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勞工權益]職工福利金到底是屬於誰的財產?/楚弓

職工福利金 到底是屬於誰的財產?●楚 弓(五分會)●

         依職工福利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此為本公司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法源依據。

         由於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仰仗著「職工福利金」,以辦理員工的福利事項,本質上屬於集合財產─職工福利金的組織,為達成職工福利之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於法律性質上,歸類於「財團法人」的一種組織體。

        不過,此中所稱的「財團法人」,與一般習稱唯利是圖的「財團」,係兩碼子事,不宜混為一談。這從英文中的字義,即可觀悉其間的不同,英文中「財團法人」稱為foundation,就是一項基金,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因此沒有自主的意思,必須設立管理人,按照財團法人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俾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之權益,在固定目的與組織下,維持財產的繼續不變。是為財團法人之原始意義。

         企業職工福利金的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主要有四種來源,其中固定性的來源有二:其一是從企業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其二是從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各百分之○‧五。從以上說明,不難理解每位同仁對於職工福利金的成長,均具備或多或少之貢獻。這與狹義的財團法人,在意義上還是存在著若干區別,不可不辨別清楚。

         按狹義的財團法人,其財產完全由別人捐助。以武訓興學為例,其行乞所得,捐助成立私立學校,正是最典型的案例,以其基於公益之目的而設立,乃屬於公益法人的法律定位。不過,職工福利金則有異於此,一方面它的來源不是出於善心人士的捐助,而是從全體員工的薪資中扣下來;另一方面,其成立的宗旨,不是照顧所有的人(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毋寧僅限於企業內的員工。

         假設不克辨別其中的分際,必然造成極大的困擾。舉例以明之,台汽公司於去(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正式走入歷史之後,其賸下的職工福利究應如何處理,一直爭議不休,關鍵即在於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為依該條第一項之規範,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另於同條第二項規範,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即當地的縣市政府。

         固然,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明定,企業宣告破產或解散後,職工福利應發給原有職工,然而「施行細則」僅為法規命令,屬於行政命令之一,本於法律之「位階原則」,行政命令不得與法律抵觸,否則行政命令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從外觀上省視,職工福利條例第十條第二款顯與民法第四十四條發生衝突,理論上前者無效,蓋所有的財團法人皆具公益性,此為通說,並無爭議,職工福利委員會亦然,惟吾人不能已於言者,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公益性,有其狹隘性,並不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為對象,而僅限於企業內所屬員工,以故法律的解釋上,不能不作區隔,何況職工福利金之源頭來之於員工,不是出於外界之捐款。則「冤有頭、債有主」,俟公司結束營業後,將之歸還於員工,又有何不可?今(九十一)年二月初法務部剛出爐的行政解釋令,即採此一論點,也就是把民法第四十四條,作「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將職工福利金排除於該條適用範圍之外。質言之,台汽公司的原有員工對於該公司的職工福利金,據此享有應有之權利,自然是名副其實的「福利」。

         孟子喜歡講義、利之辨,而法律只論權利、義務關係,「該是你的,就是你的,不必推辭,也不容推辭。」因此羅馬法諺有:「法律不保護睡眠人(按:指怠於行使權利之人)。」自己的權利,應靠自己來爭取,面對外在環境的嚴峻挑戰,所有同仁應深自警惕,別忽略了自身權益之所在,並盡力捍衛之!

 

     

 

回通訊目錄頁

[勞工權益]職工福利金到底是屬於誰的財產?/楚弓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號5-6樓 TEL:02-23817712 FAX:02-23753986   http://www.tpw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