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由尊龍客運看勞工工時問題/鄭棋峰勞工權益

由尊龍客運看勞工工時問題/鄭棋峰

一、前言

    日前尊龍客運司機指出他們每天工作18小時,嚴重超時 每天睡不飽卻扛著乘客的生命安全,面對這種反彈,尊龍公司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們有給予司機足夠的待命和休息時間,不過勞資雙方還是各說各話,勞委會目前正介入調查。

    先不談尊龍客運的事件,超時工作的狀況在我國一直是個很大的問題,雖然在幾年前通過了新的工時法案,將法定工時縮減成為兩週84小時,但是實際上的工作時數卻是有增無減。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下列數點:

1、經濟的不景氣造成工作難求,勞工在面對加班要求之下,通常不敢反對。

2、定期契約的勞工增加,工作往往超時。

3、薪資水準低落,造成勞工只能以加班或是兼差來補貼生活所需的來源。

4、物價的上漲,造成勞工實質所得縮水,不得不另尋薪資來源。

5、其他。

也就是如此,才會有所謂客運公司的超時工作產生,而尊龍客運一例只不過是冰山一角,乃是因為近來客運公司頻出狀況才會引起高度注意,但不只是客運公司的司機才會超時工作,其他的勞工也有很高的可能會發生所謂超時工作的現象,這也攸關了全國800萬勞工的工作品質與身體健康。

 

二、我國目前現況

1、延長工時-

為處理超出預計的工作量,或在業務高峰時趕工或提供服務,或遞補缺勤者的職務,以及其他為獲取市場利益等經濟性目的,而要求員工超出正常工時工作的情形。分別在勞基法第32條、39條中明文規定其相關限制。

延長工時也就是俗稱的加班,而加班與超時工作應予以區別,加班乃是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企業平時實際工作時間,但卻未逾越法定最長工作時間(12小時),如逾越最長工作時間者則不是加班,而構成了超時工作,是違法的行為。

2、延長工時之工資-

根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以下列標準給予加班費:

(1)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3、延長工時制度的缺點-

我國勞基法中延長工時相關規定只針對了延長工時的部分加給,而未對其他部分加給。這也造成了雇主利用加班費來增加勞工的工作時間。以勞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是種不良的示範,藉著加班費來誘使勞工工作,增加勞工的工作時數會導致下列可能發生的負面效應;

(1)    勞工可能不願意加班,但是在雇主脅迫以及加班費的威脅利誘、兩面夾攻之下,不得不加班。

(2)    勞工早知今天一定會加班,所幸在正常工時中打混摸魚,反正怎麼樣都要加班,還不如慢慢的做,這麼一來會導致生產力的下滑。

(3)    高所得的勞工將不願意加班,因為他們不缺那些錢。而低所得的勞工則半受迫式的加班,因為有錢賺沒道理不賺。

(4)    長期加班下來,可能會導致勞工身體心理上的不適,進而造成勞動力輸出的降低,對國家整體競爭力有相當大的影響。

(5)    就延長部分加給的法律規定完全是向資方一面倒,經由加班的過程,勞工的收入確實可以提高,但是薪資率根本沒有變動,對於勞工來說,他們只不過是在下班以後,利用它們已經疲勞的身體繼續工作以獲得薪資較高的那幾個工作時數。

    上述情形在我國屢見不鮮,不只是客運業,其他很多勞工都有過類似經驗,工會串聯拼了命的終於把法定工時降低,但是仍然無法改變勞工的命運,追根究底的問題其實是出在了勞基法上面,只要延長工時這一條法律一天不改,那麼加班、超時工作的情形就永遠沒有改善的一天。

 

三、變形工時與部分工時

    近年來由於科技的發達,新興行業不斷湧現,或因工作環境的需要如:空運、海運、交通等工作人員無法依循每日8小時的規則來工作,可能要超過8個小時或是要輪班等,因此勞基法的固定式規定反而僵化了新興行業的發展,也因此,工時彈性化個規定產生。其中包含了變形工作時間制、部分工作時間制以及彈性工作時間制。我國目前勞基法中關於工時彈性化的規定只有變形工時的部分,而在部分工時方面,是到了近年來才漸漸引起注意。本段先就變形工時及部分工時做個概述。

1、變形工時-

變形工作時間制是按照事業單位的性質、業務量多寡以及勞雇雙方的需要,由勞資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間內最適合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在該期間內,雙方約定之每日工作時數不受法定正常工時的限制。但是平均每個月正常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每月法定正常工時的限制。其原則為;

(1)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2)    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    2週內至少應有2日休息,是為例假。

    變形工時在我國法律中行之有年,雖然比延長工時制度來的要好,但是仍然無法脫離雇主的五指山,整個制度的背景,始終是出自於雇主對於其事業的經營所需而不是以勞工為優先的考量。基本上,勞工對於工時仍然受限於雇主,只不過是換了個時間上班,加班、超時工作的情形仍然存在。

2、部分工時-

所謂的部分工時是指勞工並未全時工作,只是在一天之中工作數小時或半日或一週中工作數日。部分工時的情形由來已久,卻一直沒有受到該有的重視,但近來由於受到勞動型態的多樣化影響,部分工時的勞工大幅增加,也因此部分工時漸漸受到重視。部分工時的意義時常被扭曲,而被誤解為工作時間之縮短,這兩者有相當大的差異。部分工時制是在契約明定的狀況下,也就是說在勞雇雙方簽訂契約的同時,雙方就已經確定並且同意該勞工的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為短。而工作時間之縮短則通常發生於企業的經濟性問題,而縮限勞工之工作義務,這並非於契約中合意的狀態。有些誇張一點的企業,甚至縮減了勞工大半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所謂的休工,將可能造成勞工的部分失業。也因此,法律中明文規定,雇主於調整勞工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應徵得該勞工之書面同意。此種情形就是一般俗稱的專任改兼任,與部分工時的意義相差甚遠。

 

四、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

    此種制度很容易會跟變形工時制度搞混,所謂的彈性工時制是指勞工可以自行決定其上下班時間之時間帶或得自行決定工作與否之時間帶,也就是說勞工不但可以決定其工作時間之長短也可以決定工作與否的彈性制度。例如公司的上班時間通常為9點到12點、13點到17點,但勞工個人可以自行把上班時間調整為7點到12點、14點到17點,又或是10點到12點、13點到18點,只要一天工作滿8個鐘頭,要工作哪些時段完全可以自行控制。不過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有個重要的原則;

(1)    核心時間core time-通常也是一間公司一天中最為繁忙、業務最為集中     的時間,此時間公司需要所有員工的勞動力動員,所以在此時間中所有的員工都必須要在其工作崗位上,以便溝通協調處理業務。

(2)    可支配時間-顧名思義,可支配時間也就是在核心時間之外的時間,在可支配時間的範圍內,勞工可以依自己的需求任意調整,只要總工作時數符合一天8小時的標準即可。

(3)    時間的儲蓄-這是一種新興的觀念,也就是在可支配時間的範圍中,勞工可以預先把該工作的時數做完,有一點類似儲值的概念,預先將工作時間先行給付。

(4)    時間的借貸-這也是較新的概念,也就是跟老闆借時間,這個月沒有做完的工作時間由下個月來補足。例如這個月有6個小時的借貸,則由下個月多做6個小時來補足。

    彈性工作時間制度在我國尚未有任何法律規定,國內有少數企業已經開始使用此種制度,不過絕大部分的事業單位都尚未有此打算,其實彈性工作時間制度的好處很多;

A、可以節省部分不必要的辦公室開支。

B、可以讓員工避開不必要的交通尖峰時間。

C、可以舒緩交通尖峰的塞車問題。

D、可以讓員工有更多的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不必在短短的午休時間搶空檔。

E、可以減少勞工在公事與私事間的衝突,例如婦女可以較為兼顧家庭與事業。

F、可以減低企業在夜間運作時的成本,減少專門的夜間工作人員。

但是在實施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時,也可能會碰到一些制度上的盲點,最常見的就是下列幾項;

A、面對臨時性的業務難以充分的調度人力。

B、在時間的借貸制度施行時,很有可能會造成工時與工資不符的矛盾狀況,此時雇主可能不願意先行發給未工作部分的工資。

C、在時間的儲蓄制度施行時,勞工先行工作之後,萬一薪資未在本月份補足的話,拖到下個月,誰能保證下個月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會出問題。

D、某些職業不適合彈性化的工作時間制度,例如軍人..。

E、彈性化的工作時間制度可能會造成員工對於自己公司中的事務或同仁不熟悉,在需要大家密切合作時,可能無法立即讓團隊進入最佳狀態。

F、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需要員工極高的自律能力,以及雇主極高的信任才能達成。

    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在我國並不普及,甚至有不少的勞工朋友都不知道有這種概念,但是在歐美等先進國家,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早已行之有年,特別是西歐的先進國家與美國。

    由於彈性化工時的概念與舊有的工時概念相當的不同,當雇主想要引進這種制度時會馬上遇到一個困難,那就是工作內容、時段、生產秩序的重新安排,許多雇主光是聽到這邊就已經興致缺缺了,因為更改舊有的生產相關秩序是要耗費大筆資源的。接下來就是核心時間的安排,假使在規劃中的核心時間外有額外的業務,可能會使公司的賺錢機會跑掉,又或是為了要接下多餘的工作量而又另行增加員工數量,如此一來反而增加了生產的成本。

    雖然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有優點也有缺點,不過整體來說,利仍大於弊,但要如何在其中取得平衡或得最大的利潤則是勞方及資方需要共同研究的地方。

 

五、我國目前問題

    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很多企業都採取了瘦身的行動,精簡人事的開銷以降低生產的成本。而對於勞工朋友來說,所面對的就是工作機會變少、工作時間增加、實質所得縮水。這陣子,又碰上了油價上漲,可說是屋漏偏逢連夜雨,油價帶領著物價的上漲,原本20元上下的油價變成了23左右,相對的,所有商品的價格都跟著往上飆。

    在此種不利狀況之下,勞工非常的需要一份可以養家活口的工作,也就是因為這樣,面對著雇主不當的對待也只能忍耐。尊龍客運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尊龍客運日前由於火燒車事件造成營運的下滑,所以有計劃的精簡了人事,使得司機的人數變少,但是車還是一樣多,這代表的就是每位留任的司機必須要將離職的司機之工作量補滿。尊龍客運的高層雖說絕對沒有超過一天12小時的最高上限,但我個人粗淺的認為,這根本不是問題的重點。

    問題的重點在於,一位司機的身體可以應付一段時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折磨嗎?我想應該不太可能吧。這也是台灣目前最大的問題,台灣的勞工被無情的剝削,不論是工時或是工資都處於一個不利的地位。

    勞工每天辛辛苦苦的替雇主賺進大把的鈔票,而換來的可能是一份死薪水,倒楣一點的話,搞不好還要天天加班或是兼差,這樣的一個勞動環境也許大家習以為常,但是相對於歐美等先進國家,台灣可說是望塵莫及,連車尾燈都看不到。

    在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處處對雇主放水,就拿錢一對時間開始施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來說,法條的本身也許問題不大,但是事前事後的監督則是乏善可陳。勞動契約法也是莫名其妙,公佈了半個世紀,卻遲遲不施行。團體協約法也是相同狀況,法條的內容完善,但是實際上,全國有訂立團體協約法的事業單位少之又少。最違背世界潮流的工作規則也悄悄地在勞動市場中侵略了重要的地位。

    也許這麼說有點偏激,但是勞工受到壓迫是不爭的事實,一出了狀況資方馬上就搬出法律規定這4個大字加以鎮壓,在工會力量並不發達的台灣,這無疑是勞工的一種絕境。

    國外常常拿變形工時與彈性化工時這兩種制度來比較,有趣的是,變形工時往往是他們的負面教材,因為與彈性化工作時間制度相比,變形工時制度完全是出自於雇主對經營時間的掌握而生,而在台灣的法律中,卻只有見到負面教材的變形工時制度相關條文。這種法律已經漸漸的跟不上時代的潮流,而勞工們卻要在其中奮鬥,這對於全球化的現代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

 

六、結論與建議

    我國的政治環境相當惡劣,政黨惡鬥,藍綠分立,他們雖然為敵對關係,但卻都有志一同的避開民生議題。修憲、改革好像永遠不會把有關勞工生計的法律改的好一點、修的公平一點。

    看到了尊龍客運此次的事件之後,內心實在覺得難過,加上我就快要踏進職場,這個消息也可以說是與我的將來息息相關,我也在這邊就個人淺見提出一些建議;

1、修改舊有勞基法,將一些不符合時代潮流的條文刪除或更新。

2、針對有關勞工的法律,設置專責監督單位,採取主動式的調查,而非等到出了狀況才珊珊來遲。

3、多參考國外對於工時改造的正面消息。

4、針對不同行業的勞工分別訂定不同的規範,勿以一法予以蓋之。

5、應尊重勞工的自治權,減少國家、政府力量的介入干預,讓勞資利用協商的機制加以對話。

6、廢除工作規則。

7、修改工會法,讓工會力量得以伸張。

8、政府不須扮演過多角色,只需要訂立良好的遊戲規則,並且確實的監督就好。

    最後也希望將來台灣也可以變成勞資共治的民主環境,由勞資雙方工同經營企業,並透過良好的協商機制以及政府的監督,共創一個更好的勞動市場、工作環境給以後的勞工,也就是下一代。

[勞工權益]由尊龍客運看勞工工時問題/鄭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