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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公平交易法與我們勞工的生活/文心勞工權益

公平交易法與我們勞工的生活/文心

壹、前言         公平交易法係維護公平之交易秩序,據以確保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從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法律,其功能在於強調公平競爭,任何違反自由競爭機制的行為,皆與公平交易法的精神有違,而為法所不許。 基於「消費者主權」原理,消費者的權益應該獲得優先的保障。而所謂的主權,就是至高無上的權源,同時具備對內最高,而對外獨立的兩種特性。公平交易法藉由鼓勵競爭的模式,「逼迫」廠商提高品質,並且降低售價,從而消費者享受到「反射利益」。         勞工占消費者的最大人口,公平交易法對消費者有利,無形中對於勞工們亦屬有利。按當代的最新法律思潮,乃是國家主權的日趨式微,唯獨「消費者主權」與「勞工主權」,則屬日新月盛,其原因無他,於講究人本主義的時代裡,只有勞工及消費者才是整體社會的核心分子,應該受到最優先的禮遇。         貳、公平交易法面臨的困境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意旨,顧名思義係維護交易市場的公平機制,用以捍衛全民的最高利益。在儘可能的範圍內,該法應該一體適用到所有國民身上,始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自不待言。然而在現階段,仍然屬於資本主義的體制下,公平交易法適用到全體人民,居然形成不公平之現象。         準此,於運用到現實生活之際,公平交易法遂設有若干「除外領域」事項,凡屬於「除外領域」的事項,一概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的條文規定。查其之所以如此,乃在於「除外領域」適用公平交易法的結果,反而與其立法目的有所違背,實非妥當,於是另起爐灶,從實質意義的層面言之,這才是真正的公平。 事實上,公平交易法最為重視的事項,厥為消費者權益及勞工權益,這點可從「除外領域」事項中,獲得確實的印證。因為「除外領域」的四大項,基本權利的行為及高權統治行為(主權),均未指涉特定的團體,至於指涉特定的團體之行為,就只有消費者團體行為,以及勞動關係之處理事宜。從此不難覘悉消費者與勞工最受公平交易法之青睞。叁、公平交易法的「除外領域」         (一)行使基本權利的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的「除外領域」,主要分為四大項:         (一)行使基本權利的行為,         (二)政府高權統治行為,         (三)消費者團體行為,         (四)勞動關係之處理。關於基本權利的行為,基本上具備憲法的位階,原超越市場競爭法則之外,例如憲法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即在於保障人民發展人格、實現自我潛能的自由,本質上不應該受到公平交易法規範,自不待言。蓋人權係至高無上的價值,優先於其他的權利,具有哲學上「先驗的」(transcendental)價值,本身超越法規而存在。 (二)政府高權統治行為-         此外,有關政府高權統治行為,此乃基於「主權」(Sovereignty)的概念延伸而來,政府本於「國民主權」的原理原則,所實施的純粹高權統治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換句話說,國家以命令、規劃、禁止以及強制的手段,干預人民的自由及權利,而不涉及給付關係,或者國家機關基於固有的裁量權,所作的國家統治行為,例如對於各種不同產業,設定不同的發展順序,因此提供不同程度的輔助,外界無從置喙,受到較少補助的單位,不得以本身領取的補助金額較少,逕自認定該等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消費者團體行為-         至於消費者團體行為,尤其需要受到公平交易法的保護。蓋個別的消費者力有未逮,能量分散,無法集中意志,往往欠缺締結契約所該有的資訊、時間與專業知識等等。然而事業經營者所採的競爭手段,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導致消費者經常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必須透過消費者團體行為,始能迫使企業界改善整體的消費環境,俾扭轉消費者的惡劣處境,用以保護公平與自由的競爭環境。基此,為全體消費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消費環境,作立法宗旨的公平交易法,當然不應被拿來限制消費者團體的行動,其理至明。 (四)勞動關係之處理-         抑有進者,有關勞動關係之系爭內容,更是民主「深化」與「鞏固」的展現。緣在僱傭關係下的勞動契約,一般咸認為並非屬於「事業」(business)的範疇,而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也不是「同業公會」的性質,因此在在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有關「事業」的定義,自無公平交易法的適用,彰彰明甚。本質上,勞動契約的客體,無非勞工賴以生存的勞動,有別於商業化的商品或服務,而且簽訂集體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之目的,正是在於限制勞工者競爭的方式,維持勞工與其雇主之間力量的對等,絕非用來防止限制競爭,冀能護衛弱勢勞動者的談判地位與空間,自無公平交易法的適用。         表面上,工會愈團結一致對外,似乎就限制了勞動人力的自由競爭,對於雇主形成不公平的競爭,其實大謬不然。由於勞工們並未握有生產工具,渠等與雇主之間,形成不公平的競爭型態,為了避免勞工單打獨鬥,遭受到雇主個個擊破,於是國家透過公權力,制定了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賦予勞工團結權的法源上的地位,使得勞工藉著彼此的團結合作,能夠有辦法與資本家勢均力敵,並且進行有效的抗衡,以追求實際的公平,正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原則,不能逕指為違法也。 肆、「勞工」係全民同義詞,具備憲法位階 究極言之,不論「勞工」也罷,抑或「消費者」也罷,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之下,不啻「全體國民」的同義詞,殆已拉拔至憲政體制的最高度,而與主權者所為的政府高權行為,以及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保持同樣的高度,其重要性堪稱不言而喻。似此情境中,假設勞工為了追求己身的利益,而彼此團結起來,並且行使種種的團體「自力救濟」行動,縱然對市場形成限制競爭的效果,比方訴諸各式各樣罷工及杯葛行徑,仍然毋庸受到公平交易法的限制,該法的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更不得據此作出違法的判定。伍、公平交易法與勞工的關係         勞工屬於消費者之一,同時占有消費者之中的最大人口,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能夠確實執行公平交易法,而維持物價的持續平穩狀態,絕對是有利於消費者,同時亦屬有利於勞工,因為勞工與消費者之間,屬於二而一的概念,彼此之間的關係足以相互重疊,共同對抗企業經營者及雇主的剝削。         儘管如此,公平交易法雖然不適用於勞動關係,但是卻與勞工的關係,相互間互動密切,尤其是與本公司的關係為然。由於本公司係國內最大的石油製造業,市場占有率占國內油品市場的七成以上,可以說是動見觀瞻,一舉一動莫不遭到社會各界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關注,因此要以特別謹慎的心,去處理相關的事宜。         俗話說:「樹大招風,名高遭忌。」縱使本公司以臨深履薄的心志,提心吊膽地處理相關事項,有時還是不免遭遇到無妄之災。舉個簡單的例子,93年10月本公司就是因為台塑公司的多次「同步」調漲汽、柴油價格,而遭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定,除了認為本公司與台塑公司之間具有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規定外,同時各科處650萬元的罰鍰(行政罰)。         表面上,此項受罰的主體為中油公司,與勞工之間並無直接的關係,但是吾人不能已於言者,在許多的層面上,本公司與員工基本上是屬於一體的。換句話說,除了勞動條件的事項,勞工與中油公司之間,本於內部矛盾的事宜,可能存在著若干的爭議之外,至於中油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公司行號)之間,本於外部矛盾的事宜,必須全體員工一致對外,作為中油公司的後盾,別無其他的選擇。         本於斯一體認,任何一位勞工都是同時兼具「勞動者」與「消費者」兩種角色,而這兩種身份本身又具有「主權者」的地位,從憲政主義的位階上,係最典型的主體性的位置。質言之,「勞動者」與「消費者」才是社會主流者的角色,居於純粹的主角色彩,勞工不宜過度著重「勞動者」的一面,遂率爾輕忽了「消費者」的一面,否則漠視了「消費者」之立場,當企業經營者挾其龐大資金,不時調高物價之際,便難有對抗的餘地。陸、公營事業勞工的角色定位         公營事業勞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一言以蔽之,乃是一種既「聯合」又「鬥爭」之關係。在勞動條件的議定方面,雙方仍然具有討價還價的廣大空間,於是有關夜點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成為退休金的一部分,雙方可以寸土不讓,而由法院判定其中的是非曲直,這是從內部關係言之;至於從外部關係言之,爭取公司之最大經營績效,避免不當的被罰,又是全公司員工共同努力以赴的目標,勞工與公司之間在此一點上,沒有任何角色上的衝突。         須知「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屬於兩個截然不同的層次,公營事業勞工與公司之間,儘管有其「內部矛盾」歧異,然而絕對不容「敵我矛盾」之關係存在,此乃公營事業的特徵所在。也就是說,在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的領域,公營事業勞工與公司之間,確實有其立場上的差距,從而產生「內部矛盾」;可是在公平交易法的領域,公營事業勞工與公司之間,卻是互為表裡,雙方利害與共,彼此均希望公營事業經得起公平交易法的考驗,俾爭取公司之最高利益。柒、公營事業面對公平交易法的窘態         公營事業面對公平交易法,簡直是無計可施,處處備受掣肘。有鑒於此,當初在公平交易法制定之初,就容許公營事業對之具備五年的緩衝期,實屬其來有自。         目前本公司的特大號競爭對手,厥為台塑集團。而台塑集團係「尚首功之國」,純粹以營利為目標,並未肩負政策上的任務,使得本公司與之競爭之際,稱得上綁手綁腳,較難有發揮的空間,此為立足點不平等之必然現象。此外,台塑集團每每追隨本公司腳步,表現於外在的行為,常常出現兩家公司同時漲價的現象,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規定,而使得一向守法的本公司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當的制裁。         按在寡占的市場機制之中,為求確保本身的市場占有率,少數寡占的公司每每採取價格跟進的行為,乃是交易中的常態,其中的一家降價,則其餘的寡占公司必然馬上跟進,以免喪失本身的市場占有率,徒然使得本身吃虧,那又何苦呢?同理,一旦其中一家漲價,則其餘的寡占公司,必然馬上跟進,以免賣得便宜,反而坐令自己大賠其錢。若非受制於行政院,以及經濟部的雙重壓力,中油公司殆無可能面對油價不斷上漲的壓力,竟然無動於衷,顯然是違反常情的。         在現行的體制之下,一方面別人有錯,中油公司代人受過;另外一方面,油價不斷上漲之後,中油公司只能當冤大頭,無法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機動地調高汽、柴油價格,根本就是違背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對於中油公司並不公平。捌、中油公司對公平交易法所做的努力         縱使整個的社會大環境,在在對中油公司不怎麼公平,從而無形中剝奪了中油公司機會,可是中油公司仍然本著孤臣孽子之心,極力朝符合公平交易法的方向去努力,並且獲致若干的成果,其具體的作法如下,堪稱中油公司內部的SOP(標準作業程序):         一、 訂立公平交易法自律守法準則,承諾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其相關的規定。         二、 公司管理階層的全面參與自律守法準則,共同落實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三、 提醒各業務部門於經營策略的研擬上多所用心,俾實踐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以免誤觸法網。         四、 事業部經營加盟站加盟業務時,有關加盟契約的制定及履行,按照資訊揭露的規範辦理,不約束加盟站之轉售價格。         五、 將公平交易法自律守法準則及守法政策,充分傳達給每位員工:         (1) 影送公平交易法自律守法準則至每一單位。         (2) 建置「公平交易法專區」網站,使得全體員工知道公平交易法的最新                    資訊。         (3) 電子布告欄之設立,使得全體員工知道公平會之最新經濟管制政策與作                    為。         (4) 電子郵件的傳遞,及時通知全體員工知道公平會之最新經濟政策。         六、 定期重新審查守法準則的相關規定及程序。         正因為中油公司不斷的精益求精,在貫徹公平交易法的各個方面,多所努力並已經付出龐大心血,是以屢屢獲得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肯定,而曾多次獲獎,實屬其來有自。玖、勞工是勞動法及公平交易法的代言人         身為一位勞工,同時具備「勞動者」與「消費者」雙重的身分,而這兩種身分,正是憲法所欲保護的對象,因此在勞動法領域,才有「勞動者主權」,而在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領域,於是有「消費者主權」的出現,將其定位在憲法的位階,而與主權所在的國家處於同一位階。勞工不宜妄自菲薄,務必本於主權者所在的地位,去充分踐履這兩項主權,才算是真正的自由人,也才對得起自我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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