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去(105)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勞工假日法制隨之變動。勞工們每七天中多了一天「休息日」、每年少了七天「國定假日」,而「特休假」給予的年資門檻除調降為半年,滿一定年資的特休天數也獲得增加。
台灣勞工假日法制變動 | |||
假 別 | 法 源 | 修法前基準 | 修法後基準 |
例假日 | 勞基法第36條 | 每七日中至少一日 |
每七天中兩日休息, 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
休息日 | 勞基法第36條 | 修法前無規範 | |
國定休假日 | 勞基法第37條 | 年19日 | 年12日 |
特別休日假 | 勞基法第38條 |
1年7日 3年10日 5年14日 10年起逐年加1日 25年30日 |
半年3日 1年7日 2年10日 3年14日 5年15日 10年起逐年加1日 24年30日 |
綜觀政府政令宣導,本次修法初衷在於使勞工的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因而施政上有兩個明確的主要目的:一、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二、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然而,政府所新推出的《勞動基準法》甫上路之際,勞工朋友「一例一休」的「休」,在強大媒體生動報導的放送下,造成「勞資雙輸、消費者掃到颱風尾」的恐慌迅速蔓延到整個台灣社會。雇主蹙眉憂心勞動成本增加,勞工托腮煩惱沒有加班費可賺或要多打兩份工,消費者則害怕愛吃的滷肉飯漲價,或假日餐廳沒開。正當眾人對於新制到來到底是禍是福而議論紛紛、眾說紛紜時,身為法令執行單位的勞動部,倒是很務實的挽起袖腕表示:『大家注意!!今(106)年第1季是「宣導期」、第2季是「輔導期」,第3季起就進入「檢查期」了喔~讓我們一起貫徹政令,攜手共創勞資共榮新格局!』
資本家、企業主們基於商人性格,在新制既成事實且勞動部都開始採取動作後,便開始思索因應策略、採取行動扭轉逆勢。走路有風、說話有聲、登高一呼就地動山搖的雇主團體代表使出向來慣用「台灣待不下,我們要出走囉」的威脅招數。而也有雇主挾持手上勞工警告政府:「是你逼我讓他們沒有班可加、沒加班費可賺、要去打更多工,或者,我狠下心也可以讓他們走路,換個更方便剝削的非典型勞工來用!」另有一群像被火燒到急著要找出口的雇主們湧向勞動部,在彈性工時與責任制的適用申請上推擠高喊「選我!選我!」目前農林漁牧、汽車貨運、瓦斯零售批發、住院醫師、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人員等勞動者的假日與工時決定權已被移轉給雇主。
資方賣力演出十分精彩,但政府「輔導-宣導-檢查」的推進腳步並沒有因此停歇,雇主寶寶好怕的勞動檢查階段正一步步逼近。於是,資方遂轉守為攻,另闢「修法」此一戰場,企圖擴大戰線,看能否翻盤勝取。此時,渾身散發商人鬥魂的他們要的就不只是勞工法定假日新制的翻轉或迴避而已了,連勞工的工時制度想一併整頓。
近期已有資方團體向政府提出重新研擬我國假日與工時法制的要求,儘管極盡客觀來看,仍必須很遺憾地說,資方提出的不是如何推動「休息日」順利於企業生產營運場域中施行的友好建議,而是摧毀我國現行工時與假日規範基準與政府推升勞動權益意圖的轟炸計畫。
資方提修法主張 | |||
工 業 總 會 | 商 業 總 會 | 現行規定 | |
勞工休假日 加班費 (不含本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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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工資 |
前2小時,每小時1.34倍工資。 第3至8小時,每小時1.67倍。 第9小時起,每小時2.67倍。 (做1算4、做4算8、做8算12) |
特休假遞延 | 遞延一年 | 遞延一年 | 不可遞延,雇主應換算成工資給付。 |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 60小時 | 54小時 | 46小時含休息日出勤 |
彈性工時計算期間 | 延長至半年 | 延長至半年 | 2週、4週、8週 |
責任制適用 | 一定薪資水平以上勞工得採責任制 | 未提修法主張 | 經中央主觀機關核定公告且屬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人員、從事其他特殊性質工作人員。 |
工時法制 |
訂定服務業 工時專章 |
未提修法主張 | 未有行業部門專章規範 |
照此看來,資方在修法議題上,不僅要用休假日加班費統一一倍計算來將我國勞工邁向週休二日的墊腳石 –「休息日」給連根拔除,連特休、加班時數上限、彈性工時計算期間與責任制門檻等法制標準也都順便炸一炸,把工時與假日規範從二線道炸成四線道,讓雇主們能夠在更寬敞的法制道路上自由奔馳,邁向通往企業權力與利潤巔峰的康莊大道。
《勞動基準法》從通過修法施行以來備受爭議,勞資政各有各的立場、堅持與訴求,復加上立法委員雞婆來插花,可說是歷經風風雨雨,而政府似乎也迷失在這場法制變革的暴風雨中,在「將新法進行到底」或「乾脆打掉重煉」的十字路口躊躇不前,在缺乏明確施政魄力的渾沌情況下,對於各方批判與要求,概以官腔回應「可以再討論」來爭取喘息的時間。「一例一休」新制上路的世紀大戲上演到此刻,在資方強勢主導下,已經失焦,「台灣勞工向前走」的劇本正悄悄埋下「台灣勞動條件向下沉淪」的反轉結局。
站在勞工立場,我們要如何逆轉勞動條件向下沉淪的結局?答案其實很簡單,就是重新對焦。由於眾人過於投入假日制度設計如何改善窒礙難行之處的爭執之中,《勞動基準法》最初的修法精神與意旨便漸漸被隱形,而失去初衷的法制,不論在施行或調整過程中,都會有「樓歪」的風險。
回到最初重新檢視,《勞動基準法》去(105)年年底的修法,理由很純粹也很正當,即是,在每週工時40小時的制度標準下,配合假日法制的調整,推動全國「週休二日」的落實,以改善台灣勞工工時過長的過勞問題,提升我國勞動生產力的品質。所以,請大家把目光移回台灣勞工的工時保障上。勞工工作時數超長是任何一個工業先進國家的政府都必須要儘速解決的重大勞工問題,我國假日法制的變動,實際上是為了具體將惡劣的工時條件做有效的提升。更簡單來說,「休息日」不是阻擋勞工利益的高牆,而是協助勞工觸及「週休二日」理想的墊腳石。
如果大家對台灣勞工長期屈於用長工時換生活的悲慘勞動情境都有感的話,此刻要受到關注與協力解決的問題,應該是「休息日」規定如何「落實」?如何讓它成為勞工追求健康勞動條件的最堅固支撐?而非眼光狹隘的爭執如何「修改或刪除」。除非資方繼續認為台灣勞工做不死或死不完,所以可以繼續拿來做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踏板,否則各家過去不遵守或不熟悉我國工時假日法令的企業,為傳達對勞工的善意和對勞動權益的尊重,應該從現在起積極配合調整以適法,在這樣的正面反應下,相信企業若真有窒礙難行之處,相信政府與勞工也會同樣的給予友好的回應與協助,而台灣勞資也才能如政府所祈願的,攜手邁向共榮未來。
台灣2015年國人年總工時為2,104小時,在OECD國家中排行第4長而淪為外媒口中的過勞島,已不是一兩天的新聞,加上雇主彈性工時、責任制等工時彈性制度的應用,台灣工時問題越顯嚴峻,雖然週40小時規定於民國104年正式施行,但我國勞工實際工時的降幅卻十分微小,甚至多數勞工被這樣的勞動環境洗腦,接受加班才能換合宜生活的勞動謬論。因此,政府在具體施政上,連結假日法制的調整來推升我國勞工的工時條件的做法,是值得被讚許和支持的。但也希望政府既然於當初毅然決然挑戰改善工時制度這一道難題,就該堅持下去,在政令落實與執行方面展現更多的魄力,以尋求最大多數人支持為目標努力去做多方溝通和對話。
資方近期訴求政府修法的動作頻頻,但他們提出的修法主張等於是要政府將台灣勞工的工時與假日權利賣給雇主,任其享用。若在此刻,政府因不敵資方施壓而放掉自己一手促成的新生法制,就等於是對那些日夜長時間工作、假日還得加班的勞工的辛勤與血淚視而不見,而政府所喊的「週休二日」也將變成政黨爭奪選票的糖衣,沒人會相信裏頭包的是政府對人民的真心。所以,希望當局能憶起當初修法時的初心,堅守提升台灣勞動條件與權益的立法初衷,排除逆境,讓勞工在未來能享受到真正的「週休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