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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對車輛強制責任保險之了解及發生意外時應留意之事項/陳立欣勞工議題

對車輛強制責任保險之了解及發生意外時應留意之事項/陳立欣

責任險已立法改為強制投保         汽、機車的車輛強制投保責任險係自八十七年一月開始實施,除了採行強制投保方式且擴及機車外,也較早期得有更多的保障,包括採行駕駛人無行車過失亦可酌辦理賠、受保對象擴及於車上乘客暨調高每人可獲理賠金額之上限…等,而保費也將跟著提高並增採「從人因素」--即可根據保險人有無肇事紀錄來增減其保險費。會員們對該保險法的施行內容自宜多加留意,且亦宜明瞭倘若一旦不慎遭逢意外時究應如何處置及申請理賠,俾免亂失程序、損及自己的權益。茲就投保責任險和面臨「出險」狀況時需辦理的事務簡述如下。保險金額與保費         按財政部保險司於五月分訂定的保險給付標準原則,發生事故時在人身損傷責任方面每一受害之「個人」得獲理賠的最高金額—即死亡或殘廢之狀態,係訂定為一百廿萬元,傷害醫療給付可達廿萬元;財損責任方面計有搬運、修復、補償和其它等項,視保險契約而定,而「每一事故」得獲理賠的最高金額則無上限。依各承保公司的收費而論,自用小客車的保費每年約為二千至二千五百元間;貨車部分變化幅度較大,視車型每年從二千六百元至四萬元;至於機車則是八至九百元。在保險界之分業上,此一保險係由產物保險公司來承保,由於是強制納保,致若未投保而于遭攔檢或車輛遭竊申報遺失或申請報廢之際發現的話將受罰六千至三萬元,唯若是肇事甫被發現未投保則加倍處罰,罰金從一萬二千元至六萬元。彈性費率   車輛強制責任險的保費核算在納入「從人因素」後,未來得視被保險人的開車情形而調整,其幅度從減收保費至原收費的百分之六十到增加保費至原收保費的百分之二百廿。投保者倘駕駛記錄良好且入保後第一年內無肇事的話,翌年即可酌減其保費,得逐年減收至原收額之六成;反之,若有違反行車規定或肇事者,翌年起即加收其保費,可加至原收額的二.二倍。這對謹守規則的駕駛人來說確是一項激勵,但對漠視行車規則者卻是一項警惕。發生意外時應注意之事項   語云「神仙打鼓有時錯」,誰也無法保證行車永不發生意外。因此需對萬一發生狀況時的處置方式預先了然於心,屆時真的碰上的話方不致亂了方寸或因處置不當而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以下的步驟容可在身逢意外發生時供作參考。Ø 保留現場和過失認定         保留現場是發生刑案、車禍之際必要的作為,車輛肇事時自應確保現場以待交警前來鑑定,判明責任。但就實務經驗來看,如果是發生在高速公路或交通量頻繁的快車道上,就算在車後擺放有三角形的故障標示,仍有遭後車撞及、引發連環車禍的甚大風險,並且導致道路阻塞、妨害交通。因此,目前最普遍的作法乃是立刻在地面上的輪胎位置處噴漆留號,再迅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之處,更週全者則還拍照存證,當然這必須隨車帶有噴漆罐和照相機方得成事。 肇事現場留存記號後,應視有無人員傷害及車輛毀損情形撥電通知救護暨尋請交警、管區駐警前來鑑定,蓋日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往往會要求需附上憲警單位的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Ø 申報「出險」         被保人在通知警察前來作鑑定處理、必要時會再至警局作筆錄問訊後,應即按保險契約規定之時限,檢附保險證件單據、車輛行照、本人駕照和印章向投保的公司申報「出險」。日後保險公司則依責任險所保的體傷和財損部分,並待被險人繳交各種書面文件及收據後辦理理賠。         假使肇事情節僅是輕微的車體擦撞,人員無傷,責任歸屬又難明確,則雙方當事人容可當場和解離去。否則,經向保險公司申報出險,可能獲賠金額極低,卻視同肇事,調漲翌年的保費,那就得不償失了!Ø 保險公司對和解之參與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在核給理賠時會要求被保險人繳交「和解書」或「判決書」,後者係發生意外的兩造和解未成或另有刑事責任時,移送法院裁判而為者。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現前承保的第三責任險,通常是訂有「汽車保險共同條款」,被保險人除按共同條款內「防範損失擴大義務」所載的內容而採的作為和支出外,其它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需經保險公司之參與、認可,要不然保險公司可「不受拘束」。易即未經保險公司參與取得認可之和解致對其理賠需增加不合理之付費時,保險公司將不予同意;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參與者,則保險公司仍應受拘束,負此責任。         車禍之當事兩造進行和解的過程,難免會有諸多爭執,擦槍走火、節外生枝之事層出不窮,屢有洽談多時卻不歡而散的情事,因此進行和解時宜有保險公司人員或警方人員,在場協同擔任調和、仲裁較易獲致結論。若是雙方意見紛歧過鉅難有共識,但上法庭卻又曠日費時、另又需增加聘請律師代行訴訟的費用,則不妨向事故發生的行為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居間調解,其調解結果具有公信力,保險公司也皆乎都會接受。   另外,包括吾國在內的先進國家,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請求,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遭起訴時代為抗辯,所需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被保險人有協助處理、提供資料的義務。這種代為和解或抗辯的結果,若被保險人不同意,保險公司的義務即告「終了」。Ø 申請理賠和直接請求權         申請理賠需視受害的第三者究係「死亡」、「體傷」或有無「財損」而繳交各種文件。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因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致被起訴時,均應將收到之請求書或地檢署、法院傳發之書狀影本送交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隨時掌握狀況。 車輛意外事故在兩造達成和解,憲警單位鑑定完成,保險公司亦受理理賠後,時下的作法較常見者是由被保險人交付賠償費予對方(保險界之稱語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再向其取得各類收據和相關證件(依保險契約列示)後向保險公司領取理賠費。另有一種筆者認為應係較合理的方式,乃是由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應負之損害賠償金範圍之內對保險公司行使「直接請求權」。唯其前提需是在兩造已達成和解、經保險公司同意留有書面證明;或取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被保險人死亡、失蹤、破產、失卻清償能力之情形下甫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應繳交的各類收據和相關證件,則依保險公司的規定而檢附。後  語         除以上所述事項外,另之「不保事項」、契約變更以及涉及的時效問題、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相對的權利義務關係,均應在投保前將契約內容閱讀清楚,尤其是保險公司對於汽車保險的共同條款部分切莫忘了應先詳細過目,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陳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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