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勞工權益]請依法還給勞工董事應有的權利/劉名周、黃啟埴

請依法還給勞工董事應有的權利●劉名周(四分會)、黃啟埴(一分會)●

人民團體是「人」的組合,基於凝聚內部「人」的利害關係,故容許制定內規,得以「連記」為工具。公司法人是「財產」的組合,基於財產權乃屬物性之絕對計量,故不得以「連記」侵犯任何單元之財產權,法理甚明。本文探討著重於長遠的體制與法理,試想,若有民營公司比照辦理,民法『私有財產絕對』之精神一旦破壞,豈不天下大亂。

        民國90年,國營事業工會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爭取到勞工首次入主董事會,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取得「董事」的席次。

        民國91年6月19日,台灣勞工史上首次發生「勞工董事自選為常務董事」,此次事件發生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油公司董事會共13席董事,該次會議以「連記法」選舉常務董事。

        選舉結果為:郭進財、潘文炎、何美玥各得10票,黃清賢、羅世隆、葉瑞安各得3票。

         這次常務董事選舉,充分反應了行政機關顢頇的一面,茲提出以下二點證明:

壹、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定: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表示常務董事的選舉是依照公司的組織章程之規定選舉產生的。

貳、依照「中國石油公司組織章程」第14條規定:          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選之。中油公司組織之章程並未規定得以「連記法」選舉常務董事。

         由以上兩點得知,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的選舉,應該回歸「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之精神:每一股有一表決權,應以單記法來選舉「常務董事」,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精神。

         經濟部應依法要求中油公司,依照《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尊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精神,以單記法重新選舉中油公司的常務董事,還給「勞工董事」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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