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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正義在哪裡?風憲又何在?/林尚達勞工議題

正義在哪裡?風憲又何在?/林尚達

回應工商時報社論-談國營公司民營化不得 將所有不動產直接「繳還」國庫以辦理減資

        工商時報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社論「民營化釋股切忌操切行事賤賣國產」,主張「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等這些公司在釋股之前應先瘦身,辦理減資,把非營業所需之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繳還給國有財產局,……」。個人認為將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與現行法律規定牴觸。如強行將國營事業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無異違法掏空這些公司資產,比賤賣國產為害更甚。謹將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閒置資金與房地產,不得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之法律依據臚陳如下,並就教工商時報。

        工商時報社論所謂:「……辦理減資,把非營業所需之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則所稱「繳還」給國有財產局,自係認為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閒置資金與房地產屬於國有財產,始有應「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之主張;然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之資產,並非國有財產。而係屬國營事業獨立法人-公司組織專有之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為「事業用財產」,當然都是國有財產;然而,國營公司並非國營事業「機關」,而是依公司法所成立之私法人(公司),依同法第三款但書之規定:「…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所以,依此法律規定國營公司除「股份」屬於國有財產外,其他一切財產包括不動產在內,全部都是屬於國營公司的財產,而不屬於國有財產;既然是屬於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國營公司實無法律依據採納工商時報主張所謂:「將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直接『繳還』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

        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國營公司的不動產不是國有財產,全部都是屬於國營公司所有的財產;但是,大部份的國營公司,政府股東卻擁有絕對多數「股份」(如台電公司)或全部「股份」(如中油公司),則國營公司政府股東只要透過股東會的表決,一樣可以達到不動產逕行「繳回」國庫以達公司「減資」目的;但是,公司「減資」僅得以現金退還股東,而不得將國營公司的不動產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這是主管全國公司業務的經濟部和身為國家法律顧問的法務部所執一致的見解。筆者清楚記得,十餘年前(民國八十一年)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公司「減資」,擬將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直接(繳還)給國庫以辦理公司「減資」,經濟部商業司於八十三年曾表示;「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筆者註:舊公司法)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前段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公司之資本既係所有股東出資之總額,則公司減資時,依每一股東持股比例核發所減少之金額,自應以發還現金為限,倘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付,則因個價難以精確,極易損及公司及債權人之權益,將與該法所採公司資本維持之原則之精神相違。」而法務部則更明確指出:「不論該公司(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否絕大多數為政府持有,以公司所有之土地抵付應退還政府股東股款之作法,不符公司法所採公司資本維持之原則。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將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直接「繳還」給國庫以辦理公司減資,不宜採行。」(詳法務部民國84年01月13日(84)法律字第01125號函。載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三)第269-270頁)。其後經濟部於民國90年08月20日亦引用法務部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八四年度法律字第一一二五號函釋明公司減資僅得以現金退還股東(詳經濟部九○、八、一○商字第○九○○二一七七七二○號函)。今年(民國92年02月06日)經濟部又以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五六五○號函,再度強調經濟部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商字第○九○○二一七七七二○號函釋係指公司減資僅得以現金退還股東,尚不得以股票或其他財產為退還股款之形式辦理公司減資。(詳經濟部九二、二、六經商字第○九二○二○二五六五○號)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公司不得將不動產直接「繳還」股東以辦理公司減資;然而,各國營公司全然無視於公司法規定及以上經濟部和法務部明確釋示,仍違法將公司不動產直接「繳還」(現正辦理中)給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

        按「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執行要點」十五、雖規定:「……國營公司釋股或民營化前,應「……將非營業所必需之資產移交國產局或繳交國庫」;惟同要點六、(十)復規定:「公司組織國營事業存續、釋股及非事業所需不動產……」應循法定程序執行。並未強行規定國營公司釋股或民營化前辦理減資,應將國營公司之不動產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然而主管國有財產之國有財產局卻認為「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資產雖不屬國有財產法規範下的國有財產,惟可透過股權行使,……故仍屬國家資產範疇。」(詳國有財產管理局李局長瑞倉92年7月31日國家資產經營管理情形口頭報告第二頁第一行至第五行)進而主張把非營業所需之閒置資金與房地產,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詳國有財產管理局李局長瑞倉92年7月31日國家資產經營管理情形口頭報告第五頁第八行、第六頁第六行至第七行),完全無視於公司法之規定及經濟部和法務部明確釋示公司不動產不得直接「繳還」給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令人遺憾。

        更令人遺憾的是,有些國營公司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明明白白的登記有「不動產『租』、『售』業務」,公司章程也明確訂定有「不動產『租』、『售』業務」,而且該公司實際上亦經營不動產『租』、『售』業務;例如台糖公司和中油公司。這些由台糖公司和中油公司所經營之不動產『租』、『售』業務,就如同中油公司的「汽、柴油」和台糖公司的「糖」一樣,都是「商品」,應屬營業所必需之資產,絕非「閒置資產」,此與「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十五、規定:「……將『非營業所必需之資產』移交國產局或繳交國庫」之規定不合,台糖公司和中油公司是不能將「商品」(不動產)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的。但是,我們很遺憾的沒看見國營公司負責人向其主管機關說明這些「商品」(不動產)是屬於該公司營業所必需之資產,也絕非「閒置資產」,不能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也沒見到這些國營公司負責人向其主管機關說明,因為這些要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的「商品」(不動產)屬該公司非營業所必須之資產(閒置資產),所以要刪除該公司營業登記證所登記營業項目不動產『租』、『售』業務,以及要刪除該公司章程所訂定的「不動產『租』、『售』業務」。真的很令人亦憾!

        綜合以上說明,國營公司的不動產不是國有財產,也不是「非營業所必需之資產(閒置資產)」,是不直接「繳還」給國庫(國有財產局)以辦理公司減資的。然而國營公司、國有財產局及工商時報社論竟有如此違法主張,令人不禁要問:「正義在那裡?風憲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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