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在法律上,所有的從業人員,如果不是雇主,那麼就是勞工,這是因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除非像作家或其他的腦力工作者,屬於自由業性質,既未受聘於人,本身又沒有僱用別人來做事,否則沒有第三條路。

  傳統上,老板與勞工的關係,屬於民法上僱傭契約關係,而在勞基法制定之後,則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關係,因為勞基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參照〉,勞工優先適用勞基法的規定,為什麼已經有了民法上僱傭契約之規定,卻另外制定了勞基法,重點在於勞基法有利於勞工。

  正因勞基法有利於勞工,相對來說對雇主不利,所有雇主莫不想盡一切辦法,來規避勞基法之適用,從而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契約等變相做法,猶如雨後春筍出現,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是在此一特殊環境背景下,所產生的奇異現象。

貳、勞務人員屬於勞基法上的「化外之民」

  現在的年輕人之所以淪為22K,無非源於多數的行政機關與公司行號,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刻意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即儘量避免雇用正式職員,而採取「勞務外包」之模式,甚至於連醫院的醫師及護士,除了少數的業務核心人士,莫不外包給勞務公司來處理,這是資本主義發展到極致之後果。

  由於勞務人員有其老板,而其老板只是「皮包公司」,並不是真正用到勞務人員,毋寧以「皮包公司」當中介,而由勞務人員到用人單位服務,此與傳統上老板跟其勞工的關係,確實迥然不同,假設勞務人員出了事,或是發生工安事故等不幸事件,以其老板沒有資產可言,加上其老板隨時換人,勞務人員往往面對生張熟魏的老板,簡直是投訴無門,而且其契約一年一簽,年資無法累計,沒有晉級與領取退休金之問題。

  從法律上的意義來說,勞務人員確實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工,可是在大家刻意迴避之下,卻礙難享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似此情境下,勞務人員的成本最低,人人樂於雇用勞務人員,據此壓低社會新鮮人之起薪,可惜忽略掉這是以勞務人員的犧牲為代價,讓人有所不忍。

叁、22K屬於勞務人員的變種

  近十餘年來,22K起薪的新世代,幾乎等於青少年的代名詞,代表著沒有希望與明天,形成一種惡性的循環,永遠陷入22K的夢魘,完全看不到翻身的一天,如果連自己猶疲於奔命,遑論後續結婚與生養子女等龐大負擔,隨之接踵而至,因此22K存在一天,乃是國家的奇恥大辱。

  當然,對於企業界來說,起薪22K代表「俗擱大碗」,企業招募人才十分便宜,因而大幅降低企業界的用人成本,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年輕人都知道自己的一生,就是要過22K的日子,那麼他們還肯不斷地努力以赴,不惜用心血來追求個人美麗的理想嗎?

  事實上,今日台灣之所以出現22K社會,原因固然眾說紛紜,然而吾人不能已於言者,關鍵即在於現在檯面上部分的企業家,不肯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總是以降低勞工的薪資待遇為能事,才會造成金字塔頂端的極少數企業家,一舉而囊括國民所得20%以上,真是天道寧論!

  老子曰:「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企業家也應適時回饋於國家,不宜自己好處占盡,卻忽略掉員工的福祉,鑒於員工乃是企業的最大資產,善待公司的員工,就是奠定企業未來發展良好基礎,既然鴻海公司郭董業已打破22K的宿命,但願有為者亦若是,企業界不妨再接再厲,及早推陳出新,以期馬上又讓26 K淪為歷史陳跡。

肆、為什麼派遣工有「兩個老板」

  相對於勞務人員,派遣工地位較佳,同時擁有兩個老板,不過其法律地位,介於勞務人員與正式員工之間,雖然比上不足,而比下有餘,根本還不是正式的職位,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不過,派遣工之所以有兩個老板,還只是勞動部的立法構想,勞動部鑒於部分的勞務人員,雖然他們的老板每年都在換,但是彼等的工作始終在同一地點,只因為同一老板並不是每年皆順利得標,因而隨著得標廠商的不同,勞務人員每年換老板,其實這是事出無奈,不是因為他們喜歡換老板,毋寧他們的老板不負責,每年投標勞務採購案件之際,根本就沒有自己所屬的員工,充其量拿著一個皮包,就來投標,只要其所報的「利潤管理費」,比其他投標廠商來得低,便能夠得標,至於員工之工資,招標機關早已設定固定金額,投標廠商毋庸就此部分報價。

  有鑒於此,勞務人員的老板既然不負責,而部分的勞務人員,又始終在同一地點工作,為了確保他們的權益,才幫他們另外再找「一個老板」,就是他們長期一直服務地點的公司,茲以中油公司為例,一些送公文的小姐,儘管她們屬於勞務人員,有自己的老板,然而一成不變的是,她們數十年寒暑都在中油公司上班,外界直覺認為她們就是中油公司的員工,其實卻不是這一回事,如今勞動部所提「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其內容責成中油公司與她們的老板,必須共同對她們的行為負責,不啻替她們找另外「一個老板」,即中油公司是也。

  派遣工與勞務人員之差別,在於前者始終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只是其老板隨時換人罷了,而後者非但老板隨時換人,甚至於工作地點隨時在換,堪稱勞工界孤兒,係最沒有保障的社會底層勞動者,頂多比臨時工略勝一籌而已。

  現在政府為了維護派遣工的權益,於是乎有意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規定派遣工的老板與要派單位,都要對派遣工負連帶責任,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形同派遣工具有兩個老板,對於派遣工來說,這是一項重大福音,但是對於派遣工言之,就算擁有兩個老板,還是不如只有一位老板的正式員工,更能享受到法律的保障。

伍、中油公司與派遣工、勞務人員之界限

  無論派遣工,抑或勞務人員,經年累月在中油公司服務,如果僅僅從外表上觀察,其實很難分出其中的差別,究竟要如何有效的區隔,避免中油公司承擔彼等行為之責任,屬於一項嚴肅的課題。

  依照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中油公司對於所屬員工,雙方具有僱傭契約關係,除非中油對員工的執行職務,業已善盡監督其職務之責任,否則對其侵權行為,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派遣工、勞務人員不是中油公司的所屬員工,但是如果中油公司實際指揮、管理與監督派遣工、勞務人員,那麼中油公司即須對他們的行為負責,因此中油公司唯有透過告知派遣工、勞務人員的老板,由派遣工、勞務人員的老板直接指揮調度他們,才能免於法律的責任。

  因為羅馬法上有「歸責於上」的法諺,相當於中國古人所稱的:「萬方無罪,罪在朕躬。」千錯萬錯,全部都出在皇帝的身上,所以釐清責任方面,並無問題。「歸責於上」〈拉丁文respondeat superior〉,相當於英文的“Let superior make answer.”。即是誰下達指示,自應由其負最終的法律責任。只要中油公司的同仁對於派遣工、勞務人員下達指示,無異他們歸我們管理,就得負責到底。

陸、結論

  法律上有所謂的「位階原則」,憲法的位階最高,法律次之,而行政命令位階最低。下位階法規不能與上位階法規牴觸,牴觸者無效,法律與行政命令不能與憲法牴觸,而行政命令亦不得跟法律牴觸。

  從法律保障程度言之,中油公司的所屬編制內正式員工,最受法律保障,其次為編制外之工讀生,再其次則為派遣工、勞務人員,以下類推,至於臨時工,沒有自己的老板,只好自求多福。

  基本上,無論派遣工也好,抑或勞務人員也罷,充其量只是「人球」,毫無身份的保障,毫無地位與尊嚴可言,本於民生主義之理想,除了追求均富之目標,實踐「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外,尚須貫徹「住者有其屋」,以及「勞工有其主〈老板〉」,就是身為勞工,必須有其雇主,雇主必須對勞工負責到底,善盡照顧之義務,才是邁向大同世界必要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