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探討/戴國榮勞工權益

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探討/戴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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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探討/戴國榮

▲980330王理事長與幹部赴中國國民黨部陳情遞交陳情書給吳敦義副主席。 ▲980424王理事長與理事會至經濟部與鄧振中次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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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1王理事長於立院國營企業制度改革協調會前會議發言爭取。 ▲980609本會幹部於高雄場次的銓敘部公保年金草案說明會場拉布條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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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2王理事長於協調會中向行政院薛香川秘書長力陳建議。 ▲980721王理事長拜會林益世委員請託本案。

 

   
 

壹.前言

   為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的時代來臨,推動年金制度已蔚為世界潮流。因此,政府在既有的軍公教月退休金制度外,陸續開辦國民年金(所得替代率1.3%)及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1.55%),並積極規劃推動公保年金,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各階層國人老年生活無虞之立意甚佳。惟台灣有一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勞動者(經濟部所屬事業員工),既未享有公務人員的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卻必須比照公務人員適用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僅0.65%),儼然成為台灣推動年金制度中最不受保障的「弱勢族群」。而本會既為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當然無法接受此種不合理的制度規劃。

       爰本會王理事長及第

12屆理事會自98年3月12日上任以來,對於諸多會員甚為關切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爭取,採取了更積極的策略及作為如下:

一、拜會相關單位及官員積極爭取:迄今已陸續拜會包括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羅世雄執行長;中國國民黨吳敦義副主席;立法院黃昭順委員、林益世委員;經濟部尹啟銘部長、鄧振中政務次長、人事處吳基安處長;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呂明泰司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如玄主任委員、潘世偉副主任委員等。

二、遊說立法院修法:包括透過立法院黃昭順委員邀集「國營企業制度改革協調會」,以及遊說立法院朝野協商會議,期能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33條修正案」。

三、動員幹部出席會議表達立場:本會曾動員幹部百餘人至「銓敘部公保年金草案說明會」會場,表達工會要求提高所得替代率、取消投保最高年限限制之立場。

       本會已讓政府相關部會充分瞭解經濟部所屬事業員工的委屈,也積極促請政府儘速修訂相關法令確保一萬多名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的勞動權益。而本會爭取修法目標如下:

         一、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條、第33條條文:

          1.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一律改為純勞工,並改投勞保。

          2.

現在職者可選擇適用公保或勞保。

          3.

選擇適用勞保者,公勞保年資併計。

         二、修訂「公保年金草案」:爭取條文增列「未享有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得比照適用勞保年金                  制

1.55%」。

         我們要求政府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問題,儘速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儘早還給「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們一個公道,即使這是「遲來的正義」。

貳.過程摘要

        為讓會員瞭解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過程,茲摘要重點如下:

1.

1.98年3月24日,王理事長拜會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羅世雄執行長,並提出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等重大勞動議題,陳請羅執行長鼎力支持。

2.

2.98年3月30日,本會王理事長偕同理事會一行約40人,赴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拜會吳敦義副主席,陳請全力協助爭取國營事業員工相關勞動權益事項。

3. 3.

98年4月9日,王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出席全國產業總工會「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會中確定第31條、第33條修正案內容,並決議於下週一拜會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林滄敏召集委員,陳請於立法院朝野協商中提案,且順利完成三讀,以達成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選擇適用勞保年金制之工會目標。

4.

4.98年4月22日,王理事長偕同黃常務監事、戴秘書長出席由本會推動、立法院黃昭順委員邀集之「國營企業制度改革協調會」,由行政院薛香川秘書長與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就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等會員重大勞動權益事項進行協商,並獲致初步成果如下:有關人事制度一元化案,將由黃昭順委員提案並請立法委員連署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第33條」,期使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

5.

5.98年4月24日中午,本會王理事長偕同理事會、監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一行拜會經濟部,由鄧振中政務次長、人事處吳處長接見,就會員權益事項進行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案:依4月22日「國營企業制度改革協調會」會議結論辦理。

6.

6.98年5月7日,(1)上午11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周佳靜秘書、劉人瑋處長配合全國產業總工會遊說立法院朝野協商會議,期能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33條修正案」。惟最後朝野協商未獲共識。(2)下午1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與全產總、台電、自來水及台糖等工會理事長連袂拜會立法院黃昭順委員辦公室,達成由黃昭順委員重新提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33條修正案」送程序委員會處理,期能交付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議討論。

7.

7.98年5月26日石工秘字98050692號函銓敘部,本會堅決反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規劃草案」,陳請儘速邀集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召開協調會議,期未來年金制度實施兼顧整體性及衡平性,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8.

8.年6月9日下午2時,王理事長指派曾銘恩處長、王全毅處長赴高雄關切「銓敘部公保年金草案說明會」情形,並動員幹部百餘人至會場表達工會要求提高所得替代率、取消投保最高年限限制之立場。

9.

9.9898年7月21日下午4時30分,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赴立法院拜會林益世委員,陳請協助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公保年金制等案。

10.

10.98年7月22日下午3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曾銘恩處長、劉人瑋處長及王全毅處長與全國產業總工會所屬幹部連袂赴銓敘部拜會退撫司呂明泰司長,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並達成初步共識:未來規劃公保年金制度時,「無公務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經濟部所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將排除適用,使可改投勞保,以保障該身分人員之老年生活。

11.

11.98年7月28日下午4時,王理事長偕同吳光興董事、吳土水董事、戴秘書長與台電、台糖、自來水等工會理事長赴經濟部拜會尹部長,除充分反映國營事業員工心聲外,並積極爭取會員相關勞動權益。有關規劃中的公保年金制度對部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非常不公平,亦盼經濟部能積極爭取相關人員之權益。尹部長回應時明確表示,銓敘部就公保年金制度正徵詢各部會意見,而經濟部將提出支持工會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33條」之建議。

12 .

12.9 8 年8月1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803516140號函行政院,陳請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第33條條文。

13.

13.98年8月17日,本會石工議字98081112號函考試院,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兩者擇一適用。

14 .

14.8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80007175號函銓敘部並復知本會,有關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兩者擇一適用案,請銓敘部卓處逕復。

15.

15.998年9月23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83108607號函復本會,有關陳請協助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保險制度完全適用「勞工」或完全適用「公務人員」,兩者擇一適用案,略以:(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勞基法第84條規定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令,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函釋或各公營事業機構所訂定之單行法規。又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毋須辦理銓敘審定,自無法選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而應適用各事業機構之單行法規。(2)目前公營事業機構派用人員所以適用各事業機構之單行退休撫卹規定,又參加公保,關鍵在於是類人員之身分需受勞基法第84規定限制,以及其解釋、認定權責,係屬行政院權責,是本案所請仍應回歸各主管權責機關辦理。

16.

   16.98年10月8日下午7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如玄主任委員,陳請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之相關勞動權益。

17.

  17.98年10月12日中午12時,王理事長偕同顏飛龍常理拜會立法院黃昭順委員,陳請協助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

   18.18.

98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64959號函經濟部(副知本會),有關陳請協助認定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保險制度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統籌研議處理。內容略以: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倘擬適用勞退新制及勞保年金,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所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存廢問題,又相關規定係分屬勞動基準法法制主管機關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交通部及公務人員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等機關之權責,爰請先本於主管機關權責與上開各權責主管機關溝通協處,並俟獲致具體共識後再報院核議。

19.   19.

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王理事長偕同戴秘書長、洪銘宗常理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世偉副主任委員,就修法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相關勞動權益交換意見。

2 0 .

20.9 8 年10月2 0 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800676080號函復本會,略以:有關行政院交下 貴工會函請協助認定本部所屬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保險制度之適用疑義,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統籌研議處理一案,已於98年8月14日以經營字第09803516140號函就各事業陳請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改變身分為純勞工一案報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研商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第33條,建議俟行政院函復或協商情況再議。

21.

     21.9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王理事長指示戴秘書長聯繫立法院黃昭順委員辦公室,陳請協助安排近期拜會經建會主委及經濟部長,積極爭取包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97年度績效獎金及久任獎金。

        這段時間以來,本會透過各種管道、以各種方式與行動表達工會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的立場,迄今獲致初步成果如下:

         1.

銓敘部退撫司同意未來規劃公保年金制度時,「無公務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經濟部所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將排除適用,使可改投勞保,以保障該身分人員之老年生活。

          2.

經濟部函行政院,陳請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修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第33條條文。

        在我們的堅持下,主管機關不再以「社會觀感不佳」搪塞責任,且開始認真面對問題尋求解決方案。而為防範相關部會以「牽涉範圍廣泛」互踢皮球,我們亦早已釐清責任歸屬,只要任何環節出問題,就能「找對單位」、「對症下藥」。因此,我們相信,「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的爭取,未來終能有所結果。

參.結語

        本會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從未間斷亦未曾鬆懈,但因牽涉跨部會相同身分人員享有條件標準不一,例如交通部所屬人員享有月退休金,又如財政部所屬人員享有優惠存款,唯獨經濟部所屬人員既無月退休金也無優惠存款;加上政府處處考量相同身分者權益一致性(一體適用),相關部會為求制度嚴謹致作業流程牛步化,造成工會爭取過程的複雜度及困難度增加。爰部分會員因屆退休年齡面臨時間壓力而心生不滿;或因爭取過程資訊不夠透明而有所誤解,本會皆能理解亦多所檢討。因此,本會已多次聯合全國產業總工會要求政府優先處理經濟部所屬人員之相關勞動權益,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而本會也將持續以「雙軌並行」之既定策略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會員權益,冀盼所有會員全力支持工會行動,做工會的強力後盾,以期早日完成會員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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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22王理事長與全產總幹部赴銓敘部與呂明泰司長協商。 ▲981120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權益是經濟部所屬工會聯合陳情活動主訴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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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28王理事長與友會拜會尹啟銘部長並協商。 ▲981120本次聯合陳情活動的四大訴求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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