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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捍衛員工之既得權/勾鑑勞工議題

捍衛員工之既得權/勾鑑

        一、引言         既得權(vested rights)之保障,係現代文明國家之通例,否則朝令夕改,人民的利益尚有何保障可言?今天屬於你的權利,明天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而恣意剝奪之,頓即一切化歸烏有,豈不是太恐怖了一點?         二、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利弊之辨         古人說:「有恆產,斯有恆心。」旨哉斯言!共產主義雖然富有人道主義的理想色彩,而其最大的缺點,厥為不符合自私的人類天性,從而根本上否定私有財產制,因此誘發不出每個人的工作潛能,馴至因人民懶得工作,遂導致經濟的蕭條,誠無足怪也。         反之,資本主義固有種種的缺失,造成貧富不均的局面,惟其最大的優點,剛好與共產主義相反,就是將人性「隱微處」的自私天性發揮到極致,每每激勵人們「自利」的動機,誘致高效率的生產方式,因此欲解決當代世界的諸般難題,必須兩者兼顧,不可偏廢,務須折衷於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才是上策。         三、經濟部行政命令徒增紛擾         目前經濟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以經人字第09200555010號函通令各部屬事業單位,有關「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以下簡稱「久任辦法」),業經行政院核定,准予適用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觀上,這封公函並無奇特之處,究其實際,卻屬大謬不然,隱含上級單位可以予取予求,無視於公營事業同仁的合法權益,誠令人深感遺憾,也是對法治教育所做的極端負面示範。         四、行政院本於權責,應善加把關         從根本上言之,經濟部本不該發出此一公函,而行政院更不應有所謂的核定之舉,其實執政當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重點只有一個,行政院有意動公營事業同仁的歪腦筋,試圖一舉廢除員工之「久任獎金」,而不敢明白的說出來罷了,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行政院及經濟部何德何能,究竟有無權限把公營事業同仁的久任獎金全面予以刪除?關於此點,確實是一件值得探討的「大哉問」!         當然,站在行政院的立場,此種問法豈不是明知故問。道理很簡單,「久任辦法」當初係由經濟部自行制定的行政命令,經濟部自然有權事後予以廢止,而行政院則有權加以核定,乃是自明之理。至於渠所以迄今仍不敢明目張膽地逕行廢止,竟兀自欲語還休,並非有愛於公營事業同仁,毋寧基於選舉的種種考量,而遲遲未有動作,但是從其未事先與公營事業同仁溝通之態度,即知其來意不善。         五、始作俑者為立法院的附帶決議         不過,本案的始作俑者,卻係出於立法院的附帶決議。當初一些不明究裡的立法委員們,隨便提出了這項提案,然後其他的立法委員們未加深思熟慮,於是盲目附和之,遂導致此一憾事,無形中剝奪了公營事業勞工合法的權益,並且與法律的原理原則大相悖謬,誠有及時導正的必要。一方面貴在遵循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四條參照),另外一方面,則在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除了據理力爭之外,絲毫不容退讓。         六、行政權應懂得自制,而受到一定限制         儘管如此,基本上,吾人不應為傳統的觀念所囿限,誤以為誰有權制定行政命令,誰就有權予以廢止,此乃大錯特錯。茲以人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立論,「授益處分」是不得任意撤銷的,而所謂「授益處分」,即是賦予人民一定利益的行政處分,久任獎金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例,這在國家的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卻在上述經濟部制訂的「久任辦法」中,設有詳細的條文規定,雖然其權利維護,不如法律嚴謹,終究屬於法所保護之利益,任何人(尤其是行政機關)應予尊重。         七、「授益處分」不得任意撤銷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換句話說,唯有在符合上述五款情形之一的條件下,經濟部或行政院方有權廢止「久任辦法」,從而不發放員工久任獎金,始有合法性的依據。         八、行政機關有廢止「授益處分」的合法權源嗎?         針對上述五款之規定,當初並未有法規准許將「久任辦法」廢止,所以不符合第一款之規定;同時,經濟部在「久任辦法」中,亦未設有保留廢止久任獎金權利的條文,當然亦不符合第二款之規定;至於久任獎金的發放,並未負有「負擔」,也就是說,不因其發放,而使員工相對地承受一些不利益的結果,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與服務年限,因此不符合第三款之規定;關於第四款之規定部分,由於發放員工久任獎金之後,該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並未事後發生變更,也不會對公益產生危害,自無第四款規定的適用;以上四款,屬於「列舉」的事項,而第五款則屬於「概括」的事項,政府不致因久任獎金的發放,而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政府亦無其他防止或除去此種危害之必要。         九、從逆向思考,探討久任獎金不可廢止         既然發放員工久任獎金,業已行之有年,而其廢止又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那麼本於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經濟部與行政院除了繼續發放員工久任獎金之外,別無其他選擇。茲舉一則實例,來從反面方向,印證久任獎金之不可廢止,緣台南縣二仁溪大發廢五金工業區的廢除,係因長期燃燒廢五金,造成空氣污染,從而導致嚴重的公害問題,影響當地及鄰近居民的身體健康,政府在強大的民意壓力,暨工安環保因素的雙重考量下,終於廢止了大發廢五金工業區之設立,惟其前提條件卻是:對業者給與鉅額的補償金,終於能夠「順利」結案。      十、久任獎金發放之立法目的         按員工久任獎金之發放,揆其立法目的,顧名思義,無非鼓勵員工「久任」其職,蓋西方諺語有云:「轉動的石頭不生苔。」員工能夠久任其職,才能駕輕就熟,對事業單位發揮最大的貢獻,立意至佳。現在因為政府財政困難,不明事理的在朝袞袞諸公,遂將矛頭指向各公營事業單位,這是極為錯誤的作法。此因財政困難,乃因政客本身政策失誤,或是源於官商勾結,進行不當的利益輸送,與各公營事業的經營績效欠佳,可說風馬牛不相及,執掌國家大權的人,不去追究疏失官員的責任,反而以公營事業為芻狗,天道寧論?!         十一、勞工堅決反對將「久任辦法」廢止         依法論法,我們堅決反對將「久任辦法」廢止,並且也反對任何假借偷渡的方式,實質閹割「久任辦法」的作法。員工該有的正當權益,就應徹底還給員工,除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之外,至盼政治的黑手閃在一邊,否則不惜訴諸於法。假設連損害社會大眾利益多年之大發廢五金工業區之廠商,猶能獲得高額之補償金,則原本合法的員工激勵措施-「久任辦法」,又豈能輕言廢止?      十二、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不過俗話說:「坐而言,不如起而行。」權利是靠自己努力以赴爭取而來的,絕對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因此吾人不能「坐以待斃」,務須拿出具體的行動,才能有效確保本身的權益。鑒於此事業已迫在眉睫,關於這一方面,我們不妨從下列各個層面去思考,分為短期與長期的規劃,俾循序漸進,以求終底於成。      十三、短程的行動方案         解鈴還得繫鈴人,雖然廢止「久任辦法」,係出於經濟部的「傑作」,但是經濟部充其量只是「為人作嫁」而已,真正的「罪魁禍首」,毋寧係來源於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是以唯有從立法院下手,才能真正對症下藥。尤其立委選舉之後,立法院的生態為之丕變,能夠愈早處理,對於問題的解決愈有助益,自不待言。否則夜長夢多,平添許多不可測的變數,便有治絲愈棼之感。         固然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尚非其「正式決議」可比,可是對於行政機關仍然有其相當的拘束力,基於國會至上的原理,經濟部及行政院不可能不買帳,以是透過立法委員的管道,說服渠等撤銷原先的「附帶決議」,或是另外新成立「附帶決議」,甚至乾脆以「正式決議」取而代之,本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參照),自然以新的立法院決議,取代了舊的立法院決議。      十四、長程的行動方案         如果石油工會走短程的行動方案,竟然走不通的話,那麼唯有退而求其次,改採長程的行動方案,於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明確的解釋,或者是逕行訴訟程序,變成不得不然的選擇。當然,此一做法比較曠日廢時,尤其是採訴訟程序方面為然,是為其缺點。然而石油工會,何嘗不可與其他的產業工會,進行串聯活動,將勞工的心聲直接反映給各個公營事業的經營管理階層,藉由不斷之協商談判的模式,免除訴訟程序的煩瑣作業,始為上上之策。      十五、結論         法治國家的精神,端在以客觀的法律規範為準繩,努力袪除人為主觀的恣意妄為,到底當初立法院將「久任辦法」廢止的真正理由何在,並不是重點所繫,關鍵還是繫於此一「附帶決議」,毫無法律的根據,竟然侵害了公營事業員工的既得權(vested rights),所有公營事業的員工,就之自不應默不作聲,任人宰割。默爾而息的後果,勢必引發一連串的後遺症,日後不肖的政府機構以及政客們,為求化解其施政難題,動輒以公營事業的員工為芻狗,烏乎可?!          為了捍衛公營事業的員工權利,就從現在開始,人人挺身而出,有方法、有策略地禁絕政府有關單位的「鯨吞蠶食」,公營事業的員工方能立於不敗之地。誠然,吾人不反對妥協方案的提出,例如比照「年資結算」的方式,辦理「久任獎金」之結算事宜,惟一切仍須站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別無其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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