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勞工安環

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

[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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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工時過長往往是過勞死的主因。 [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工會團體協助爭取過勞死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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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台灣近來過勞死之案例。 [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勞工普通事故與職災給付表。

 

 

  邇來台灣勞工過勞死的議題頻傳,茲謹就近來幾起勞工疑似過勞死之案件,針對「過勞」之意義、相關認定原則、相關法令規定及勞委會採行措施及未來努力之方向,專案報告整理如下。

壹、 過勞之意義與認定原則

        「過勞」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俗稱,係個人腦心血管疾病,因工作異常事件或負荷過重促發惡化者。個案如符合「目標疾病」種類(腦出血、心肌梗塞等

11種)及「過重工作負荷」二要件,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

        工作負荷包括異常事件、短時期工作過重及長時期工作過重三類,負荷評估因子除工作時間外,尚須考量工作型態(如不規律工作、輪班、作業環境等)及精神負荷(如威脅生命或限期完成之艱困工作等)。

貳、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其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時工作(加班)之必要時,除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亦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另,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至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勞工於出勤後,雇主尚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亦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另查同法第

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勞工如已有例假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違反者依該法第79條規定,最多可處新台幣6萬元罰款。

        另依該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該法第42條規定之事業單位,經查證屬實者,可依該法第77條規定,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参、

勞動基準法有關「責任制」人員之規定

        為擴大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因應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需要,勞動基準法於民國85年增訂第84條之1規定。依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經行政院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包括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由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依法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自該規定實施至今,經公告為「責任制專業人員」共13類,包括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等人員。

        電子製造業之工作者並非行政院勞委會公告核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責任制」工作者,故該業工作者之勞動條件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例(休)假等相關規範。雇主不得濫用「責任制」之名義,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拒絕給付延時工資。

肆、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規定

        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惟因其工作性質符合同項第2款所稱之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為使該等工作者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87年經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但其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亦非允許雇主得與勞工約定超長工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於審核前開約定內容時,應審酌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處。

伍、採行措施

一、針對電子製造業事業單位濫用「責任制」致工時過長之改善方案:

(一)擴大辦理「電子製造業工時勞動條件檢查」:

        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督促電子製造業業者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相關規定,行政院勞委會已於99年10月間針對電子製造業具代表性之事業單位實施專案檢查。是次檢查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另100年度仍將規辦理「電子製造業工時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對違法者並將實施複查。

(二)加強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宣導:

        行政院勞委會每年均就勞動基準法相關議題,與各縣〈市〉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加區管理處等單位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本年度仍將繼續辦理,並將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列為宣導重點,俾使各事業單位確實瞭解並遵守法令,以維勞工權益。

(三)督促業者規劃合理、合法之工時制度: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99年11月19日陪同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至行政院勞委會就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責任制等問題進一步諮詢,行政院勞委會已即時針對業者所提疑義予以釐清,並提供與會代表合理、合法之排班模式,俾其依法調整,與會業者已表示將積極回應,行政院勞委會並將持續要求地方勞政機關持續關注、積極輔導,督促業者遵守法令。

二、針對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過長之改善方案

(一)辦理保全業專案檢查:

        為督促保全業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提供勞工合宜之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展現政府落實勞動法令之決心。行政院勞委會已於99年10月間針對保全服務業實施專案檢查,本次檢查違法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另100年度仍將規劃辦理「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二)協調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合理工時審核參考:

        有鑑於近來發生數起保全人員因長時間工作,疑似過勞之情形,為保障保全人員勞動權益及身心健康,行政院勞委會近日業已邀集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如下共識,未來將朝嚴審嚴罰的方向積極辦理。

        1.

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現行核備保全人員每月工時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            定之基準,並秉持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原則,審核是類人員約定            書之工時。

        2.

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時,除應注意個別工作者從事工作之密度及            強度外,尚應注意勞雇雙方是否已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妥適約定例            假日、國定假日等;另於核備工時上限時,正常工時加計延長工時之總合            應併同考量,並應注意勞工合理之作息時間。

        3.

行政院勞委會99年12月17日修正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             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列為審核之參考。

        4.

行政院勞委會將續予要請專家、學者、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等研議審核參             考標準。

三、修正勞動基準法罰則章相關規定:

        為有效遏阻事業單位違法之情形,保障勞工勞動權益,行政院勞委會業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勞動基準法罰鍰及罰金額度。另,擬議增列「公布姓名、名稱」處分,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之重大及社會公益之考量等,據以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以督促雇主遵守法令,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中。

四、針對「過勞」採行之措施

(一)放寬認定標準與主動調查:

        1.99

年12月17日修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           定參考指引」。

        2.100

年1月啟動「疑似過勞調查及協助認定專案」,主動介入個案調查,協            助家屬申請勞保職災補償。

(二)修正健康管理法規:

        100

年1月21日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強化勞工健康管理措施。

        1.300

人以上企業應聘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及健康管理。

        2.

量「腰圍」(代謝症候群篩檢)納入健檢項目。

        3.

超時、三高(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及過負荷等高風險群,優先列            為健康風險評估對象,應依醫師建議,採取工時安排、人力配置及減少            壓力之措施。

(三)過勞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

        1.

協調行政院勞委會委託成立之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開設「過勞門診」,            提供過勞高風險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及過勞預防建議,並建立疑似過勞通            報機制,以加強過勞高風險事業單位之掌握。

        2.

經企業特約醫師或「過勞門診」醫師註明過勞預防建議,如勞工已向雇            主提出,雇主置之不理致勞工過勞死者,將追究雇主業務過失刑責。

        3.

協調衛生署國健局針對過勞高風險行業,優先推動職場健康促進與認證。

        4.

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受理事業單位申請過勞預防臨廠健康輔導。

        5.

運用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完成之「過勞自我預防手冊」及            「企業壓力預防管理計畫指引」,加強宣導與輔導。

結語

        行政院勞委會一向將落實勞動基準法列為施政重點,對於所有工作者之權益均予重視。

        除持續檢討相關勞動法規,積極規劃預防措施外,每年皆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等事項,訂定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據以辦理各項勞動檢查。針對事業單位恣以「責任制」為由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之情事經勞動檢查機構查察屬實者,除依法裁處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另外,針對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委會除將訂定工時審核參考外,未來亦將要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嚴格把關,避免約定超長工時之情事發生,以維護勞工之健康福祉,避免過勞情形再次發生。

筆者小結:

        勞委會目前仍以工時量化標準做為判斷依據,以判定勞工是否因超時工作而過勞,可是長期累積的壓力都可能引發過勞。勞工必須準備相當多的資料,包括工作時數證明等,才能向勞保局申請。這些東西都握在資方手上,在實際狀況下,勞方難以取得。或是勞工在進公司前的健康檢查中,已檢驗出高血壓等疾病,或有抽菸、喝酒習慣,之後的過勞死認定將很難通過。

        所以,工會團體表示,預防過勞發生,除了召開跨部會協商,研擬如何建全勞動環境,也必須取消勞基法84條之1的規定,保障工時上限和基本工資,以降低資方鑽漏洞的可能性。在此筆者也奉勸各位勞工朋友,要避免過勞猝死,必須聽從醫師建議。除了多運動,適度休息也很重要,每天睡覺時間最好是六到七小時,覺得疲勞時,就不要再勉強工作,適度休息,工作效率也會更好。千萬不要為了工作,卻把身體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給賠了進去,這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勞工安環]從勞工過勞死案例,檢討約定責任制之職業類別-整理自勞委會專案報告/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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