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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讀「公司主管致全體同仁有關民營化的一封公開信」感想/王立青勞工議題

讀「公司主管致全體同仁有關民營化的一封公開信」感想/王立青

 

 

 

        潭美颱風威脅警報解除同日,公司民營化小組,透過notes系統傳來如同標題的公開信,我也如各位一般,好奇打開字字閱讀;不過,不花時間咀嚼文字還好,花了時間看完後,直覺公司開始要拉警報了!因為,內容有些空洞,有如射箭畫靶般地,一股腦栽進民營化的泥淖中。對於信中指出,面對目前經營不善的困頓情況,似乎只有「民營化」一途,才能將所有問題迎刃而解的觀點,讓我回想到國小時期,朗朗上口的一句歌詞「您是民族的救星、您是世界的偉人…」;為此,爰就信中內容提出個人不同意見供參考。一、 國營事業存在符合憲法規範目的         國家為了履行對人民生存照顧義務,達成照顧人民食衣住行等日常需求之目的,透過經營公用事業的方式,提供人民日常所需的水、電、瓦斯等各項服務,並藉由政策制定合理費率,長期、普遍而穩定的提供水、電、瓦斯等各項服務,本質上是在落實憲法第144條前段所定「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的規範目的。國營事業存在的目的,除在照顧人民外,還兼有節制私人資本的潛在功能,尤其是現在國家資源(稅負、財政等)偏在資本家的情況下,國營事業更有其存在之必要性!雖然,政府想要搭上歐美先進國家,所謂自由市場的概念,但是,不可否認的,相較於英國、美國、德國或法國,我們在本質上仍屬小國寡民,非常容易因為國際因素,而使人民生活受到影響,貿然的想要超英趕美(民營化),恐怕會危害到一般國民生存的環境。二、 經營不善責任 不應諉言法規束縛         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81.10.02)理由書曾指出:「法律上,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可簡稱為公營公司,但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從解釋理由書提及之內容可知,國家法制從未否認中油公司本質為私法人;而目前國家法律規範中,得以約束私法人的相關法規,對於本質為私法人的中油公司,一樣同受拘束(例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這些現存的法律規範,不論中油公司是否民營化,約束力道不會異於一般公司,這樣的結論,可以從國營事業管理法第6條(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得到應證!那麼,這裡所要問的是,中油公司面臨經營困境、營收衰退真的是因為這些法規束縛所導致的嗎?         就我所知,使用國家預算本應接受監督、花費國家公帑本應依法採購、身為國營企業本應依法晉用、作為公用事業應負社會責任,這些要求應該符合社會多數人的期待吧?這些法律或體制上的要求,會否是信中所指的限制呢?三、工作權利部分回歸相關法規要求         中油員工不論是派用或雇用身分,有關薪資、福利、陞遷,乃至於退休或撫卹等事項,在未民營化前,是由國家法律加以規範與保障。關於此部分,我們可以把目光放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暨同法第33條(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從以上的法條內容可以得知,國營事業員工在工作權利維護層面上,是有法規作為依據的!當主管機關違反前開法規,我們還可透過「依法行政」的概念,導正主管機關的舉措。不過當中油公司民營化後,前開有關工作人員之「薪資」、「福利」、「退休」、「資遣」乃至於「撫卹」部分,恐將會由資方單方制定之「工作規則」取代之。我們可以預想到,民營化後,工作人員的「薪資」、「福利」、「資遣」乃至於「撫卹」部分,將有重大的變革與不確定性,不可避免的「薪資」、「福利」及「資遣」條件會被要求比照一般公司。有聽過工作到快退休時,卻被公司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資遣的案例嗎?民營化後會不會發生?我不知道!但是,目前較難發生,應該是比較確定的。四、 無法掌握商機管理階層責無旁貸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即要求:「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簡簡單單的一個條文,就明白的指出國營事業要比照一般企業經營與管理;與一般企業所不同的在於,營收部份要上繳國庫。而被經濟部指派擔任管理階層的主持人,相信其本質上就已具備洞察機先的能力,才足以被指派擔任國營事業主持人。那麼,在面對不確定的商場挑戰時,就應該適時顯現出其鶴立雞群的卓見眼光,帶領中油公司突破困境,為國庫增加收入,達到利國利民、不負所託的境界。我相信,中油公司主持人,應該不會像一般企業經營者般,抱怨對手太強、法規太多、時機不好!         各位可以仔細想想,在面對國際競爭時,全球前五百大企業中,有哪家公司的CEO(企業經營、管理)會出來抱怨,因為國家法規綁手綁腳、國際局勢對我不利,或者競爭對手資源豐富,讓我無法掌握商機卻進一步要求 替換企業股東(企業所有)?五、排除民代關說逕依相關規定登錄         中油公司主持人,性質上屬於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主持人與指派機關(經濟部)間,屬於公法關係-公務員。如果在經營管理中油公司業務(執行職務)時,遭到民意代表關說或請託,身為廣大公務員一份子的主持人,應該嚴正拒絕關說或請託,並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核實填寫「請託關說登錄表」,向經濟部政風處進行登錄,以杜絕請託、關說風氣!至於民意代表因政府採購法、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請託、關說、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站在公務員「依法行政」之要求,本有逕依各相關規定辦理之義務。         簡單來說,所有法規都是中性的,想要遵守法規的人,會認為法規內容是處理業務的依據:相反地,則會認為法規內容是礙手礙腳的規定。對於一位曾經辦理採購業務的人來說,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規定雖然繁瑣,但卻是承辦人遵循的依據,也是承辦人排除外界干擾的最佳武器!結語         姑且站在不反對(非贊成)民營化的立場,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商場上「企業併購」或「企業釋股」的案例,當A企業經營績效不振,而要向B企業釋出股權時,請問一下B企業是會付出高於市價的價錢承購股權?還是會付出低於市價的價錢承購股權?如果我是B企業的併購成員,我會選擇後者,因為客觀經營情形告訴我,不用多花冤枉錢收購股權!那國家的資產,不就因為經營困頓,而讓民間企業有機會以較低的價格進行收購嗎?當然,企業併購或企業釋股不像前例那樣單純,釋股過程中也不是只有「錢」這一檔事,不過,這是可以思考的一個方向。另外,我還一直在思考的是,中油公司執行民營化政策後,會因此受惠的對象究竟是誰?國家嗎?社會嗎?執政者嗎?一般民眾嗎?經濟部長官嗎?民營化執行者嗎?公司同仁嗎?還是承購股權的企業呢?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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