干基本方向。 不過,當時政府修改勞動三法的企圖並未克竟全功,直到1996年底,才藉著〈勞基法〉擴大適用到服務業的機會局部修法,增訂三十條之一、八十四條之一,使部分行業與工作者的工時、休假、夜間工作等制度彈性化。 在1993年的《振興經濟方案》和1995年的《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這兩個90年代前期的重要自由化計畫中,政府的政策重點是金融、電信、運輸等的「自由化」與「私有化」,而不是勞動彈性化。 1996年底〈勞基法〉的修訂基本上也未全面體現最初官方的修法意圖。主要的因素在於-台灣資本主義仍處繁榮期,加上台灣勞資關係本來就甚具彈性,而「外勞」的引進使之更加彈性。在面對工運的反抗下,國家還沒有必要冒著政治社會失去穩定的危險,透過以迅速重組勞資關係的方式來提高資本家的利潤率。○勞動彈性化政策確立期(1997-2000年) 從90年代中期開始,台灣資本主義經濟開始出現走下坡的跡象,95年下半年經濟成長率開始下滑,96年實質經濟成長率為5.7%,是80年代以來的最低點,98年經濟成長率陡降為4.57%。在失業率方面,96年全年失業率由前一年的1.8%上升為2.6%,此後台灣失業率就一直緩步升高,到99年上升為2.92%。大約在98年後,面對國內外經濟衰退和全球市場競爭激烈化,台灣企業開始紛紛進行組織再造,包括:組織扁平化、引入瘦身生產、人力精簡、聘用臨時工等。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前期零散不完整的勞動彈性化政策,逐漸發展成型,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政策。 行政院在96年8月底通過了由經建會提出的〈當前勞動供需失衡因應對策方案〉,其中提出「方案目標」之一為「增修勞工法規與促進勞資協商,活絡就業市場調節機能」,具體的「因應措施」包括「修訂勞動基準法」、「檢討基本工資之計算公式與水準」、「團體協約法修法」、「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修訂勞工保險條例」。此方案可說是日後政府以勞動彈性化、即以勞資協商取代國家管制勞動力市場來作為「解決」失業問題措施的雛形。 1998年爆發本土性的金融風暴後,國民黨政府以-“供給面經濟學派『減少政府干預』的精神”,在1999年初提出《強化經濟體質方案》,並在2月份召開「當前經濟問題與對策會議」邀請「產官學界」人士討論此一方案。根據當時行政院長蕭萬長的說法,方案要「著重中、長期制度面的調整,以幫助企業再造」。這是政府首次明白將「勞動法令不當束縛」列為台灣當時經濟制度之結構性問題,也就是在經濟衰退的背景下,把勞動彈性化政策列入國家經建計劃'決心以更大規模的法律修訂來重組勞資關係,克服經濟衰退。 方案認為「國內勞動法令規範過多,且未盡合理,導致企業人力運用彈性降低,尤其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於所有行業,並未考慮到各業別工作性質之差異,恐將增加勞資糾紛。另現行退休金規定,極端不利於中、高齡之就業,亦限制勞動流動性。」針對台灣經濟問題,提出「推動企業再造」、「改進勞動法制」等七項中長期對策。在改進勞動法制的具體措施中提出了「應儘速建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制,其提撥率應研擬一套合理計算機制」、「修正工時規定,促進工作時間彈性化,以符合各業所需」等計劃。 至此,台灣政府推動勞動彈性化政策已經得窺全貌: 一、在意識型態上以「經濟自由化=全球化=世界潮流」、「尊重市場、國家退位」、「提高企業競爭力=提高國家競爭力=台灣唯一出路」為立論之基礎。「彈性」成為進步與改革的同義詞,反對者則是「保守落伍」。 二、基本目標是要逐步拆除勞動基準,準備修訂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之各種勞工法規。方向包括: (1)工時彈性化,包括變形工時、延長加班時數、放寬女性夜間工作限制,讓資方在工時安排上擁有更大的權力。 (2)修改勞動契約相關規定,如定期契約之限制、資遣費之規定等,一方面降低資本家解雇成本,一方面讓資本家能更方便地雇用定期契約工,整體目標就是要擴大公私部門非正規職員工的隊伍。 (3)修改基本工資制度,比如跟勞健保和外勞薪資脫鉤。 三、取代國家介入勞資關係、設立勞動基準以作為勞工保護最低標準的是所謂的「勞資協商」。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提出廢除勞基法,完全由勞資雙方憑實力決定勞動條件、褔利措施的激進主張,當然政府為了統治的穩定,是採用較溫和的手法,逐步讓勞基法空洞化。政府一方面鼓吹「勞資自治」,一方面在勞資關係的制度與法令上進行翻修,於是有修訂〈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等計劃,所謂「加強勞資會議功能」(目的是以對資方不具強制力的勞資會議逐步取代工會的作用)和扶植所謂處理勞資爭議的中立機構等也都是相關的措施。 四、透過修改退休制度方式促進勞動者的流動性,塑造得以擴大勞動彈性化及非正規職勞動者隊伍的外部環境。對中大型企業來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制正符合他們的需要;對政府來說,改制還能減少退休金問題引發的集體勞資爭議,有助於統治的穩定和勞資關係的「和諧」。-民進黨執政:勞動彈性化政策的全面推動期-○以勞動彈性化作為反衰退政策之重要環節 〈強化經濟體質方案〉通過的第二年,國民黨就失去政權,不過基本政策方向並未中斷,民進黨政府在推動新自由主義政策上並沒有改弦易轍。民進黨上台執政後大刀闊斧地推行勞動彈性化政策,其根本原因在於台灣資本主義經濟的大幅衰退。 台灣經濟成長率從2000年第四季開始巨幅衰退,由前一季的6.73%下降為該季的3.82%,2001年首季為0.61%,之後連續三季負成長。在這種經濟形勢下,民進黨政府加速推行勞動彈性化政策,以使企業經營更有「彈性」,加速裁員、並將員工非正規化,提升利潤率,克服衰退。對政府來說,以勞動彈性化政策讓失業或非勞動力進入非正規職員工隊伍,也有降低帳面上失業率數字的作用。 首先,是利用縮短工時爭議推動工時彈性化。2000年6月,在朝野特殊的對抗情勢下,通過將法定工時由為每周48小時縮短為兩週84小時。政府在倒退修法改法定工時為每周44小時不成後,計劃利用此時機推動變形工等所謂配套措施,當時在勞工團體阻擋下並沒有立即過關。 其次,在各項經建計畫中均以各項勞動彈性化政策,作為反衰退政策之重要環節。2001年1月行政院召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以「改善投資經營環境」為中心議題,在十項討論議題中「技術人力供給及勞工問題」列為第二項。會後經建會將會議結論具體化為多項「行動方案」,「鬆綁勞動法規」列為具體方案十大目標之一,會議結論則包括了「因應新時代勞動情勢及產業策略需求,全面檢討、修正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勞資團體協商機制」、「改進勞工退休金制度」、「促進工時彈性化並消除對兩性工作之差別規定」、「制訂『部分時間工作』專法或專章,以落實勞工權益的保障」、「修正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的規定,讓工資給付的方式,無論是要採取時薪制、週薪制或月薪制,回歸由企業勞資雙方議定之正軌」等。○《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一民進黨政府勞動彈性化基本綱領 在2001年4月的《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5月的《綠色矽島建設藍圖暨政策規劃方案》中勞動彈性化政策也都是重要內容。新政府把國民黨時代以來的相關政策方案加以整合、擴展,並賦予“更精緻的意識形態包裝”和“政治修辭”,如「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等。信奉新自由主義的政客和經建官僚、「專家學者」,照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DEC)、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和主要西方國家政府的教條,把失業率上升、低度就業等問題解釋為工人技能無法配合,並稱「僵化的勞動市場」使問題更加惡化。勞動市場彈性化被當作是解決失業問題的良方,卻無視於美、英等國在經濟重組、勞動市場大幅彈性化後造成的薪資與生活水準下降及社會兩極化。 作為指導2OOl到2004年國家人力資源政策基本方針的《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非常詳盡的提出了勞動彈性化的全盤構想,其中的「勞動供需調整策略」主要是提出在公私部門擴大部分工時工、臨時工等非正規職勞動者的政策。包括: (一)以「政府部門創造就業機會方案」,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創造「短期就業機會」。 (二)以各種政策「創造臨時性或階段性就業機會」。 (三)以各種政策或修法來促進資本家以部分工時工或其他非正規職雇用婦女和中高齡勞工。 至於「勞動法制改進策略」除了更細緻的重提前述應修改之法規政策外,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再度確立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同時提出要檢討資遣費之存廢。 (二)提出要「檢討修訂勞基法有關例假日及被縮減工時之工資問題,增加工時投入與工資之連動性」,其實就是勞委會主委陳菊所提倡的「No work,,no pay」。 (三)明確提出要「研擬派遣勞動之相關法規」。 (四)明確提出要「檢討修正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種類及期間,並儘速完成勞動契約法之修正立法」。 (五)放入「企業改造與合併法規,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協助企業成功轉型,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宣示要以修法來促進企業的結構調整。○經發會:「勞」資政三方達成勞動彈性化的「共識」 面對經濟衰退,陳水扁決定在2001年7至8月召開跨黨派的經濟發展諮詢會議來因應。在經發會正式舉行前,政府和資產階級大造輿論,政府先後丟出法定工時退回每週44小時、取消工資及工時硬性規定、廢除基本工資等各種方案,工商團體的「建言」、「說帖」更是琳郡滿目。 此次的經發會通過「放寬工時彈性,使企業人力資源有效運用」、「放寬工時限制,排除企業人力資源運用困擾,促進婦女就業」、「勞工退休制度改制為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為建立有效勞資協商機制,達到勞動彈性化之目標」,應加速勞動三法修法等所謂共識。 之後,官員們便開始拿著「經發會共識」當令箭,推行各項政策。表面上開放團結權、實際上以「限縮罷工權」來箝制工運發展的勞動三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後又於2002年12月修改〈勞基法〉,納入二週與八週變形工時,放寬女性加班上限與夜間工作限制。 在2004年6月則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在經發會所謂個人帳戶和年金制「兩者擇一」共識中,片面地採取強制個人儲蓄式的個人帳戶制,而非需要國家介入、具社會保險性質的附加年金制。而「政府改造」也作為經發會共識之一而由政府積極推動,於2001年10月在總統府下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由陳水扁自兼主任委員,邀集產官學界共同組成,並曾通過「契約進用人力制度方案」等計劃。○研擬勞動派遣法,積極促進人力派遣業之蔓延 勞動派遣就是勞動者先由人力派遣公司雇用,簽定勞動契約,然後再由派遣公司(大致可分登錄型與常雇型)將勞工派到真正使用該勞動者的公司(要派公司),接受該公司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這是一種間接雇用型態的非正規職工作,除了會出現派遣公司中間剝削的問題外,另一問題則是真正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動者的真雇主一要派公司卻不是法定的雇主,可以規避避雇主的各種責任。 勞動派遣對資方來說是極其彈性的僱用方式,要派公司可以透過使派遣員工在薪資、福利、獎金等方面受到公然的差別待遇,來大大降低人事成本。同時解雇權也大為擴張,只要形式上與派遣公司解除要派契約,即可任意解僱派遣勞動者,更無需支付資遣費。處於間接雇型態下的派遣勞動者極難行使集體勞動權,要派公司也可藉使用人力派遣來削弱工會,甚至用來瓦解罷工。 台灣人力派遣業的產生最早或可從1979年兼營「暫時性僱用」的“虹集企管顧問公司”成立算起,90年代中期開始逐漸增加,勞委會曾在95年首次進行人力派遣業的調查,到98年以後媒體開始持續性報導國內外派遣業的動態。由於經濟衰退,越來越多企業裁減核心人力規模,進用派遣人力。甚至不少企業自行成立人力派遣公司,由本企業及關係企業聘僱該派遣公司之派遣勞動者的。國營企業在私有化潮流下,使得人員編制規模更加受限,屢屢採用「勞務承攬」的方式變相使用派遣人力。 隨著人力派遣業的茁壯,業者於2002年2月成立了「人力派遣同業聯誼會」,並於次年4月在台北市人力仲介公會下設立了「就業暨派遣發展委員會」,開始推動相關法令的修訂。同時間內,政府也開始進行相關的立法修法作業。2004年3月,行政院通過了《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決議全力發展人力派遣業,目標是使派遣勞動者和派遣業從業人員增加至30萬人(據官方推估目前為7.8萬到9萬人左右),方法包括了訂定勞動派遣法和修改〈勞基法〉以放寬勞動契約章中對定期契約之限制。9月20日則召開了「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邀集產官學勞各界為《方案》背書造勢。 雖然勞委會宣稱訂定勞動派遣法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不過從現在已知的草案來看,勞動派遣法的訂定顯然相當符合資本家所提「務實且前瞻(指提高企業競爭力)」、「均衡(指不偏袒勞方)且健全(產業發展)」、「激活而非管制」的需求。在草案中,在哪些業務或行業得以使用派遣勞動方面,官方的立場是幾乎全面開放(僅飛行、航海、公共運輸之駕駛員、採礦及其他危險性工作除外)。同時官方不但不禁絕、限制「登錄型」的發展,草案設計幾乎完全以促進對勞動者最不利的登錄型派遣業發展為主。至於派遣期間,草案規定最長可達兩年,這當然是架空勞基法關於定期契約之限制,鼓勵資本家長期地使用派遣(當作兩年試用期,不斷試用勞工,用後即丟嗎?),根本不是所謂為了臨時性需要而使用。 看來,只要法案通過,那些對人力派遣適法性尚在觀望的資本家會更毫不猶豫、大大方方的將所聘僱的員工一批批轉為派遣工,至於所謂「立法保障勞工權益」不過是糖衣毒藥罷了。【結語:勞動彈性化是台灣勞工的向下沉溺】 利用經濟衰退形勢,宣傳「共體時艱」、「先求有,再求好」等意識型態,加上不斷分化勞動者團結、扶植御用工會,政府在推動勞動彈性化上獲得很大的「成功」。然而,政府的喜劇卻是台灣勞動者的悲劇。勞動彈性化政策在台灣的全面推動,對勞動者產生了重大的、惡劣的影響。 首先是「勞動者鬥爭的果實被抵銷、剝奪」。由於戒嚴時期的高壓統治,台灣早期的勞動法令,如〈勞基法〉、〈工會法〉、〈勞保條例〉…等,都是政府由上而下賜予的,但是這些法令的落實卻是勞動者通過鬥爭爭取來的,1987年開始的自主工運,首先的要求就是落實勞基法並成立真正屬於工人的工會。長期以來在實際工時長度名列世界前茅的台灣勞動者,也在2000年爭取到法定工時的縮短。但是由於勞動彈性化政策的推動,〈勞基法〉逐步的彈性化,如八十四條之一使得許多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幾乎根本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工時的彈性化也大大抵銷了縮短工時的成果。雖然官方統計數據呈現縮短法定工時後實際工時也縮短,但是2002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指出-台灣人平均一年工作時數是2282小時,全球排名第一。 其次是「勞動基準的橫遭破壞」。除了前述勞基法不斷彈性化,許多勞動者實際上已不受保護外,勞動派遣的蔓延等於架空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定期契約期間的限制和資遺解雇等)等的規定。而政府修訂〈勞動契約法〉、勞動派遣法,甚至規範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法律的目的,無非是以各種特別法來讓〈勞基法〉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失去實際的作用。由於台灣工會組織的弱小,勞動基準的破壞將比其他西方國家帶來更壞的影響。 第三是「非正規職員工隊伍的擴大」。官方統計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男性部分工時工佔全體就業者的比率從4%上升到7%,女性則維持7%。在公部門方面,即使在私有化與政府改造的「潮流」下,根據官方資料,從2000年開始公部門非正規員工有止降回升的趨勢,從2000年的17萬五千人左右上升到2002年的19萬人左右,這還不包括公部門中大量的外包、派遣員工和短期雇用人員以及永續就業工程等政府短期就業計劃雇用的人數。 第四是「工會組織的弱化」。和官方所宣稱要讓工會有能力和資方協商以決定勞動條件相反,勞動彈性化政策即使不是刻意要打擊工會,客觀上也造成了這個結果。由於越來越多正規職員工轉為非正規職。台灣這種以廠場為基礎的工會受到很大的削弱。政府的勞動三法修正案準備剝奪水、電、醫療、航空管制等行業勞動者的罷工權,並規定大眾運輸、石油煉製、電信、燃氣等行業勞動者罷工需經冷卻期,將使工會更為弱化。 第五是「社會兩極化和貧窮化的蔓延」。台灣這幾年社會的兩極分化大和貧窮人口的增長是人所公認的。2003年台灣所得最高的前20%家庭平均所得180萬元,所得最低的20%家庭平均所得29.6萬元,高低所得差距倍數6.07倍,1980年時此數字為4.17倍。在吉尼係數方面,則從1980年的0.277上升為2002年的0.345。2004年6月時,台灣低收入戶為7.8萬戶、19.2萬人,較上年同月增長81%,佔全國總戶數及人數比也有所上升。失業、就業不充分和勞動彈性化都是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的原因,連官方都承認今年第一季勞動者時薪較去年下降,是「受到勞動派遣及部分工時勞工增加影響」。 從1980年代後期以來,勞動彈性化越來越成為台灣政府與資產階級克服衰退的重要辦法,然而這不但無法解決資本主義的固有矛盾,反產生了新的矛盾,造成台灣勞動階級處境的向下沉淪。勞動彈性化的問題日益引起台灣工運界的重視,一方面試圖在基層迎戰資方擴大外包、派遣等的企圖,一方面準備在國家政策上挑戰官方的既定政策。在經濟衰退時刻,勞動彈性化是資產階級克服利潤下降的核心手段,不圖此無以存活。對工人運動來說,如果無法把方向指向反資本主義,在反對勞動彈性化這個局部戰役中,是難以真正取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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