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的辯證發展/朱言貴勞工議題

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的辯證發展/朱言貴

 

   
 

[勞工議題]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的辯證發展/朱言貴    

   西元一九八九年,柏林圍牆在一夕之間,突然徹底倒塌下來,分隔四十多年的東、西德,復歸於統一,同時蘇東波興起,蘇聯徹底瓦解,而東歐之鐵幕國家,紛紛脫離了蘇聯的掌控。

        原本世界分為民主與共產兩大陣營,而足以與資本主義國家抗衡的共產國家,僅賸下中國大陸、北韓、越南及古巴等四國,所以當時日裔的美籍學者福山有見於此,寫下「歷史的終結」一書,主張共產主義沒落,而由資本主義獨霸世界。

        然而風水輪流轉,西元二○○八年九月,隨著美國先前爆發的次級房貸風波,加上美國投資銀行雷曼的宣告破產,掀起了巨大之金融海嘯,使得資本主義陣營的美國、歐洲與日本等國經濟,一夕之間變得岌岌可危,反而中國大陸之經濟,迄今仍然呈現出快速的成長,預估十年後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獨大。當年福山的預言,如今成為笑話一則。事實上,許多人拿過去福山的話,據以印證變化莫測的時代演進。

        共產主義之開山祖師馬克斯,常常自詡為「人道的科學主義者」,主張經濟的社會「下層結構」,會隨著「上層結構」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變遷,從而產生巨大的波動,吾人不以人廢言,嘗試從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互動關係,從法律的層面,進一步予以說明。債權與債務的發生原因當中,其中以契約最為常見,而在契約的眾多原則中,又是以「契約自由」原則,屬於資本主義的核心價值,即契約的簽訂與否,必須任諸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表面上言之成理,可是印證於實際,卻屬大謬不然。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公司與其員工之法律關係,就是最具備代表性之僱傭契約關係。

        在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勞基法制定公布之前,老闆與勞工間的法律關係,即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至第四百八十九條的僱傭契約。不過,正由於僱傭契約對於勞工欠缺有利的保障,於是乃有勞基法的頒行,基於「後法優先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參照),勞基法自然優先於民法而適用,彰彰明甚!

        如果依照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的規定,雇主與勞工之間彼此得隨時終止僱傭契約。按該條規定曰:「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但是勞基法則設有「解僱法定主義」,此即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備上述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事由不可。否則即屬於違法的解僱勞工,雇主此項解僱行為,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相對來說,這就是對勞工工作權的一種具體之保障。

        勞基法相對於民法來說,民法係資本主義的立法,而勞基法則屬於社會主義的立法,單純具有資本主義特色的民法,顯然是不夠的,尚須社會主義的勞基法,中和於其間,才是比較理想的狀態,因為資本家握有生產工具,而「契約自由」原則,對勞工來說,毫無意義可言,一旦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即面臨失業,然而雇主仍然在第二天,足以輕而易舉找到許多工人上工,此乃彼此武器不對等使然。

        透過資本主義的「正」,經由共產主義的「反」,從而辯證出社會主義的「合」,勞工能夠與資本家分庭抗禮,進而創造出相對和諧的社會,未嘗不是一項社會之進步,兩岸關係亦然,務必藉由相互間的交流,不同的思維相激相盪,反而有利於雙方進一步的瞭解,乃是功不唐捐。

        按資本主義的最大長處,就是假借人類自私的特性,利用「一隻看不見的手」(a ninvisible hand),有效地解放生產力,達到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用,因此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同時也是經濟發達的社會,此點殆無疑義,然而盲目強調人類的利己心,沒有加以抑制的結果,貪婪心不斷的擴張,反而衍生出無窮的後遺症,上述金融海嘯之所以爆發,即是源於美國紐約華爾街的金融鉅子,把許多不良的債權,包裝成華麗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四處兜售給社會大眾,其中之一出現問題,足以釀成連鎖性的骨牌效應,這是迄今歐、美及日 本經濟,難以止跌回升之原因所在,顯然經濟的谷底在哪裡,都沒有人知道。

        揚棄資本主義的魔咒,而建構人性化的世界,就是必須在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從事適當的折衷,除了強調雇主的營利賺錢之外,更應該著重勞工的權利與福利,用社會主義的勞基法,把資本主義的民法柔性化、人道化,才是理想的人生願景!

 

 

[勞工議題]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的辯證發展/朱言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