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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捍衛勞工的工作安全/凡元勞工權益

捍衛勞工的工作安全/凡元

        工業安全,人人有責,無從轉嫁出去。這原是一件極為淺顯的道理,本來毋庸特別加以闡述,但是在本公司的特殊文化下,連這種通俗易懂之事情,亦為之黯然不彰,令人噴飯!         理論上,發生工安事故,最重要的是先找出「病因」,再據此對症下藥,而非遇事爭功諉過,兀自假借本身的職權,將所有的責任推給自己底下的人「概括承受」,如此轉移話題、模糊焦點的結果,容易導致大家對工安事故的本質,產生嚴重的誤解,從而引發一連串的後遺症,猶不自知。         自從羅馬法以降,法律上早已建立了「歸責於上」(拉丁文respondeat superior,相當於英文的Let superior make answer.)之原則,雇主應就屬員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一旦發生工安事故,主要還是「在上位者」--雇主的責任,跟員工比較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假設雇主對於工安事故的爆發,係基於「與聞或知情」(privy or knowledge)的地位,渠便無法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         況且為求維護工業安全,針對有關工安方面的法規,政府念茲在茲,具有國家「公權力」(德文Hoheitsgewalt)介入其間,大抵屬於公法的性質,其相關的內容都是「強行法規」,不論公營事業,抑或一般人民,無不應該按照工安法條的規定照章行事,而無例外。主事者絕不能異想天開地別出心裁,欲藉公司內部的「授責」規定,試圖把全部的責任授予屬員,好讓自己置身事外,此於法律上是萬萬行不通的。 退一步言之,縱使公司內部有個「分層授責」的規定,名義上藉由分層負責的原理,將工安事故「全權」授與基層單位負全面的責任,乍看之下似乎不無道理,惟在法律上亦不具任何意義可言,充其量公司內部日後追究工安事故的行政責任之際,足以之當作「僅供參考」的資料而已。儘管如此,徒然浪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去委聘律師作如此無謂的研究,企圖用以設法減輕一己的法律責任,到頭來本身的法律責任,並不因此而有所減輕,頂多當事人內心「喊爽」罷了!         似此作法,像極了厚黑學上所講的「鋸箭法」,管他工安事故的真正病因為何,只要自己不負法律上的任何責任就好。姑不論能否遂其所願,這樣的心態便大有可議之處,殊不可取。非但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而治絲愈棼,平添公司內部的矛盾。如果公司的每位同仁均依樣畫葫蘆,人人以「過度保護自己」作為處理事務的最高指導原則,試問公司的業務尚能有效推動嗎?而工安事故的真正癥結,又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解鈴還得繫鈴人,工安事故的解決之道,宜乎讓每一員工徹底瞭解自身份內的職掌,同時對一己的工作內容,究竟有哪些應該注意事項,理宜具備充分且清楚的認知,絕不容許主管們擅自先行將責任丟給基層同仁,由彼等承擔不虞之責任,釀成人心惶惶不可終日,乏人勇於任事,除了僨事之外,夫復何言?正是孔子所稱的:「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最終受害的,還是公司整體的績效,何苦乃爾?! 在法言法,法律是公平的正義,一個人唯有對己身在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行為負責,此乃個人主義法律觀的應有之義。不寧唯是,一個人之所以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前提要件必然是該項個人應負責的行為,乃是屬於個人「所能掌控」,並且「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方需要負責,否則既非個人職權範疇內的事項,即與個人無關,當然毋庸負責;或者雖然屬於個人職權範疇內的事項,但是卻非現階段人類能力所及的範圍內,亦不能強人所難,此即法律上「不可抗力」(法文Force Majeure)免責的規定。         顧名思義,「不可抗力」主要指天災、地變等人力無法控制的事項。因其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彼此俱無責任可言。原因無他,法律不能強求人民去做他根本辦不到的事情,這就是「期待不可能」的問題,在法律上屬於「不可歸責」的事由,自然毋庸負擔法律責任,其理至明。當前大多數員工憚於待在現場操作單位,尤其雅不願意擔任現場單位的主管,與其說害怕負責,倒不如說因為不知道如何負責,該負多少的責任,以及事先如何有效加以防範等。鑒於這些都是未知數,於是內心始終忐忑不安,實屬其來有自!         良好的主管,允宜像孟子所謂的:「作之君、作之師。」人格操守、行事風範足以作為員工的表率,而道德學問、專業技能則堪供同仁的學習對象,斯為當務之急。倘若新進人員踏入公司之際,能有此種操持的長官帶領,猶如母雞帶小雞,其人生道路將會走的平穩,員工在斯一環境之下,也才能心平氣和的學習與成長,形成優質的「互動的學習」,必定導向「雙贏」的良性結局,何樂而不為?!         要之,千萬不要把本身沒能力處理的事,一古腦兒命令下屬去收拾爛攤子,除了遭惹厭惡之外,也不能化解絲毫疑義,甚至連本身原欲達成「推卸責任」的目標,都做不到,唯有徒喚負負,自怨自哀徒勞無功而已!準此,何必非把責任「下授」,刻意製造別人的痛苦呢?設使能對工安法律責任有個正確的體認,始克創造健全的工安文化,進而形塑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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