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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究竟月薪制勞工的時薪為幾元?/無言勞工議題

究竟月薪制勞工的時薪為幾元?/無言

 

   
 

        勞基法係社會法,規定最低的勞動條件標準,其法律定位屬於公法性質,規範的主體為國家與雇主,至於勞工在此一法律關係中,則是享受享受勞基法「反射利益」之人。         正因國家具有主權,從主權中衍生出公權力,而主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力,得以對違反勞基法的雇主,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施以法律上的制裁,由於國家與雇主之間,屬於垂直不平等之關係,有別於私法上個人之間水平的平等關係。         在所有的勞動條件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工資,因此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勞基法授權給行政機關,據以核算的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新台幣(下同)18,780元,而每小時則為103元,並且隨著勞工權利意識抬頭,逐步提高。         上述的月薪18,780元,而時薪103元,均有法源依據,尚無爭議,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勞委會對於採取月薪制勞工,究竟其時薪究竟為多少錢?按勞委會網站上的算法,乃是用月薪18,780元,除以每月為30日,再除以每天8小時,得到的答案為78.25元,不過此種計算公式,所得出之金額78.25元,缺乏法源依據,並非合法,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民法123條,每月為30日,而依勞基法39條,例假日工資照給,所以勞工之月薪,必須除以30,除以8,即成為勞工之時薪,此一算法有所本,完全具有法源依據。但是勞委會的最大謬誤,時薪103元僅適用於部分工時(part time),忽略了對全部工時(full time),亦應一體適用,演變成月薪制勞工的時薪為78.25元,不具備適法性。         二、至於上述勞委會網站之算法,代表勞委會官方意見,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僅有78.25元,頂多屬於勞委會之行政解釋,依照大法官會議第216號解釋,行政解釋僅供參考而已,對於司法機關來說,不具備法律的拘束力。         三、勞工時薪103元,有勞基法21條之法源依據,而勞工時薪78.25元,則無法源依據。此外,按照勞委會網站之算法,採月薪制者,其每小時加班費以78.25元為計算基準,算出其加班費,而採時薪制者,則以103元,為計算基準,形成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四、除了國家之外,勞工與消費者皆有主權,即最高的權力,解釋勞基法應該朝有利於勞工方向解釋,勞動法上「有利原則」(Gunstigkeitsprinzip)甚至於可以取代傳統法律上的「位階原則」,怎麼對於領月薪制勞工的時薪,採取不利於勞工方向去解釋,不符合「有利原則」。         五、勞委會採取厚黑學上的「鋸箭法」,把基本工資的月薪18,780元,以及時薪103元,完全割斷式的解釋,討好資本家,卻犧牲掉勞工的基本權利,不惜葬送掉勞動法上的基本法理,令人遺憾!         總之,勞委會之解釋,欠缺法源依據,無法一以貫之,身為勞基法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竟然沒有站在法律與勞工之立場發言,實在有虧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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