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民營化不具合憲性■無 言

         許多人說:民營化是世界的潮流,沛然莫之能禦。環顧宇內,全球多數的民主國家內,莫不厲行民營化,鮮有例外!如此似是而非,已成眾口鑠金之勢,重挫反民營化之訴求。是可忍,孰不可忍!

         假設真要強調私有化,何不回復到傳統帝王專制的家天下思想,那才是徹徹底底的私有化!何況古代的開國皇帝都是把打來的天下,當成自己的「家當」來經營,又為了萬世一系,傳之久遠,於是極盡心思,仔細呵護得之匪易的家當,皇子們每日三更半夜起床苦讀歷史典籍,以明定國安邦之道,此種高瞻遠矚的用心,實勝於今日的財團千百倍,可是最後的結局,還不是飛灰煙滅而已,一切化作塵土。

         資本主義重視「人性」,從人類自私的本能去切入問題,固能造成經濟一時的繁榮之局,惟有時而窮,導致分富不均,平添鉅大的社會成本,乃此中之尤;而社會主義著重「人道」,從人道主義的觀點出發,希冀平均社會的財富,避免強凌弱、眾暴寡,形成弱肉強食的不公現象,因此亟須國家的公權力介入其間,勞動法令的頒行正是社會主義抬頭之表徵,於資本主義體制下,完全按照市場機能來運作,只要有民、商法之規範,便足夠了。

         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各有所長,不可偏廢。並且應該讓這兩種制度相互競賽,互為表裏。西方國家因為社會福利制度做得好,所以民營化的後遺症,短時間內尚不易浮現,但是吾人不能己於言者,社會福利制度就是最典社的社會主義者的主張。反觀國內,舉國上下對歐美現代文化的思潮一知半解,卻竟然異想天開,試圖照一本宣科,在未具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急就章地推出全盤民營化主張,不迥視國政如兒戲,請問我們有規劃完整的失業保險或失業救濟制度嗎?遑論類似北歐「從搖籃到墳墓」之社福天堂?

         我國憲法「前言」載明:中華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的遺教而制定。而依孫中山先生的遺教,貴在建構均富的社會,因而在憲法本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另於第一百四十四條明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復於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足見憲法對大型事業,原則上是採取公營的體制,例外才開放民間經營。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新修正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僅就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未曾有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條文。似此背景下,憲法的本文未變,何以竟得出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論調。縱令本公司不是水、電業之公用事業,亦非完全屬於獨佔性之企業,但是在整個中華民國立憲主義下,還是應該依循民生主義,而民生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有其理念互通之處,惟與資本主義迥然有別。

         如果把公營事業全面民營化,無異向資本主義投降。基本上,吾人不反對國營事業的企業化管理,並且認為理應如此,然而卻對盲目之私有化,礙難苟同。心所謂危,倘若國家的立國精神,可以不經全民的共識以及修憲的程序,說變就變,憲政主義云乎哉?這難道像是民主憲政國家應有之舉措嗎?

        孔子對於人們因小失大的行徑,發出「爾愛其羊,吾愛其禮。」之謂嘆!固然,民營化很時髦,也能收暫時之效,可是徒然為民營化而民營化,行不由徑的結果,最終是得不償失的。姑不論民營化涉及違憲的爭議,茲以較低層次的實務面來分析,英國在工黨執政時,往往將大型企業公營化,一旦保守黨上台,又把已經公營化的企業開放民營,如此輪迴不已,靡有止境。從這一點不難觀悉,民營化有時不是「是非」或「對錯」的問題,毋寧係基於主觀情緒之「立場」上考量,與客觀的專業性無關。準此,民營化絕非金科玉律。

         本於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前提下,唯有在合憲性無虞的環境下,才有民營化討論的空間,豈能本末倒置,政策上先行判定民營化的「政治正確」,再據以強迫各公營事業非照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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