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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公司在法律上之戰略擘劃-從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區隔談起./朱言貴勞工權益

公司在法律上之戰略擘劃-從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區隔談起 /朱言貴

 

 

壹、限制法律責任的緣起

  當

我們走在高樓林立台北市街道,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其中中油公司就是典型例子,乃是指稱股東責任有限,並且對外僅對其出資之股份負責。

        十九世紀的大英帝國,號稱「日不落國」,正是仰賴一套制度設計,限制船東責任,用以鼓勵民眾向海外冒險,於是建立了龐大船隊,並且占領了許多殖民地,毋寧其來有自,絕非出於偶然。

        起源於中世紀末之歐洲,發達於資本主義初興的「重商主義」(

mercantilism),乃是奠基於商業本位,建立國家資本主義,對於公司之設立,採取「特許主義」,英國及荷蘭的東印度公司為代表,具有國家武力作後盾,大肆掠奪全球各地經濟資源,構成政、經、武三位一體關係。

貳、什麼是有限責任?

        假設船東須負無限責任,基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原理,一旦船舶在海上出事,爆發人命、財產危險,即足以傾家蕩產,誰又願意對外冒險乎?

     法律上,責任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稱上,即表明中油對外只負有限責任;而無限公司的股東,則對公司債權人負無限責任。

        顧名思義,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之責任,有其範圍的限制,畢竟公司係一「法人」(

a legalperson),跟自然人的你我有別,兩者各具有人格,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分開的,一旦公司欠債或破產,並不影響股東個人的財產,此即有限責任。

        正因責任有限,鼓舞大家的雄心壯志,一次做生意失敗沒關係,不致毫無退路,天無絕人之路,還可以東山再起。

参、無限責任的具體案例

        俗話說:「人呆為保。」因為保證的「保」字,係「人」與「呆」兩字的結合,即六書造字中的會意。印證於實際生活,做為一個保證人,是最不划算的一件事,本身沒債務卻有責任,不可不慎重其事!

        為什麼保證人的責任那麼重,關鍵繫於保證人的責任,屬於一種「無限責任」。尤其是連帶保證人,本身既然已經放棄先訴抗辯權,更是一項不可承受的「重」。只要被保證人有多少債務,連帶保證人便得承擔多少責任,一毛錢都少不了。

        此與抵押物的提供人,堪稱迥然不同。抵押物的提供人,只負擔「有限責任」。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的提供人頂多損失提供的房屋或土地。絕對不會波及到其他個人的財產,因此損失是有限的。在抵押物遭受到法院拍賣範圍內,負其責任而已。

肆、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之區別

        這種情形,正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責任性質是一樣的。既然號稱股份有限公司,那麼股東的責任便是「有限」的,充其量僅就本身的持股負責。殆無可能超出持股範疇之外,尚須負其他的責任。許多股票族投入股海,萬一慘遭套牢,股票變成水餃股,也只是損失其投資額罷了,不會走到山窮水盡之地步。

        然而萬一淪為連帶保證人,真是夜長夢多,讓人憂心忡忡,而寢食不安。須知法律重現實利害,與道德之重仁義者,確實有別。承攬本公司工程的商人,如果沒有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可以出具銀行保證函,據以取代之。但是銀行係金融單位,講究將本求利,不是慈善機構,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一定要收取費用,才肯替客戶開立之。

伍、法律與道德之分野

        同理,若是有人請你擔任他的保證人,那麼務必按照金融機構的作法,先對被保證人的財務信用,從事徵信調查。俟確認無訛之後,尚須對被保證人收取費用,作為替其承擔風險的「對價」,二者缺一不可。

        萬一被保證人落跑,保證人縱使發生了若干損失,以其業已收到相當的代價,可以說雙方願打願挨,彼此沒什麼可以怨天尤人的地方。

        多數國人的毛病,就是始終搞不清楚法律與道德的界線,若想做個「濫好人」,就必須承受極大的風險。準此,倘若不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那麼碰到有人央請你擔任他的保證人,務必勇於說「不」,避免日後悔不當初。畢竟在民主社會裡,每個人都享有選擇的自由,同時也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若是同意擔任保證人,便無後悔的餘地。

陸、銀行僅就有限責任作保

        鑒於保證人的責任重大,於是民國八十八年民法債編修正時,曾經大幅減輕其責任。

        儘管如此,保證人的責任還是相當沉重,能夠避免擔任保證人,不妨儘量避免。事實上,上述銀行保證函,除了事前銀行從事徵信調查,以及向被保證人酌收費用之外,最重要的是銀行實質上是負「有限責任」。其保證事項範疇有限,金額有其上限,絕對不敢輕易冒險。

        法諺有:「舉重以明輕。」假設連財力雄厚的銀行,尚且步步為營,那麼身為凡夫俗子的我們,竟然勇於擔任連帶保證人,肩負「無限責任」,豈不是太不自量力了嗎?須知凡事量力而為,不能超越本身能力所及範圍之外,才是明智之舉。

        按法律不外人情,並不奢望人人去擔任連帶保證人,只因為在整體的商業機制之下,又不能輕易地予以廢除掉,否則商業的運轉必然出現困難。但是無論如何,保證終究屬於金融機構專業的領域,身為一介布衣的你我,還是少碰為妙,以免身負「無限責任」。

柒、企業責任限制的法律規定

        企業經營首重風險管理,切忌讓公司陷入不虞的危險中。除了海商法第21條,設有船東責任限制規定,船東就船舶航行之法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負其責任。如果船東不提供船舶價值,而委棄其船舶者,亦同。換句話說,船東之責任上限,就是發生事故之船舶,大不了不要也罷。

        此外,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正因保證責任重大,為了避免公司承擔太大的經營風險,除非該公司以保證為業,例如銀行開立保證函,否則法律上嚴格禁止。

捌、企業海外購併之內控機制

        無論從事企業海外購併,抑或進行各式各樣的投資,絕對沒有一家深謀遠慮的企業,直接以公司的名義,辦理海外投資業務,因為這是以整體公司資產為賭注,風險過於龐大,毋寧以子公司(subsidiary company)名義辦理,那麼因為子公司與母公司(p a r e n t company),係兩個不同的法律人格,俾投資的母公司規避法律風險。

        至於分公司(branch)則不然,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兩者合為一體,一旦分公司出狀況,總公司不能置身事外。

        當然,母公司欲全身而退,先決條件就是切斷母、子公司間,有關人事、財務及業務的控制從屬關係,避免「揭開面紗原則」(piercingthe corporate veil doctrine)之適用,乃是當務之急。

玖、營運風險是可以控制的

        民國七十九年初,中油首度從事海外購併美國哈弗可公司之際,內部強力反對此一投資,癥結繫於責任重大,其實知難行易,只要貫通法律原理原則,便易如反掌,在英美法上有所謂的due diligence(細部查核),即我方在購併前,得就哈弗可公司財產,委任專家調查評估,以便報價,而due diligence原屬於海商法的專門術語,就是適當的注意義務,船東欲主張責任限制,前提在於善盡適當的注意義務,保持船舶「適航性」(seaworthy),否則不能根據責任限制,而減輕責任。

拾、創新與品牌-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風險的控制,只是消極性行為,尚須有積極性作為,即是在智慧財產權下功夫。

        所有的西方先進國家,為求確保其智慧財產權,莫不於契約或相關的條文上,設有「回饋」(grant-back)條款。換句話說,被授權使用他人專利權的人,縱使付出一筆權利金(royalty),同時又在既有專利權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及發明,然而這些後續的創新及發明,其權益仍歸屬於原專利權的人,顯然未盡公平。

        開發中國家的專利權歸屬,始終受制於先進國家箝制,其中的癥結固有多種,但是「回饋」(grant-back)條款之約定,不啻吃乾抹盡的做法,形同加諸開發中國家的無形枷鎖,礙難擁有自己的專利權,而永遠受制於先進國家之剝削,確實不容忽視。

拾壹、爭取公平的議價權

        今日隨著「中國崛起」,一項值得重視之關鍵因素,即在於大陸藉由世界工廠,轉化為世界市場地位,從而獲得與歐美各國間之平等議價權,甚至西方各國為了投其所好,不惜降價求售、降格以求,近年來大陸在重大技術上,產生突破性之進展,「超英趕美」。

        正因如此,除了極少數特例,現在世界登記有案的專利權,大底屬於美、日、歐等國家的天下,開發中國家欲分得一杯羹,卻是遙遙無期,值得國人努力以赴,進而在商標權辦理註冊登記,捍衛中油權益。

拾貳、結論-仁者無敵於天下

        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毋庸註冊登記,史上著作權運用之極致,出自漢高祖劉邦之手。

當初,劉邦奉命率領反抗秦國暴政的軍隊,首先打入關中。並且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賞罰分明,廢除秦國苛酷法令,讓秦國人民喜出望外,大家莫不希望劉邦留在關中稱王。

        劉邦是楚國人,在我國戰國時代,楚國係秦國的死對頭,所以秦始皇消滅楚國之後,民間流行一句話,即是:「楚雖三戶,亡秦必楚!」代表「外來政權」的劉邦,正是仰賴十字真言,贏得了秦國老百姓的普遍認同。

        憑著一股民意的支持力量,劉邦最後平定了天下,建立了大漢帝國。短短的「十」個字,就讓劉邦贏得大片的美好江山。可以說字字珠璣,每個字價值連城,堪稱著作權的至高典範。

 

 

[勞工權益]公司在法律上之戰略擘劃-從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區隔談起./朱言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