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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藝文]簡介高雄之「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和吾國職災保護法之制定施行/陳正和勞工藝文

簡介高雄之「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和吾國職災保護法之制定施行/陳正和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設立的「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圖1,展示區)

[勞工藝文]簡介高雄之「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和吾國職災保護法之制定施行/陳正和

位於高雄旗津的「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及其設立緣由

   高

雄市旗津區的旗津國中旁,有座設立近約兩年、意義頗為獨特的「勞動女性紀念公園」,乃於2008年的「4.28國際工殤日」,由市長陳菊就原之「25淑女墓」予以正名,並於後來擴大場址、加建紀念物而形成的園區。國內紀錄片新秀導演柯妧青,則特地耗費一年餘之時間,走訪當年(1973年)因搭乘民營渡輪而?牲寶貴生命的25名淑女家屬,整理口述資料剪接成珍貴的影片,同時為多年來胼手胝足,戮力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的數百萬名年輕女性勞工們,留下詳實的紀錄。影片將播放予國內民眾觀覽,讓此一在斯時震驚社會且令人刻骨銘心的事件,及其衍伸出的理念,深植於國人心田。

         1973

年9月3日早晨,一艘名為「高中※號」的民營渡輪,由旗津中洲渡輪站起航,搭載數十名乘客前往位於前鎮的加工出口區上班,由於機件故障、船體超載導致渡輪傾覆,且乘客幾乎皆未穿上救生衣,因而致使25名女性勞工溺斃。當時的社會對於勞動者工殤之認知尚不普遍,僅視該項於通勤上工途中殉職之事故為船難,而未擴大連想到乃是整個勞動工安體系之疏漏未齊。高雄市政府在經過家屬同意後,將罹難者合葬於旗津區中興里與中和里之間的公地,名為「廿五淑女墓」,後來因為高雄港務局於1990年代需徵收用地,以興建「中興商港區」內的第四貨櫃儲運中心,遂將墓園遷址至今之旗津國中旁。此一悲慟之事件爆發後,時任高雄市長的王玉雲先生,旋指示市府公車處(後來易稱為「車船管理處」)立即籌設旗津中洲與前鎮加工出口區之間的航線,而由民營船隻承負中洲地區對外海運連通任務的年代,則於焉結束(註一)。

職災保護法第39條中「工殤條款」的規定,對設立紀念公園和相關紀念物有相當的促成作用

        然而,在勞動意識日益蓬勃、勞工權益逐漸受到重視,以及男女平權的觀念逐漸傳揚而被認同之後,各界亦醒覺到「淑女」之稱隱含傳統上的刻板性別意識,且僅將當時之事故視為船難亦過於狹隘,不免抹煞女性勞動者對國家經濟發展之貢獻,以及忽略職業安全體系應落實至「從出門至返門」的整體範圍。繼民國90年10月立法院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註二),高雄市政府在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諸團體的多次提議,且歷經審慎的考量衡酌後,爰由曾經擔任過勞工委員會主委的市長陳菊女士核示,將上述廿五淑女墓暨周旁場址改建為「勞動女性紀念公園」,除了持續紀念她們在職場上的奉獻外,兼可留存旗津居民在該時代環境下的重要生活事?,以及見證廣大基層勞工為台灣經濟發展,付出的血汗和熱淚。國家文化總會亦在當處為旗津地區的女性勞動者建置文化地標,感念昔日眾多漁村女兒們,扮演協助家庭生計之支柱暨充當經濟成長尖兵的多個角色,以及她們在艱困歲月中勤奮不懈、堅忍打拼的毅力,同時期待在公平正義和安全衛生的職場環境下,傾力盡心為國家社會效力。

具勞動傷痕和獨特意義的勞動女性紀念公園

        在表彰紀念之意義以外,另一尤具建設性之作為,乃是在陳菊市長於親臨主持「勞動女性紀念公園」揭示儀式之場合,亦同步邀請高雄市內十三大企業如台灣中油、中鋼及台船…等公司作為代表,共同蒞臨揭牌,並簽署四大「工安宣言」,全力邁向零工傷的安全職場環境。陳菊市長並在當下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乃其任職勞委會主委時,所亟力推動並爭取立法通過,俾國人注重對勞工安全之保護,而「勞動女性紀念公園」之更名和擴大整建,更可讓大眾對於振興台灣經濟、促進社會繁榮的廣大女性勞工們,萌生誠摰的敬意,同時敦促勞資政媒等各界,體認建構職場安全設施和完整體系的必要,力求杜絕工傷意外等事故,創造祥和完好的工作環境。

        典禮完後,陳菊市長並偕同數十名昔日罹難女勞工的家屬和工作人員,一起搭乘渡輪重返昔年船難發生地,進行海上追思祈福禱告,大家手持潔白的百合花虔誠默念,告慰罹難者,以撫平歷史傷痛並冀盼全體勞動者同舟共濟,秉乎團結之心,齊力創造美好無瑕的勞動成果。

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預防體系和補償體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制定施行,不但讓遭致職業災害的勞工朋友與其眷屬,可接受勞委會生活津貼補助、看護補助及對於死亡遺眷的救助,另對遭受職業災害致其工作能力受到損害的勞動者,勞委會將輔導其接受職業訓練,強化其就業技能,俾可重回工作崗位或協助其轉職至合適的崗位,乃國家社會保護勞工、落實福祉並邁向進步的重要作為。勞委會並曾數度公開宣示,在本法規範下勞委會必會妥善運用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並提撥專款補助所有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單位。此外,勞委會亦必秉持負責盡職的態度,以追求「零災害」之目標,希望台灣勞工在所有的工作職場上咸能免於恐懼,獲致極為安全的保障。

        詳觀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章節條款,其體系可分為「職業災害預防體系」和「職業災害補償體系」兩部分。預防體系之部分,係依據原有的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檢查法之相關規定而更進一步的規範,並從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之觀點以訂立法條。雖就涵蓋層面觀之,預防體系所占整個保護法的比例,尚明顯小於後者、即補償體系之部分,但其另項特點乃是本法將未加入勞保的勞工,也納入為適用之對象,亦即將其保護傘擴展及於全體不幸遭逢職災的勞工。惟為避免影響財務過大,同法並強調,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除了能證明雇主確無過失之外,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對於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補償時,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並應先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補償體系乃參照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原有勞工法規中的各種補償所作的整合與補實,擴大關於職業災害的保護層面。

        過去即有專家呼籲政府,允宜繼制定職災保護法之後,再參照先進國家之行政度,建立職業傷害疾病的立即通報系統與職能重建系統,即先由專業部門之專科醫師行進行醫療及檢驗,提交具公信力之審定書,再評定傷病勞工的工作能力,俾協助其早日返回工作行列或轉換工作,或鑑定其殘障之程度以爭取其應有之補償。

結語

        歷經數百年的演進,今日許多國家已發展出包含於勞保體系之下的職災勞工保護制度,讓因工作而染患職業病的勞工,經診斷後可以在醫療過程中繼續保有工作、領得薪酬或更換工作職務、改變工作環境,同時藉由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如果是永久性的害或殘障等病變也能領取補償金。惟若僅著眼於事後的醫療、復健和彌償並非最佳之良策,務宜見曲突而知徙薪,做好事先預防工作,諸如改善工作環境、避免重蹈覆轍,教導員工熟稔安全衛生之通識…等,始為上策。這也是落實勞工安全衛生,預防職業傷害的先決要件,此一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早已成為全世界職業病防治診療的趨勢。

        

 註一:高雄市的旗津地區,原是與前鎮地區相連於一起,而呈半島或陸連島的地形。民國六O年代初期,高雄港為闢建位於南端的「第二港口」,遂鑿通旗津和前鎮兩區相連的地形狹帶,旗津乃成為一座孤島,但為求彌補且為提供貨櫃車等車輛通行之需,則另思建造一條海底隧道(又稱過港隧道)。近約十年之後,該條以六節「沈箱」建構而成的海底隧道終於在民國73年建竣通車,此後旗津又和高雄市區藉由海底隧道重再連結於一起了,但今仍有公營的渡輪密集梭行於高雄鹽埕區和旗津區兩地。

        註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簡稱職災保護法或職災法)係於民國90年10月31日制定通過,計分六章41條,最末條、即第41條乃屬「日出條款」,明定自翌(91)年4月28日甫正式施行。第39條為--「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設立的「勞動女性紀念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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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展示區) ▲(圖3,蓮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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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標示牆及徽誌) ▲國家文化總會於「勞動女性紀念公園」前設立的地標及公共藝術(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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