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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失業狂潮席捲台灣,台灣勞工站起來!/劉人瑋勞工議題

失業狂潮席捲台灣,台灣勞工站起來!/劉人瑋

 

   
  [勞工議題]失業狂潮席捲台灣,台灣勞工站起來!/劉人瑋  
   
 

   農

曆春節之後,臨時性工作結束,2月失業率飆升到5.75%,創民國67年有統計以來的歷史新高!全國失業人口624,000人,加上「隱藏性失業人口」,廣義的失業人口達到907,000人。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就業措施,2月份失業率會飆高到6.1%。令人擔憂的是,季節調整之後的失業率,完全看不出有緩和的跡象。這又再度證明了政府的拯救失業政策只是將失業狀況往後延,而且似乎將雪球越滾越大了。到了5到8月份的畢業潮,又有將近300,000名畢業生投入職場。屆時,相信失業率應該又會突破新高。

        而這樣的數據是官方數據,社會上真實的失業數字恐怕不只如此。面對這樣的困境,雖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

3月23日表示,這只是年關過後的短期現象,最快4月份主計處統計的3月失業率就會下降。但是廣大的勞工朋友以及經建會主委陳添枝都認為情況應該不那麼樂觀。依經濟學理論上來說失業率是景氣復甦的落後指標,至少落後三到六個月。以台灣上一次景氣衰退「達康科技泡沫期間」為例子,失業率的最高峰,比經濟成長率的最谷底,晚了整整一年才出現。所以,景氣回溫之後都需要花費要好幾個月失業問題才會慢慢改善,目前2月失業率才剛創新高,4月就要看到失業率下降恐怕是天方夜譚。

        承上所述,以失業率的惡化情形來看,現在還不是最壞的時候。理論上真正的失業高峰期應該將出現在

7、8月的畢業季節,加上之前屬於「部分失業」的無薪假勞工現在已經真正成為了名符其實的失業族群,失業率屆時可能挑戰6.5%的大關。政府所急迫要做的是致力加強擴大內需與強化愛台十二項建設的執行效率,並做好相關社會安全網,避免社會問題的無限擴張,以因應高失業率帶來之衝擊。而不是再去做一些治標不治本的就業方案,光是釋出一些臨時性的清潔工作是救不了就業情況的,這只是讓失業勞工輪流失業而已,並可能會造成更糟的失業困境。

        五一勞動節當日,台灣石油工會動員參加全國產業總工會所發起的

「五一反失業大遊行」,筆者將主要反失業聯合行動訴求整理如下:

創造長期穩定就業 提高公共服務品質

        解決現今失業問題,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施政方向,應該盡力創造穩定就業機會,而非以救濟式的短期工作或實習訓練來搪塞,而且公部門資源運用應該有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品質功能,不可藉機圖利財團,徒讓財團降低人事成本。我們主張:

1. 政府及民生公用事業應禁止派遣及外包,創造就業機會

        各級政府及其主控之民生公用事業機構,應鬆綁用人禁令,大量晉用新人,並且應同步禁止勞務外包、派遣勞動等不穩定用人政策,如此既可提供長期穩定的就業機會,又可提高公共服務品質,造福人民大眾。

2. 政府應正式納編非典型雇用員工

        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同時避免成為非典型雇用超級大戶,甚至變成「非典型政府」!

3. 實施中、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

        政府應停發煙火秀似的消費券,改以每年八百億特別預算,實施中、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以年薪五十萬元計算,可僱用十六萬名專業人士,投入各領域公共服務,諸如自然保育工作、社區老人長期照護、勞工職災預防等社會服務工作、以及各項長期因公權力不彰或資源不足而未能落實的社會公益工作。

         4.

政府直接投資具有生產性的建設四年五千億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內容空洞、容易淪為政治分贓。政府應提出前瞻性的產業政策,並由政府直接投資具有「生產性」的建設以振興經濟,例如:環保綠能產業、新農業等,一方面創造工作機會,一方面創造新的生活方式與社會價值。

限制雇主濫行解僱 嚴格控管非典僱用

        金融業、電子業大量解僱派遣勞工,暴露出派遣勞工權益根本得不到法律保障,勞委會甚至放任勞動派遣與契約工繼續非法存在,面對雇主濫行解僱、濫用定期契約及派遣契約、意圖規避雇主責任,導致勞工大量失業,政府卻拿不出辦法解決。根據勞動基準一體適用原則,應從法制面著手,嚴格限制雇主濫用定期契約,限制雇主濫行解僱的行為,並修法禁止

勞動派遣。

我們主張:

1. 勞動基準一體適用、勞動三權一體保障:

        堅持法定的勞動基準,受僱者應一體適用,各行業勞動者不得因其特殊狀況而另訂專法剝奪其勞動權利,並立即將目前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勞動者納入勞基法適用(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並保障其勞動三權,公務機關所有受僱者一律有組織工會權利;非典型勞工如派遣勞工,應有權直接加入其所在工作場所、企業及產業工會。以上訴求,勞委會應透過行政權的行使立即施行。

2. 嚴格限制定期契約、違法雇主加重處罰:

        勞委會應立即發佈行政解釋,從嚴認定定期契約,對企業進用派遣勞工實施專案勞動檢查,如確實違反勞基法第9條,應立即開罰。而為正本清源,應推動修法,明確規範有繼續性工作採用外包、派遣、定期契約(非典型勞動契約)者,應視同直接雇用的不定期契約;並應提高罰則,違反者需採按人計次的罰鍰方式,加重企業負擔。以加重處罰的方式,嚴格限制企業濫行定期契約的現況,保障勞工權益。

3. 修法禁止勞動派遣,增訂雙重雇主責任。

        為避免企業採行勞動派遣,規避雇主責任,應修改各項勞動法律中對「雇主」之定義,課以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負同等雇主責任,以杜絕企業藉勞動派遣規避雇主責任及風險。修改就業服務法規定,將人力派遣業改為「特許制」,不僅限制其成立門檻,並規定如進用派遣人力,應相對繳納高額「勞動保證金」,杜絕派遣機構的中間剝削。

4. 限制雇主濫行解僱,違法解僱不生效力:

        勞工請假、終止勞動契約卻要提出相關證明,雇主實施無薪假和違法解僱卻不需提出證明,在法律上實為不對等。雇主動輒違法解僱員工,政府機關卻無法立即保障勞工工作權,而透過司法訴訟並無立即、直接實益。故為限制雇主濫權解僱,應修改勞基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訂因業務緊縮解僱員工應有長期虧損之證明;大量解僱勞工(含非典型僱用)達一定比例,均視為大量解僱。雇主解僱勞工須備齊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為生效,否則主管機關應即令回復原勞動契約。針對雇主違法解僱,同時應於勞基法及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增訂罰則,以為嚇阻。

強化集體勞動力量 落實產業民主理念

        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造成個別孤立的勞工,總是被握有經濟優勢雇主所剝削,勞動契約及工資、工時等重要勞動條件的約定,通常是由雇主獨斷片面決定,勞工少有置喙餘地。

        因此,當勞工面臨雇主強迫減薪或降調、超時加班沒有加班費、積欠工資或沒有勞健保等勞資爭議,往往敢怒不敢言,原因即在於「資強勞弱」的勞資關係,勞方集體行動及爭議力量不強,難與雇主有平等協商機會。

        更甚者,竟有顛倒是非之論,長期批評公營事業勞工是「貴族勞工」,惟「私有化」一途才能整頓、提升經營效率,主流社會已被嚴重誤導、積非成是。以近來經濟部欲片面降低公營事業績效獎金為例,獎金係重要勞動條件之一,必須先經與勞方當事人及工會協商同意,政府無視法律規定,就強行片面降低甚至取消,罔顧程序正義,已經明顯違法。

        其次,雇主動輒威脅逼退、大量裁員、降職減薪、規避退休金及資遣費等諸多違法行徑,個別勞工無力抵抗,因此,為了保障廣大勞工勞動權益,並強化集體勞動力量行使。我們主張:

1. 全面開放工會籌組,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政府應採納工會修法意見,要求行政、立法部門在今年6月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訂,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強化集體勞動力量。

2. 落實「產業民主」理念

        凡有工會組織之金融機構,應至少有1席董事由工會推選出任。此一「勞工參與」機制,就是落實「產業民主」理念,消除及修正資方或管理者專斷的舊式管理方式,讓勞工能表達意見或申訴,使其勞動權益獲得資方尊重;最終目標就是賦予工會擁有企業資訊權、諮商權及共同決定權。

3. 要求簽訂行業別團體協約

        政府應尊重公營事業勞資雙方之協商,非經工會同意,既有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並應帶頭要求雇主(團體)以「平等協商」方式,與其工會及各行業別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穩定就業。

重構社會安全體系 實現資源分配正義

        當前制度對於失業者相關社會保障嚴重不足,而失業者所要負擔的社會保險相關費用甚至比就業時更高,失業者被強制轉投保國民年金,卻需支付更多保費,反而陷入付不出保費窘境。所以應降低失業者社會保險負擔,擴大就業保險加保範圍,同時放寬失業給付標準,協助失業者度過難關。

        再者,國內現有社會安全體制無法達到財富重新分配效果,若不儘速從稅制著手,而將社會福利服務產業帶向「市場化」,不但無法支持經濟弱勢者度過困局,反而成為貧富差距不斷加大推手,因此社會安全體系必須要徹底檢討,重新建構。我們主張:

1. 整合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失業者權益

 

       國民年金現行規定對失業者的保費負擔非常不合理,應立即修法改為「稅收制」,由稅收而非保費收入作為國民年金的發放財源。同時公保應朝向年金化方向改革,並與勞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統整,以解決年金給付懸殊以及兼具勞工身份投保公保之被保險人,退休後無法領取任何社會保險年金的問題。

       

為使實際遭遇失業問題的勞工能真正得到協助,應檢討失業給付規定,擴大就業保險納保範圍,對於初次求職以及部分失業與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應納入就業保險給付範圍。同時也應立即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納入勞保強制投保的範圍。

2. 教育、幼托及長期照護等民生社會產業公共化

       

政府陷於自由化與私有化政策迷思,推卸政府應擔負的公共責任,使得資源向財團集中、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政府應以社福、環保及教科文為「擴大內需」主軸,調整政府支出結構,負擔公共化高等教育經費,讓受薪階級子女都能獲得優質價廉的高等教育,並擴大「公共化托育體系」,減低受薪家庭負擔。

        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多元,需求複雜多樣,長照保險若倉促上路,其後果就是大財團只顧營利而忽略人性化照顧的目的,導致保費上漲或壓榨勞工以提供廉價服務。因此,我們反對倉促加收長照保費,主張應建置一套完善的公共化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減輕弱勢家庭負擔,並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為減緩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即將來臨的衝擊,兼顧婦女勞參率的提升、外籍配偶工作權及確保國民平等待遇原則,應終結當前的外勞政策,以符合人權思維的移民政策取代。

3. 推動公平稅制改革,增加富人稅挹注社會福利,縮減貧富差距

       

完善的社會安全體系需要龐大經費,但是臺灣稅制不公,主因是富人繳太少的稅,我國綜合所得稅的75%由受薪階級負擔,富人卻享有重複減免稅待遇,因此應大刀闊斧改革稅制,增加富人稅挹注社會福利,縮減貧富差距。

以公營事業為標竿 提升全體勞工權益

       

我國憲法第153條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並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長期以來,雖然政府在法制面上制訂許多勞動法令,但在實際執行上,除了公部門勞工得以享有較大的法令最低保障外,私部門勞工則連法令的基本保障都難以獲得。

        面對公私部門勞工在權益保障上的失衡,我們認為應從民營企業不遵守勞動法令的問題加以解決,而不是製造公營、民營勞工的矛盾對立,甚至拉下公營事業勞工的勞動條件,造成台灣整體勞動情勢往下沉淪。

        在這一波失業浪潮中,政府把公營事業勞工當成箭靶,一再污名化他們努力工作後所得的報酬,並欲片面變動既有勞動條件,試圖轉移民間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此舉已嚴重打擊公營事業員工的勞動尊嚴。身為全國最大的雇主和法令的制定者,政府有責任實踐法令,作為民營企業的標竿,否則何以要求私部門遵守法令,提升全體勞動者權益。

我們主張:

1. 停止公營事業私有化,推動民生公用事業公有化

        目前尚存的公營事業,多為重要民生事業,或是為國庫創造大量盈餘之事業,該等事業若進行私有化,將導致財團化、利益輸送、弱勢民眾無法享有低廉服務、不當裁員減薪之後果。因此我們主張廢除行政院公營事業推動委員會,停止公營事業私有化,推動民生公用事業(含已私有化之事業)公有化。

2. 對公營事業進行法令鬆綁,採取企業化經營

        公營事業本質上即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配合政策,穩定民生亦為公營事業重要任務。但為求公營事業有更大績效,我們主張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讓公營事業本於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對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授予公營事業較大自主經營空間。

3. 鬆綁公營事業用人禁令,大量晉用新進人力

        公營事業在政府齊頭式人力精簡政策下,多年未進用所需人力,造成人力老化及人力斷層危機。為利事業永續經營並活化人力,政府應鬆綁公營事業用人禁令,廢除專案精簡相對扣減員額規定,回補新進人力,創造就業機會。

4. 反對以社會觀感為名,污名化公營事業員工貢獻

        公營事業員工之待遇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大多無法享有高額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績效獎金之發放屬勞基法規範下應有之權利,政府亦訂有發放辦法。現今景氣不好,並非公營事業員工不努力所造成,我們反對單以社會觀感為由,不考量公營事業員工貢獻之污名化行為,亦反對未經協商,片面更動既有勞動條件之作為。

5. 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擁有年金選擇權

        公務員原本就有月退制度,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保年金相繼實施後,民間勞工也享有月退性質的年金保障。但未具銓敘資格的公營事業職員,雖被定位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卻無緣享有公務員的月退制,又不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僅能依勞基法領取舊制一次退休金,被強制參加的公保亦無年金保障,該等人員將成為我國極少數的年金孤兒。基於年金化是既定方向,我們主張應盡速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將公保改為年金

?付,以保障該等人員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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