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勞工退休金改制之過去、現在、未來一文之回應■白正憲(全產總常務理事)

         石油勞工第342期(91年2月發行),聯合報記者徐國淦先生所著「勞工退休金改制之過去、現在、未來 經發會的共識成了勞退金地宿命」一文(以下簡稱徐文),作以下回應:

         徐文批判經發會4位諮委表現不理想,因其僅對勞工退休金改制有詳盡解析,未詳論處尚待公評。

         徐文說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黃清賢推薦之經發會諮委黃水泉,為全國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銀行員工會聯合會理事長。此處與事實不符,黃清賢理事長所以推薦黃水泉理事長,正因為其非全國產業總工會理監事,而係其擔任銀行員工會聯合會理事長之故。

         徐文說一個涉及勞工未來安養的重要政策,政府有何理由不出錢?這是個好問題,現在勞退基金政府不一定出錢(僅有保證收益,而且此利益屬雇主與勞工無直接關係),但同時其監理委員會成員政府代表佔大多數;如政府不出錢,監理委員會勞工代表有二分之一以上,有責有權,講話也大聲,基金保守操作如都購買政府公債,要達到現今之保證收益也非難事。二者可作利弊評估,明確判斷。

         徐文一再提及所謂雇主負擔的退休金,充其量只是上班族按月存下來的部分薪水罷了,既然羊毛出在羊身上,雇主提撥費率之高低已不是重點,反而因為雇主之費率固定,把過去退休金改制的最大阻力給排除,才有空間做更多的討論。譬如說如何以合理的費率,讓勞工退休時的所得替代率,每月可以領到退休時薪水的45﹪以上(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標準),更應該做為討論的焦點。

         附加年金制度之「附加」兩字不是始自今日,了解退休金法制化過程的人,就知道係附加在勞工保險,將勞保之老年給付改為基礎年金,勞基法之退休金改為附加年金。而勞保正朝向年金制規劃中,30年年資所得替代率約24﹪至30﹪。換句話說,如再加上附加年金制所得替代率約24﹪,即可達到45﹪以上的目標。

         世界銀行專家對老年經濟生活,建議三層年金保障。第一層政府責任基礎年金,第二層企業責任職業年金,第三層個人責任自願式年金或儲蓄。第一層基礎年金強制實施,由政府負擔部分財務沒問題,第三層因個人自願,財務負擔也無問題。較有爭議的是第二層職業年金,經建會一直把它當成勞資協商自願式,故主張個人帳戶制(財務完全準備的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而忽略了臺灣現今第一層所得替代率根本達不到45﹪。但部分勞方也一直忽略勞基法現制是有條件的強制式,達不到條件自行離職一毛錢也領不到,達到條件或屬雇主原因之非自願離職才可能領到退休金或資遣費。因此,第二層年金給付,學理或實務上,並非政府一定要提供部份財務。

         退休金從勞基法現制有條件的強制式,擬改為無條件(年資可攜帶)的強制式,是一大進步,提撥費率雇主負擔6﹪也不算少(勞委會1991年附加年金版本雇主負擔2.8~4.9﹪),剩下來就是如何設計一個好的退休金制度。

         徐文對個人帳戶制的批判完全可以接受,但相信不能否認自1997年以來,政府經建部門及部分學者仍然鍾情個人帳戶制,故經發會中如不達成三制並行,行政部門仍將續推個人帳戶制,而附加年金制將缺乏討論的空間。自經發會後,附加年金制比以前多了數十倍的論述機會,對推動附加年金制是正面的幫助。

         經發會共識退休金制度三制並行,但並不表示三制平行,行政院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也不是三制平行,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一般勞工可選擇,其他可攜式年金制規定勞工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才可選擇,可說是二主一輔的制度。如把個人帳戶制改成同其他可攜式年金制一樣,規定勞工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才可選擇,則變成一主二輔的制度。此時,附加年金制就有確定的參加人數,大家疑慮參加人數不定的問題解決了,選擇的麻煩也少很多。這構想應不違反經發會共識,曾經在勞委會建議,但被否決了。

         勞退金制度最好是單一的附加年金制,退而求其次是上述一主二輔(附加年金制為主)制度,但既使行政院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的二主一輔制度,就推定附加年金制財務會崩潰?未免也太速斷了。

         談論年金制度必先精算出平準費率(或稱完全準備費率、充分準備費率),如果參加人數確定,彈性費率(扣繳費率)上下限約在平準費率之50﹪至80﹪之間(如勞委會1991年附加年金版本)。如果參加人數不確定,平準費率2倍等於彈性費率上下限,也就是說,一開始彈性費率下限即接近平準費率,當有需要扣繳到彈性費率上限時即弭平原扣繳之不足,此時變成類似商業年金(財務完全準備),不會有財務崩潰問題。但部分人(包括徐文提到的精算師),不提平準費率、彈性費率上下限,就妄言勞工負擔部份一定要年年調高,否則基金用不到三代就會破產,根本是誇張的想像力,試問當扣繳平衡到平準費率,負擔怎會還年年調高?

         附加年金制是年資可攜帶,財務採部分準備(或稱安全準備、出納準備),基本上無須累積太多準備金,所以在相同費率情況下,能夠比個人帳戶制財務採完全準備有更多的給付,同時因計算給付時採最後3年平均投保薪資,也將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的危機減到最小。財務若有失衡,以調整費率或給付標準(如延長退休年齡)因應。在此機制下,德國上百年,美、日及我國(勞保)實施數十年,財務從無問題,且退休基金運用上多購買政府公債,穩定政府財政。

          勞工不會反對政府負擔部份財務(如勞保),因 為政府的財務介入會有所得重分配的功能。但社會保險的最大功能在「風險分攤」,徐文提到附加年金制的缺失有一為給付水準有利長命者,這是價值觀的問題。試問誰最需要活到老領到老?當然是愈弱勢的人。領年金前死亡遺屬可領一次給付,領年金後最少可領十年(含遺屬),已有最低保障,且其重點不論長短壽,人人都可以保障晚年餘生,這是社會保險「風險分攤」的功能,怎會因長壽者享受更多利益變成缺失呢?藍領勞工壽命如較短,是另一個如何改善其安全衛生的問題,與「風險分攤」之精神無衝突。另徐文也提到超過30年部份的保險年資屬無效年資,純屬誤會,新制保險年資無上限,勞基法現制才有上限。

          部分人(包括徐文提到的教授)認為高所得的人會選個人帳戶制,低所得的人會選附加年金制,這也是一個大誤會。個人帳戶制有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的危機,存的愈多貶的愈多,高所得的人為什麼會選個人帳戶制?而附加年金制每月領取金額與平常投保金額有關,如高所得的人累積投保是所有人平均投保之2倍,最後領取年金額度也是以最後3年平均投保之2倍×年資×年金給付率(0.8﹪),存的愈多領的愈多,高所得的人同樣保障並無吃虧,為什麼不選附加年金制?

         總之,勞工退休金改制已談了十幾年,附加年金制一度沉寂最近有急起直追之勢。過去的政治局勢,行政院的草案差不多等於立法院的定案,但今日政黨生態已大不同,經發會共識只拘束行政院,何況共識變成法律條文還有不同意見,決戰點已轉至立法院,真理愈辯愈明,希望所有的討論都有助於勞工權益的保障。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改制之過去、現在、未來一文之回應/白正憲(全產總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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