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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解析富人稅的真面目/洪敬舒勞工議題

解析富人稅的真面目/洪敬舒

[勞工議題]解析富人稅的真面目/洪敬舒

[勞工議題]解析富人稅的真面目/洪敬舒

▲不只政策長期是向富人傾斜,連國債總額都失真。 ▲缺乏公平正義的稅制,如何面對後代子孫?

 

     稅制不公一直是民怨之首,總統大選時「貧富差距」更成為主要攻防戰之一。選前,才對著全國人民說出「提高富人稅是正確方向」的馬英九總統,選後挾著689萬張選票立即拋出「富人繳稅太重」的論點,強調適用4 0%稅率的富人只有4萬戶,占納稅結構0.7%,但所繳納的稅卻占綜所稅收入的46.8%,顯示「富人稅已經繳重」。         此說法豈不令人納悶?難道社會各界高喊多時的「貧富差距惡化」、「所得分配不均」、「稅制圖利富人」全是一場世紀謊言?倘若稅制原貌真是「富人稅太重」,那麼另一層意涵不正是「非富人(窮人、中產階級)繳稅太少」?馬總統費盡心思引用數據,試圖將稅制焦點轉向「富人稅重」,令人好奇是不知?還是刻意?資本利得缺席的稅制,是無法呈現富人的真正所得,這才是製造稅制不公的關鍵。         事實上,馬英九是引財政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資料,最新資料早已經發布至98年度。而該統計專冊是財政部針對每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進行詳盡的分析,因此光一年度的專冊就有超過600項分析表,而馬總統單引一項數據,並據以強調富人稅重,豈非「以管窺天」。         富人繳納較高的稅率及稅額,主因在於綜所稅是採「累進稅率」制度,在國稅局網站是這麼寫著,「綜合所得稅是對個人淨所得課徵,因而採用累進稅率,重課高所得者而輕課低所得者,以符合國民之納稅能力,並達到平衡社會財富分配之目的,可謂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之稅課」。由此可見,利用累進稅率對所得高者課徵較高稅率,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公平原則,而馬總統高分貝替富人重稅喊冤,卻又對資本利得視而不見,不免令人質疑尚未召開的「財改會」,將是三年前「賦改會-圖利富人」的續集。         台灣人每賺100元所得,11塊元流向富人稅額與所得具絕對關聯,要論富人稅,就不能不看富人所得。由於馬總統所引用之資料為97年度,與98年度的最新資料之間包括稅率、起徵點不盡相同,因此本文也以97年度資料為基準,還原富人稅原貌。         首先,0.7%的人繳納46.8%的綜所稅,乍看極重,但納多少稅是結果,有多少所得才是主因。綜所稅是將每個納稅者的總所得減除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所剩的淨所得,再分別課以五種累進稅率,當淨所得超過409萬元以上,即適用40%的最高稅率,也就是「0.7%的富人」。根據統計專冊(表二),所得級距在4 0 9萬-500萬、5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這三級皆為適用40%稅 率的富人族群,人數只占全國總納稅人的0.77%(即納稅單位中的淺灰區塊0.25%+0.36%+0.16%),應納稅額也的確占46.81%(即應納稅額欄中淺灰區塊4.12%+11%+31.69%),但在綜合所得總額這欄中也顯示,這0.77%的富人卻據有10.63%的所得(即綜合所得總額欄中深灰區塊1.54%+3.13%+5.96%),這也就意味著,台灣人民每賺到100元所得,就有近11元是流向0.77%人的口袋裏。

        雖然馬總統將適用40%稅率者皆歸納為富人,但從所得分佈狀況來看,真正位於金字塔尖端者所掌握的財富,才叫令人吃驚。根據表三,淨所得超過1000萬元者,全台灣僅有8519人,但一個年度的總所得,就高達2842億7874萬8千元。反觀所得落在409至1000萬間3萬3007戶的「次富人」,一樣適用40%稅率,但總所得合計也只有2224億元規模,遠比最富有的8519人擁有所得,還少了618.7億,可見,即使都被歸納為富人,但兩者的所得差距卻是頗大。         此外,愈是富有者,享有的扣抵及減免稅空間也就愈大。依表三所示,所得在409萬至500萬的族群,名義上是適用40%的最高稅率,但有效稅率卻僅有17.71%,而千萬所得者的有效稅率也降至35.08%,而這還比股神巴菲特的祕書博桑尼(Debbie Bosanek),需要負擔的35.8%稅率還略低。

 
   
 

表一 97度綜合所得稅之淨所得總額與適用稅率級表

 
   
 
淨所得總額 適用稅率
0元 0
41 萬元以下 6%
41 萬元~109 萬元 13%
109 萬元~218 萬元 21%
218 萬元~409 萬元 30%
409 萬元以上 40%
 
   
  (註:綜所稅稅率在98年5月修法將6%、13%、21%,各降為5%、12%、20%,且起徵點亦有不同,然馬總統引用之年度資料為修法之前,故本表與本文之相關稅率與起徵點亦以97年未修法前表述之。)  
   
 

表二:97 年綜稅各種所得及應納稅額單項分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單位:%

 
   
 
所得級距萬元 適用稅率 納稅單位 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稅後所得
NET= 0  0 35.43 14.26 0 0 15.27
0-41  6% 40.95 30.04 17.23 7.01 31.67
41-109  13% 15.68 23.27 26.9 14.85 23.86
109-218  21% 5.39 14.11 20.89 16.42 13.95
218-409  30% 1.8 7.7 13.27 14.91 7.19
409-500  40% 0.25 1.54 2.86 4.12 1.35
500-1000  40% 0.36 3.13 6.14 11 2.57
1000 以上 40% 0.16 5.96 12.72 31.69 4.14
合計   100 100 100 100 100
 
   
  註1:本文資料引自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以下出處皆略。  2:下列各表將以統計專冊之原表號所示,為便於讀者查閱,以本表為例在統計專冊中即為       (表7-2)  
   
 

表三 綜稅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單位:金額(千元)

 
   
 
淨所得級距:萬元 納稅單位 綜合所得總額 平均稅率 有效稅率
NET= 0  1937673 679902037 0 0
0-41  2239822 1432425432 6.04 1.54
41-109  857628 1109618735 8.21 4.21
109-218  294901 672815658 11.69 7.68
218-409  98224 367083843 16.7 12.78
409-500  13489 73258169 21.39 17.71
500-1000  19518 149143840 26.64 23.22
1000 以上 8519 284278748 37.03 35.08
合計 5469774 4768526462 14.86 6.6
 
  (資料來源:原統計專冊表6-2)  
   
  富人的所得結構         富人擲千金而面不改色的生活,總讓尋常百姓稱羨不已,但更令人好奇的是,這些有錢人,錢是怎麼賺來的?在統計專冊中也有蛛絲馬跡可尋。表四即為全體納稅人的各項所得來源,其中「薪資所得」及「股利所得」二項所得來源即可做為觀察的重點指標。         倘若我們將全體納稅人依所得分成三大類,第一類淨所得為0、41萬以內,以及41-109萬(各別適用稅率為0、6%、13%)歸為中下階級,其次將淨所得在109-218萬、218-409萬(各自適用稅為20%、30%)歸為中產階級,淨所得在409萬以上(適用稅率皆為40%)則為富人階級,則不難發現中下階級的所得來源中,極大比例是來自於「薪資所得」比重皆超過70%,但「股利所得」的比重卻明顯不足10%,呈現「淨所得愈低,薪資所得愈高、股利所得愈表三 綜稅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單位:金額(千元)低」的現象。至於中產階級者,其薪資所得比重唯略降至70%至60%之間,但股利所得已明顯較中下階級增加不少,達到15%至22%的比重。        在富人階級部分,薪資所得與股利所得的比重變化就更為明顯,富人階級的薪資所得比重從54%一路降至19.29%,股利所得卻從29.27%大幅提高至69.22%。但適用40%稅率的富人,薪資與股利所得的比重差異也不小。位於409至1000萬所得者的薪資所得比例,仍遠高於股利所得,但所得在1000萬以上這8519位金字塔頂端,每賺到100元就有69元是來自於股利,光是股利就讓他們在一年間獲得1967.7億元的巨額收入,平均每人股利所得就高達2309萬。反觀稅率在12%以下的中下階級,平均每人股利收益也僅4.7萬元,連算是中產階級,平均每人也僅才46.1萬元的收入。         此外表四也足以證明各界批評現行綜所稅對薪資階級不利的說法確有其事,雖然課稅所得項目看似眾多,但單薪資所得一項就占全部綜合所得的71.02%,其次才是股利所得的14.58%,而較接近資本利得概念的財產交易所得,更僅有0.25%。顯見,把綜所稅視為「受薪階級稅」,亦不為過。         再者,主要所得來源的不同,也造就貧富間的差異,中下階級完全依靠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比重甚低,中產階級的薪資比重雖也不低,但其他所得則略高,但年所得超過千萬的富人,其致富之道絕非薪資而是股票,光是股票孳息的獲利就較薪資多出3.5倍,更遑論股票賣出後的實質所得,只怕不下百倍。但因為證券交易所得並未課稅,即使財政部的分析資料再詳盡,外界仍無法一窺財富的全貌,畢竟這些炒地、炒樓、炒股、炒期貨等資本利得,才是隱藏在冰山底下真正的財富。但有多巨大?外界卻無從得知。         綜所稅裏看不見的有錢人即使上述所得統計揭露的富人財富已經讓一般民眾難以想像,但包括證券交易等資本利得的免稅或輕稅,使得富人的收入,得以迴避稅制而完全落入的口袋,反觀薪資所得經過稅制的層層篩網,一毛錢都逃不掉。在表四的統計資料中,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乃至於股利所得等,皆屬法定課稅所得,反觀股票、證券、期貨、房屋、土地交易等各國早已列為課稅對象的資本利得,在台灣,前三項尚未納入法定課稅所得,後二項又因採公告價制度,造成與實際價格的巨大差異,幾乎等同未徵。因此,資本利得稅長年以來就是稅基的「化外之地」,而各界將貧富差距擴大的矛頭指向資本利得稅,即非空穴來風。         逍遙在租稅法網外的資本利得稅,使得綜所稅裏存在一批「看不見的有錢人」,但在媒體耳聞多時,如「三黃一劉」、「X土伯」,這些依靠資本利得的大富大貴者,卻可能適用與你我相同的稅率。舉例來說,出身豪門的一名小上班族,每月工作所得雖然僅有3萬元,卻仍能炒短線大筆進出股巿期貨獲取暴利,但是在每年綜所稅的申報資料,依法卻只需申報薪資所得,就能堂而皇之適用6%稅率,正因為拒課資本利得稅,造成實質所得失真也破壞稅制應有的公平原則,更讓以投資為業的真富人,在低稅率中藏身數十年不斷累積驚人的鉅富。向富人傾斜的稅制         「有所得就應繳稅」是國家租稅最基本的原則,政府長期重課薪資所得而縱放資本利得,不僅導致貧富差距惡化,也造成稅基嚴重流失,最終步上大舉國債的窮途。此項不平等,不僅強壓在中下階級身上,即使是年薪千萬者的「薪資富人」亦然,因為凡是依靠薪資所得,不論收入多寡,根本就無法隱藏,但資本利得即使獲利以億計,在現行稅制中也只是視而不見。         雖然,相關官員及財政部一再提出證券交易稅具有資本利得之精神、綜合所得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即屬於房屋交易所得,藉以強調我國並非全然未課徵資本利得稅,但此論調仍屬似是而非。由上述資料可證,目前股票交易所得並未課稅所得,在綜所稅中亦不存在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至於0.3%的交易稅,與各國證所稅課徵動輒10%,甚至25%的稅率,兩造相差之大,如何能夠相提並論?         至於房屋買賣雖然會在綜所稅中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且兩年內交易會再課以奢侈稅,但假如是三年前以900萬買進台北巿的中古屋,再以1500萬賣出,實際獲利為600萬,就不適用奢侈稅。此外,現行房屋交易價在稅制中仍是採以「評定現值」,以致實價1500萬的房屋,其評定現值可能只值60萬,而出售房屋 的財產交易所得又是以評定現值為基準,乘以固定比例,詳如表五所載,拿60萬的評定現值乘上37%,就只需申報22.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倘若售屋者其他所得來源又不多,極有可能再適用6%的綜所稅稅率,那麼這間實質獲利600萬的房屋,經過一層又一層稅額稀釋,最終只需繳納1萬3320元的綜所稅額,只占實質獲利的0.22%,其餘的99.8%皆能安穩落袋,可見縱放資本利得正是「朱門酒肉臭」的主因,這才是民間長期著眼於「實質所得」並要求對「用錢滾錢」的資本利得課稅,但政府不僅對於資本利得課稅仍消極迴避,甚至引「課稅所得」要為富人「平反」,不免令人懷疑是否有刻意誤導之圖。資本利得缺席的稅改         拒課資本利得的稅制,使得高所得者擁有以資本利得操作以資本利得的本錢,並利用免稅空間累積財富。三年前,馬總統召集賦稅改革委員會,當時學者對調降遺贈稅的研究方案就指出,遺贈稅稅率降至25%必須復徵資本利得稅,但賦改會在馬政府的意志下,淪為「減稅會」,遺贈稅、綜所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大幅降低,資本利得稅卻束之高閣,學者忿而集體退席。         世界各國施行資本利得稅多時,美歐各國近來身受債務與貧富之苦,對富人增稅已是磨刀霍霍,歐巴馬力推巴菲特稅、法國打算動托賓稅(金融交易稅),再再顯示資本利得正是租稅正義的「最後一哩」。         反觀台灣,反資本利得的思維仍掌控國家機器,「沒有開徵資本利得稅」的口徑仍舊一致,但同時間卻又對社會誓言「所得多的繳稅多、推動稅制合理化、改善所得分配」,顯然當前政府在稅制議題的「精神分裂」,甚至對富人稅的構思,居然是建立在彩券的「windfall tax」(暴利稅)?雖然政府老是對稅改議題胡亂開槍,但有趣的是每一槍總會精準閃過真正的富人,這才是阻礙稅制公平的最大禍源。  
   
  表四97 年綜稅各類所得金額百分比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單位:%  
   
 
各類所得金額                        
所得級距:萬元 合計 營利 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 所得 利息 所得 租賃及權利金 財交易所得 機會中獎所得 股利 所得 退職 所得 其他 所得 稿費 所得 申報大於歸戶
NET= 0  100 2.92 0.95 75.1 11.7 1.64 0.24 0.07 6.1 0.06 0.64 0.02 0.5
0-41  100 1.54 0.97 80.8 7.45 1.53 0.22 0.08 6.24 0.04 0.79 0.02 0.28
41-109  100 1.54 1.47 76.8 6.85 2.01 0.23 0.09 9.73 0.06 0.87 0.03 0.28
109-218  100 1.55 2.31 70.6 6.24 2.61 0.26 0.09 14.9 0.12 0.91 0.04 0.36
218-409  100 1.48 3.4 62 5.54 3.16 0.29 0.08 22.2 0.26 1.09 0.06 0.47
409-500  100 1.37 4.13 54.1 4.69 3.61 0.3 0.06 29.3 0.43 1.48 0.08 0.51
500-1000  100 1.29 3.76 45.8 4.03 3.49 0.34 0.04 38 0.67 1.81 0.07 0.81
1000 以上 100 2.97 1.59 19.3 1.43 1.68 0.25 0.01 69.2 0.54 1.68 0.02 1.34
 合計 100 1.81 1.63 71 7.1 2.04 0.24 0.08 14.6 0.13 0.92 0.03 0.42
 
  (原表 17-2)  
   
  表五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地區 財交易所得標準"
台北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 %計算
高雄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 %計算
市即原省轄市包括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 %計算
縣轄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計算
鄉鎮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準直轄市之縣轄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 %計算
準直轄市之鄉鎮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資料來源:台北巿國稅局

 

 

[勞工議題]解析富人稅的真面目/洪敬舒

 

▲資本利得稅的流失是貧富差距持續惡化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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