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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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觀點剖析提前民營化對本公司探勘事業的衝擊/陳養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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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聲明重新修正國營企業民營化時程,將提前於九十二年底完成中油公司之民營化。這項訊息已經引起本公司全體同仁之嚴重關切,然而是否有人注意到提前民營化對本公司探勘事業的衝擊有多麼嚴重。由於本公司目前係以國營事業機構的身分,依「礦業法」及「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之授權才能合法經營國內油氣探採。雖然「礦業法」正朝著准許民營企業經營油氣探採的方向修法,可是倘若不幸本公司民營化腳步搶先在「礦業法」修法前完成,變為民營的中油公司,或許仍然能夠以承租方式繼續經營陸上油氣探採事業,卻因失去法源依據勢必不得不全面中止海域油氣探採業務,對已發現的海域油氣蘊藏資源必須拱手讓出。目前唯有祈求立法院能趕在本公司民營化前完成修法,方能根據新版「礦業法」增訂之落日條款讓本公司有機會繼續經營業已進行開發或正在生產中的油氣田。這不但是政府棘手的難題,也是本公司探勘事業的危機。本公司經營油氣探勘的法源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油氣礦應歸國營,原則上民營企業是不准經營油氣探勘與開採的,「礦業法」第八條:「石油礦、天然氣礦…應歸國營,如國家不自行探採時,得由中華民國人承租之。」、第五十一條:「國營之礦,國家自行探採時,得用公司組織,…」、第九十二條「經濟部為探勘某一區域之礦產,得設立探勘機構或委託其他機關為之。」。此外,「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第二條:「海域石油礦由經濟部設定國營礦業權,交由國營石油礦業機構…經營之。」更明文規範只准國營企業經營海域油氣探採事業。可見本公司經營陸上油氣探採應該是根據「礦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中油公司之經營視同「國家自行探採」,而本公司經營海域油氣探採當然就是依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的授權。試想本公司一旦失去國營事業身分,首先必將失去經營海域油氣探採之合法地位,同時必須在假設經濟部或地方政府不自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向經濟部承租經營陸上油氣探採。換言之,萬一經濟部打算收回陸上油氣礦業權自行經營以增加國庫收入,或依法(礦業法第五十三條)有優先權的新竹、苗栗、雲林等縣政府也想跨入油氣探採事業分一杯羹,屆時不具國營事業身分的本公司就祇得退出國內油氣探採事業之經營,而對已開發或正在生產中的油氣田應如何處理它們的油氣蘊藏資源和探採設備資產,不但現行「礦業法」和送審中的修正草案隻字未提,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都沒有任何相關的適用規定。修法與民營化對本公司油氣探採事業之影響 修法與民營化二者對本公司國內油氣探採經營權的存續、取得或消滅都有決定性的影響,而二者之間亦有互動之關係,茲分作 (一)未修法未民營、(二) 未修法已民營、(三) 已修法已民營三種模擬環境,分析本公司在國內陸上、海域及國外油氣探採事業經營權之情況。 從以上分析得知,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民營化的中油公司絕對無法再繼續經營海域油氣探採事業,而陸上油氣探採事業也要在經濟部或地方政府不自行經營的情況下,才能改為承租方式繼續經營。但是祇要「礦業法」和「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完成修法,民營的中油公司仍得與其他國內之競爭者以公平競標方式取得油氣礦業權,以及經營油氣探採之合法權益。民營中油公司探採事業將面對現行礦業法的壓力 民營中油公司在失去國營事業或政府代理人身分後,立即須面臨現行礦業法的壓力,下表列出現行礦業法可能對民營中油公司探採事業之主要影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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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儘速通過修法並搶先開發油氣構造 觀察立法院的議事效率,或可大膽推測,像「礦業法」與「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如此冷門法案之修法程序,恐怕需要拖上二、三年才能通過,因此民營化在修法之前達成不無可能。要減輕這項危機對本公司的傷害,除了應設法經由行政程序向經濟部反應,同時也可運用工會影響力,敦促立法院優先審查通過「礦業法」之修法。另一方面,為能確保包括高雄外海F構造在內,對由本公司所發現但尚未開發的油氣資產,應排除萬難儘速投入開發,或許有機會在民營以後,爭取經濟部援用「就地合法」前例,承認開發礦區的經營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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